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XX與馮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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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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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4民初510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仙居縣人民法院 2020-01-15
原告:朱XX,女,漢族,住仙居縣。
法定代理人:顧XX,男,漢族,住仙居縣,系朱XX丈夫。
委托代理人:潘XX,浙江鑫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馮XX,男,漢族,住仙居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仙居縣-3層。
負責人:吳XX,經理。
委托代理人:蔣XX,公司職工。
原告朱XX與被告馮X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顧XX及委托代理人潘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蔣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馮XX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朱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馮XX賠償原告損失共計222186.14元;2、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直接賠付責任(精神撫慰金優先在交強險內受償);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9月1日13時30分許,顧鯉江駕駛臺州F051555二輪電動車在下各鎮下華村村道往西行駛到下張橋頭-楊砩頭路段,后右轉彎沿下張橋頭-楊砩頭路段往北行駛時,與被告馮XX駕駛沿著下張橋頭-楊砩頭路段自北往南行駛的浙JXXXXX小型汽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以及顧鯉江不同程度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仙居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馮XX和顧鯉江負事故同等責任,原告朱XX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朱XX先后住院治療二次共計77天,目前損失醫療費12931.92元、醫用輔料103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10元。經法醫評定,原告構成交通事故兩處九級傷殘、兩處十級傷殘,誤工期為210天,護理期120天,營養期為90天,損失誤工費11000元,護理費5187元,營養費1300元,交通費1600元,殘疾賠償金260086.32元,鑒定費53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以上合計308700.24元,被告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92415元,剩余216285.24元應承擔60%的責任即129771.14元,合計222186.14元。事故發生后,原告已經通過法院判決處理一次以及第二次住院部分醫療費向某保險公司進行了理賠。
被告馮XX未作答辯。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對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浙JXXXXX小型汽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某保險公司已經理賠交強險38079元,其中醫療費10000元,商業三者險118528.1元。2、原告主張的醫療費認可7263.81元,其中非醫保1089.81元,對醫輔費無醫囑不予認可,住院伙食補助費沒有異議。誤工費按80元/天計算110天,護理費認可3990元,營養費認可500元,交通費認可400元,殘疾賠償金應按20%系數計算認可260086元,鑒定費用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精神撫慰金認可5000元。3、原告第二次住院醫療費已理賠15332.05元。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9月1日13時30分許,顧鯉江駕駛臺州F051555二輪電動車沿仙居縣下各鎮下華村村道往西行駛至下張橋頭-楊砩頭路段,后右轉彎沿下張橋頭-楊砩頭往北行駛時,與被告馮XX駕駛沿著下張橋頭-楊砩頭路段自北往南行駛的浙JXXXXX小型汽車發生碰撞,造成顧鯉江、電動車乘員朱XX不同程度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仙居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馮XX和顧鯉江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朱XX無事故責任。原告朱XX受傷后在臺州醫院、仙居縣人民醫院等接受治療,共計住院治療77天。2019年7月29日經鑒定,原告身體構成一個九級傷殘;2019年8月18日經鑒定,原告身體構成一個九級傷殘、二個十級傷殘,誤工時限210日、護理時限為120日、營養時限為90日(以上時限均包括住院時間在內)。原告朱XX于2018年11月6日就前期部分費用向本院起訴,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2018)浙1024民初5813號民事判決,對原告前期醫療費103967.15元(其中超出國家基本醫療費用17437.96元)、誤工費8000元(已算100天)、護理費918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100元、交通費400元、營養費500元,合計損失124152.15元進行了判決,確定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原告73062.51元(其中交強險22585元、商業險50477.51元)、被告馮XX賠償原告10462.78元。原告第二次住院期間醫療費31221.53元,根據責任比例已向被告某保險公司理賠15332.05元。
另查明,浙JXXXXX小型汽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被告某保險公司已經理賠交強險38079元,其中醫療費10000元,商業三者險118528.1元。
依照原告請求及相關規定,事故產生的損失:醫療費7263.81元,其中非醫保部分1089.81元,前期未理賠非醫保部分5613.51元,醫輔費78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10元(7天X30元/天),誤工費8800元(210天X80元/天-8000元),護理費5187元,營養費酌情確定800元,交通費酌情確定500元,殘疾賠償金260086.32元(55574元/年X18年X26%),鑒定費5350元,精神撫慰金酌情確定5000元,合計299597.64元。
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病歷、醫療發票、醫輔費發票、費用清單、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2018)浙1024民初5813號民事判決書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過錯方應根據事故責任,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本案事故責任的認定準確,本院予以確認。被告馮XX負事故的同等責任,確定由其承擔60%的賠償責任。原告主張按100元/天標準計算誤工費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某保險公司主張按照20%系數計算殘疾賠償金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朱XX合理損失共計299597.64元,確定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直接賠付73921元(120000元-38079元-8000元),在商業險范圍內直接賠付131383.99元[(299597.64元-73921元-1089.81元-5613.51元)X60%],超過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的醫療費6703.32元,根據事故責任,由被告馮XX賠償原告朱XX4021.99元(6703.32元X60%)。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馮XX賠償原告朱XX各項損失209326.98元;
二、上述款項中的205304.99元由某保險公司直接賠付給原告朱XX(款匯所附賬號);
三、駁回原告朱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第一、二項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11元,減半收取755.5元,由被告馮XX負擔723元,由原告朱XX負擔3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 庭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代書記員 朱文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