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鑫騰順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鄂0921民初1466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孝昌縣人民法院 2020-01-15
原告:武漢市鑫騰順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夏區-7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115074483XXXX。
法定代表人:胡XX,系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柳X甲、柳X乙,湖北正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漢陽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100755134XXXX。
法定代表人:劉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女,湖北彰卓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武漢市鑫騰順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達公司)與被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順達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柳X乙、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順達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保險金103745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4月14日18時許,盧仁歡駕駛原告所有的鄂AXXXXX神鷹牌重型自卸貨車,在孝昌縣XXXX附近一院內卸貨時,操作不當致車輛側翻,造成鄂AXXXXX神鷹牌重型自卸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鑒定,鄂AXXXXX貨車車輛損失為96445元。原告因本次事故花費車輛維修費96445元、施救費4500元、鑒定費2800元。鄂AXXXXX貨車已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對事故的發生無異議,我公司愿意在原告提供真實合法的駕駛證、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前提下,承擔相應的責任;2.我公司申請對原告損失進行重新鑒定;3.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費按照合同約定,不由我公司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4有異議,該證據為復印件,無法核實其真實性。庭審后本院核實相應證件,被告異議理由不成立,對此證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對證據5評估報告書有異議,我公司已申請重新鑒定,應以第二次鑒定意見為準。對維修發票不予認可,無維修清單支付明細,無法核實其是否實際發生。對施救費票據不予認可,事故是2014年4月14日發生的,施救費票據是2019年6月5日出具的,而且是在維修之后出具的,對其三性有異議。鑒定費不應由我公司承擔。經審查,原告提交的鑒定是起訴前單方委托鑒定,被告申請重新鑒定,經合議庭同意,法院委托重新鑒定。第二次鑒定,程序合法,依法認定其證明力,對被告的上述質證意見,本院依法予以采納。原告提交的維修發票、施救費票據不影響車損數額的確定。故對該點質證意見,本院依法不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故對該點質證意見,本院依法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2月18日,原告順達公司為鄂AX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等險種,并投有不計免賠,保險期限自2019年2月27日至2020年2月26日。2019年4月14日18時許,駕駛員盧仁歡駕駛鄂AX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在孝昌縣XXXX附近一院內卸貨時,操作不當致車輛側翻,造成鄂AXXXXX神鷹牌重型自卸車受損的交通事故。此事故造成鄂AX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損失共計92855元(包括車損85555元、評估費2800元、施救費4500元)。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原告順達公司為其所有的鄂AX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的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260300元,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之規定,發生保險事故后,原告順達公司請求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92855元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依法予以采納。
綜上所述,原告順達公司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92855元(包括車損85555元、評估費2800元、施救費4500元)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超出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武漢市鑫騰順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金92855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75元,由原告武漢市鑫騰順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254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12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田振雄
人民陪審員 肖衛忠
人民陪審員 聶傳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劉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