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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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921民初1588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孝昌縣人民法院 2020-01-14
原告:陳XX,男,漢族,湖北省孝昌縣人,住孝昌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毛XX,湖北律之心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武漢市硚口區(qū)-213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100931151XXXX。
負責人:趙X,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嚴X,湖北典恒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陳XX與被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毛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嚴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陳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保險金12969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訴訟過程中,原告陳XX變更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保險金129690元的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保險金102504元(包括車損96504元、評估費3000元、施救費3000元)。事實與理由:2017年3月10日,原告陳XX為鄂KX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等險種,保險期限自2017年3月11日至2018年3月10日。2017年7月16日19時許,原告陳XX雇請的駕駛員曹道琴駕駛鄂KX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在107國道孝昌縣王店鎮(zhèn)路段卸沙時因操作不當導(dǎo)致車輛側(cè)翻,造成鄂KX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受損的單方交通事故。為維護原告合法權(quán)益,特訴至貴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對事故的發(fā)生無異議,我公司愿意在原告提供真實合法的駕駛證、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從業(yè)資格證前提下,承擔相應(yīng)的責任;2.原告在我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60600元,原告的機動車購買價格為303000元,該保險屬于不足額投保,按照保險合同法的約定,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60600元承擔賠償保險金額的責任。3.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費按照合同約定,不由我公司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3、4有異議,該兩份證據(jù)為復(fù)印件,且模糊不清,無法核實其真實性。庭審后本院核實相應(yīng)證件,被告異議理由不成立,對此證據(jù)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對證據(jù)6報告書鑒定的金額與我公司提供的定損金額相差較大,其保留申請重新鑒定的權(quán)利。被告某保險公司沒有提供相應(yīng)的證據(jù)證明,反駁該鑒定報告,對該點質(zhì)證意見,本院依法不予采納。對證據(jù)7的真實性、合法性、關(guān)聯(lián)性沒有異議。但是根據(jù)合同的約定,此費用不由我公司承擔。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故對該點質(zhì)證意見,本院依法不予采納。對證據(jù)8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無異議,對其關(guān)聯(lián)性和證明目的有異議,僅憑該發(fā)票,無法證明事故發(fā)生時,受損車輛的實際施救情況。原告提交施救費發(fā)票不影響車損數(shù)額的確定。故對該點質(zhì)證意見,本院依法不予采納。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3月10日,原告陳XX為鄂KX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等險種,保險期限自2017年3月11日至2018年3月10日。2017年7月16日19時許,原告陳XX雇請的駕駛員曹道琴駕駛鄂KX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在107國道孝昌縣王店鎮(zhèn)路段卸沙時因操作不當導(dǎo)致車輛側(cè)翻,造成鄂KX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受損的單方交通事故。此事故造成鄂KX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損失共計102504元(包括車損96504元、評估費3000元、施救費3000元)。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陳XX為其所有的鄂KX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的機動車損失保險,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護。原告陳XX請求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jù),本院依法予以采納。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本案屬于保險合同,合同約定了被告的賠償限額為60600元,保險人應(yīng)賠付的保險金應(yīng)以60600元為限。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fā)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之規(guī)定,原、被告在保險合同中載明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60600元,保險標的發(fā)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對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的該點辯稱意見,于法有據(jù),本院依法予以采納。
綜上所述,原告陳XX請求被告財險公司支付保險金60600元(車損96504元;評估費3000元;施救費3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超出的部分,本院依法不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陳XX保險金606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wù),應(yīng)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2894元,由原告陳XX負擔1579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負擔131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田振雄
人民陪審員 周金云
人民陪審員 羅 輝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劉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