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與李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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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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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502民初7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法院 2020-02-16
原告:張X,男,漢族,住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山東東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X,女,漢族,住山東省東營市河口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男,漢族,住山東省東營市河口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岸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102MAXXXC8M0A。
代表人:劉經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XX,山東舜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X與被告李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被告李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于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案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一、事故發生概況:2019年5月19日12時55分許,被告李X駕駛魯E×××××號小型轎車沿西一路由北向南行駛至五干橋處時,與由西向東過公路行駛至此處的原告駕駛的自行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傷及車輛損壞。東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二大隊認定被告李X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承擔次要責任。
二、原告張X申請對傷殘等級、護理期限、護理人數進行鑒定,經東營為民法醫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張X因此次車禍所致損傷后遺癥評定為九級傷殘。護理期限評定為90日。住院期間2人護理,出院后1人護理。
三、各類人身損害費用:原告醫療費72188.4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60元(住院12天每天按30元計算)、護理費11051.70元(按照山東省2018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549元/年標準計算102天),殘疾賠償金71188.2元,交通費酌情確定1200元,財產損失酌情確定800元,鑒定費2200元,營養費6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以上共計162588.33元。
四、墊付費用情況:事故發生后被告李X墊付原告醫療費40000元,原告張X住院期間,被告某保險公司匯至勝利油田中心醫院賬戶醫療費10000元,該費用原告張X未使用。
五、車輛保險情況:被告李X駕駛的魯E×××××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1份。
以上事項中,到庭當事人有爭議的事項為第三項,其他事項雙方無爭議。
綜上所述,公民合法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李X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李X對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按照85%的責任比例賠償。原告的上述損失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97239.9元,原告剩余損失65348.43元由被告李X按照85%的責任比例賠償原告55546.17元,扣除被告李X已支付的40000元,仍需賠償15546.17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張X損失97239.90元。
二、被告李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張X損失15546.17元。
三、駁回原告其他的訴訟請求。
款項支付辦法:賠償義務人將賠償款及訴訟費直接匯入原告張X在中國工商銀行山東省東營市山東東營分行營業部62×××37賬戶內。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88.19元,減半收取1794.1元,由原告張X負擔563.14元,由被告李X負擔1230.7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郭桂榮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六日
書記員 周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