蔡XX與陳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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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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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8民初410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 2020-01-08
原告:蔡XX,女,漢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寇X,浙江如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XX,男,漢族,住浙江省溫州市龍灣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溫州市-12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304845319XXXX。
負責人:周XX。
原告蔡XX與被告陳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8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原告蔡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寇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XX、某保險公司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案相關情況
一、事故發生概況:2018年1月15日10時,陳XX駕駛其所有的號牌為浙C×××××的小型轎車在濱江區明德路口與蔡XX駕駛的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蔡XX受傷的事故。
二、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濱江大隊的責任認定情況:陳XX負事故全部責任。
三、涉案保險合同的主體、類型和內容:浙C×××××號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金額為5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商業險,并附有不計免賠條款。
四、鑒定情況:蔡XX本次頭部受傷后,至今存在以神經癥樣反應為主要表現,社會功能輕度受損,構成十級傷殘。
蔡XX2018年1月15日因車禍致右顳枕部硬膜下血腫,外傷性蛛血,頸6棘突骨折,椎間盤外傷性突出,鼻骨骨折,上、下頜骨骨折,口腔挫裂傷。建議評定傷后休息期180日、護理期90日、營養期90日。
五、原告的損失:
1、醫療費:根據票據結算為28344.76元,其中非醫保費用4167.76元。
2、營養費:原告主張4500元,本院酌情確定為3000元。
3、住院伙食補助費:900元。
4、護理費:16380.9元。
5、誤工費:14214.24元。
6、交通費:原告主張1000元。結合原告的傷情及治療的次數、地點等情況,本院酌情確定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產生交通費500元。
7、殘疾賠償金:66688.8元。
8、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9、鑒定費:3527元。該費用原告自行委托鑒定產生,由其自行承擔,本院不予確認。
10、財產損失:原告未提供發票予以證明,本院酌情該項損失為500元。
六、原告的訴訟請求:1、被告陳XX賠償原告醫藥費28358.7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00元、營養費4500元、護理費16380.9元、誤工費14214.24元、殘疾賠償金66688.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3527元、交通費1000元、財產損失1000元,合計141569.7元;2、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裁決理由與結果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首先由交強險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122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范圍內分項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部分,由被告陳XX承擔全部責任。事故車輛投保了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故被告陳XX的責任應由商業險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商業保險不足部分以及不予理賠部分則由侵權人陳XX予以賠償。
根據上述處理規則,本案各被告具體的賠償項目及金額按照交強險分項賠付的原則,其中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合計32244.76元,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內予以賠償。護理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交通費合計102783.94元,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內予以賠償。原告的財產損失500元,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由某保險公司賠償。
由此,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應賠償113283.94元,在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范圍內賠償22244.76元,共計135528.7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蔡XX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135528.7元;
二、駁回原告蔡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65元,由原告蔡XX負擔60元,由被告陳XX負擔1505元并于判決生效七日內繳納至法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賬號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收到《上訴費用交納通知書》次日起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開戶行、指定賬號詳見《上訴費用交納通知書》。
審判員 沈一偉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代書記員 徐心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