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餓XX·哈林、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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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4223民初185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沙灣縣人民法院 2020-01-02
原告:張XX,男,漢族,現住新疆沙灣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新疆石河子市紅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餓XX·哈林,男,哈薩克族,新疆沙灣縣塔城西路69-221號。
被告:某保險公司。
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區。
負責人:秦長新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昝XX(一般代理),系新疆翰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XX訴被告餓XX·哈林、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沙灣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后,適用普通程序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被告餓XX·哈林,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昝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12325.36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8年6月15日19時10分許,原告張XX駕駛兩輪電動車由東向西行駛至××縣口時,由北向南行駛的被告餓XX·哈林駕駛的×××號東風日產小型客車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在沙灣縣人民醫院只接受門診治療,期間產生各項門診費用2059.7元。后經沙灣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新疆科正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的傷殘等級評定為十級傷殘,誤工期限評定為五個月,護理期限評定為兩個月,營養期限評定為三個月。在被告駕駛的肇事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且在保險期間。
被告餓XX·哈林辯稱,事故發生的過程和事實認可,合理費用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理賠。
被告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沙灣支公司辯稱,對于事故發生的事實和經過及劃分責任均無異議,肇事車輛我公司只投保交強險。原告主張的傷殘賠償金不予認可,理由事故發生后原告未住院治療,要求對傷殘等級重新鑒定。
經審理查明,2018年6月15日19時10分許,原告張XX駕駛兩輪電動車由東向西行駛至××縣口時,由北向南行駛的被告餓XX·哈林駕駛的×××號東風日產小型客車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在沙灣縣人民醫院接受門診治療(未住院),期間產生各項門診費用2059.7元。2018年6月23日,沙灣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沙公交認字第(2018)第52號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張XX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2018年10月12日,新疆科正司法鑒定所作出科正所(2018)臨鑒字第155號法醫學臨床鑒定意見書對原告張XX的傷殘等級評定為十級傷殘,誤工期限評定為五個月,護理期限評定為兩個月,營養期限評定為三個月。另查明,被告餓XX·哈林駕駛的×××號車被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且在保險期間。
2019年9月26日,被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請只對新疆科正司法鑒定所作出科正所(2018)臨鑒字第155號法醫學臨床鑒定意見書對原告張XX的傷殘程度重新鑒定,對誤工期限,護理期限以及營養期限未申請。2019年10月31日,新疆天宇司法鑒定所經本院委作出天宇司鑒(2019)臨鑒字第524號法醫鑒定意見書認定,原告張XX的損傷未達到評定十級傷殘標準。
以上事實,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門診收費票據,天宇司法所法醫鑒定意見書以及原被告當庭陳述與認可等予以證實,本院依法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人身損害賠償,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傷害,殘疾,死亡及精神損害,要求賠償義務人以財產進行賠償的侵權法律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依照道路交通管理的相關法律,對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作出的定性、定量結論,是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確定事故雙方當事人所應承擔責任比例和賠償責任的重要依據;司法鑒定是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者當事人委托法定鑒定單位,運用科學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鑒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如果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相反的證據或者足以推翻其結論的理由,交通事故認定書和司法鑒定意見書應當成為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沙灣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2018)第5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新疆科正司法鑒定所作出的科正所(2018)臨鑒字第155號法醫學臨床鑒定意見書中的誤工期限,營養期限及新疆天宇司法鑒定所經本院委作出天宇司鑒(2019)臨鑒字第524號法醫鑒定意見書合法有效。在交通事故中,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及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不同。根據本案交通事故成因雙方的過錯程度,本院確定被告餓XX·哈林責任比例為50%,確定原告張XX責任比例為50%。
關于具體賠償項目、賠償數額問題分析認定如下:
(一)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損失。
1、門診治療費2059.7元,被告餓XX·哈林、某保險公司均無異議,故本院予以確認。
2、營養費1350元(15元∕天×90天)。營養期限照準新疆科正司法鑒定所作出的科正所(2018)臨鑒字第155號法醫學臨床鑒定意見書計算,于法有據,本院予以確認。
上述合計3409.7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限額范圍之內向原告張XX予以賠付。
(二)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
1、護理費9863元。事故發生后,原告只接受門診治療,未住院治療,原告也未向本院提供實際住院治療的相關證據,故本院對其不予支持。
2、誤工費164.38元/天×150天=24657元。誤工期限照準新疆科正司法鑒定所作出的科正所(2018)臨鑒字第155號法醫學臨床鑒定意見書計算,于法有據,且計算標準符合法律規定,故本院予以確認。
3、殘疾賠償金65528元。原告的傷殘程度未達到傷殘標準,故所主張的殘疾賠償金本院不予支持。
4、交通費600元。根據事故地、原告居住地與醫療機構的距離、陪護人數、就醫次數等實際情況,本院酌定交通費400元。
5、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按照雙方當事人的責任比例本院酌定為1000元。
6、財產損失費4000元,殘疾用具費980元,未向法庭提供相關證據證實,故本院不予支持。
7,打印費120,原告提供的票據在案佐證,故本院予以支持。
上述合計26177元,未超過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責任限額范圍。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付。
原告張XX主張由被告承擔人體損傷傷殘鑒定產生的費用1580元,系因此次事故產生的必要支出,有相關票據在案佐證,但重新鑒定意見書認定對原告的傷殘程度未達到十級傷殘標準,故原告對其自行承擔。
綜上,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應向原告賠付29586.7元(3409.7元+26177元)。
本院為了確保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起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向原告張XX賠付29586.7元。
二、駁回原告張XX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547元,被告餓XX·哈林負擔539元,原告張XX負擔200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塔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阿不都熱合曼
人民 陪 審員 拜 克 力
人民 陪 審員 吳 亞 萍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巴 合 提
書 記 員 賈 依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