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齊XX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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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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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03民初9042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 2020-01-20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南陽市宛城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300670051XXXX。
負責人:張XX,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賀X,河南鼎新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齊XX,男,漢族,住南陽市臥龍區。
原告訴被告齊X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賀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齊XX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替代其賠償的36700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5年12月16日7時50分許,齊XX駕駛豫R×××××新大洲牌普通兩輪摩托車沿平洛村道自西向東上道行駛時,與沿龍鳳路自北向南行駛朱廷有駕駛的豫R×××××號豪爵牌普通兩輪摩托車發生相撞,造成齊XX、朱廷有受傷和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1月7日,南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交通安全事故處理二大隊作出宛公交認字【2016】第FA00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齊XX承擔該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朱廷有承擔該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朱廷有將原告等訴至貴院,貴院判決原告賠償朱廷有36790.84元,因朱廷有放棄90.84元,原告將36700元支付完畢。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被告未取得駕駛證,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依法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實、公正裁決、判如所請。
被告齊XX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出辯解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5年12月16日7時50分許,齊XX駕駛豫R×××××新大洲牌普通兩輪摩托車沿平洛村道自西向東上道行駛時,與沿龍鳳路自北向南行駛朱廷有駕駛的豫R×××××號豪爵牌普通兩輪摩托車發生相撞,造成齊XX、朱廷有受傷和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6年1月7日,南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交通安全事故處理二大隊作出宛公交認字【2016】第FA00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齊XX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觀察不周,進入道路時,未讓道路內車輛優先通行是該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朱廷有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保持安全車速,且未戴安全頭盔是該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次要責任。齊XX承擔該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朱廷有承擔該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
齊XX駕駛的豫R×××××新大洲牌普通兩輪摩托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限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16年4月7日止,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期內。
事故發生后,朱廷有將某保險公司、齊XX訴至本院,本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2016)豫1303民初189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原告朱廷有支付賠償款36790.84元;二、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被告齊XX向原告朱廷有支付賠償款10758.03元;三、駁回原告朱廷有的其他訴訟請求。”
2016年9月25日,朱廷有聲明自愿放棄判決書中的90.84元部分,2016年10月25日,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向朱廷有支付36700元。
以上事實由原告庭審陳述、判決書、支付憑證等證據予以證實,并經庭審質證后已記錄在卷,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齊XX在事故發生時駕駛機動車輛,但并未取得駕駛資格,原告某保險公司賠償豫R×××××新大洲牌普通兩輪摩托車索賠權益人朱廷有36700元,并已實際支付完畢,故其主張被告賠償所墊付的36700元,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齊XX向原告某保險公司賠償367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18元減半收取359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齊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景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