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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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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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483民初8229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桐鄉市人民法院 2020-01-06
原告:沈XX,女,漢族,住浙江省海寧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7層、10-14層、19-21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100843034XXXX。
代表人:朱俞震。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X,女,公司員工。
原告沈XX訴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朱雪江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20年1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當庭宣判,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請判令:被告在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支付原告各項損失共4844元(庭審過程中對其中的380元評估費自愿放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書面答辯稱,投保事實,但其承保方在事故中無責任;要求追加全責方為第三人并由其承擔責任;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故不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9年9月23日,吳紹民駕駛的車牌號為蘇AXXXXX的小型轎車,行駛至桐鄉市復興路口西側掉頭時,影響到劉昌民駕駛的車牌號為浙AXXXXX的小型轎車正常行駛,導致浙AXXXXX小型轎車與路邊花壇發生碰撞,造成浙AXXXXX車受損。事故經桐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吳紹民負全部責任,劉昌民無責任。浙AXXXXX車輛登記于原告名下,投保商業險(含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險等)于被告處;吳紹民駕駛的車輛據原告稱系從租賃公司租賃,僅投保了交強險。
事故發生后,原告的車輛經浙江天和價格評估有限公司桐鄉分公司評估,需修理費6464元(另花去評估費380元,原告以發票遺失為由放棄了該部分請求)。車輛由桐鄉市上汽大通特約維修站修理,蘇AXXXXX車輛的保險公司支付了2000元,原告支付了4464元。因吳紹民后來拒接電話,原告也無法聯系到租賃公司,遂通過電話向被告咨詢理賠,被告拒絕,原告遂訴訟來院。
另查明,庭審過程中,原告承諾未放棄過對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且未得到過保險公司支付的2000元以外的其它賠償。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沈XX保險理賠款4464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負擔(應于裁判文書生效后10日內繳納,繳納賬戶戶名:桐鄉市非稅收入結算戶,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桐鄉支行,賬號:62XXX66,逾期繳納將移送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上訴狀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當事人收到《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書》后,按通知規定期限、金額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用。判決生效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在判決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審判員 朱雪江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書記員 羅 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