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萬晟坤機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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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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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5民初8315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2020-01-10
原告:北京萬晟坤機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順義區。
法定代表人:王X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茍X,北京天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安XX,男,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區。
負責人:齊XX。
原告北京萬晟坤機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安XX(以下簡稱姓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茍X,安XX到庭參加了訴訟。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出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醫療費99830.36元、護理費8400元。事實與理由:2018年10月26日,安XX駕駛×××號車輛和我公司員工楊某駕駛的×××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雙方同等責任。我公司為楊某墊付了醫療費和護理費。
安XX辯稱,我是和楊某發生交通事故,我負事故同等責任。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50萬元三者險和不計免賠。
某保險公司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0月26日22時許,在北京市朝陽區康營中路,楊某駕駛×××號車輛和安XX駕駛的×××號車輛(發動機號8FAXXX1428)發生交通事故,二人受傷,兩車受損,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陽交通支隊機場大隊認定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次日楊某到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住院到12月10日共計44天,經診斷為左側骨盆骨折,左側髂骨翼骨折,恥骨聯合分離,右側髖臼及恥骨上、下支骨折,創傷性失血性休克,全身散在皮擦傷,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左側坐骨神經損傷,代謝性酸中毒,雙側胸腔積液,低鈣血癥,低蛋白血癥,低鉀血癥,雙肺挫傷,左側腰大肌損傷,左腎包膜下血腫,左側第7、8肋骨骨折,呼吸性酸中毒,低血糖癥,胰尾損傷,左腎損傷,肝功能不全,低鈉血癥,低氯血癥,椎基底動脈供血不足,住院費183391.09元。原告除提交住院費票據外,另提交楊某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票據若干張,金額共計6269.63元。原告提交8400元(42天)護理費發票,證明其為楊某請護工發生的護理費。原告提交楊某出具的說明,證明楊某認可原告為其支付189660.72元醫療費,8400元護理費,同意該費用由原告主張。安XX提交保單,證明×××號車輛事發期間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50萬元三者險和不計免賠。
本院認為,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三者險,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對楊某的合理損失進行賠償,楊某認可189660.72元醫療費,8400元護理費由原告支付,原告也提交了相應票據,楊某同意該損失由原告主張,本院不持異議。醫療費,交強險有責醫療類賠償金1萬元,交強險外原告按照50%主張,本院不持異議。護理費,在交強險有責死亡傷殘類賠償限額內,原告全額主張,本院支持。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出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原告北京萬晟坤機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醫療費10000元、護理費8400元,以上共計1840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原告北京萬晟坤機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醫療費89830.36元;
三、駁回原告北京萬晟坤機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30元,由被告安XX負擔(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吳 薇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書記員 頡曉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