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XX與某保險公司、姜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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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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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422民初166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東遼縣人民法院 2020-01-06
原告:韓XX,男,住東遼縣。
委托代理人:張XX,吉林旭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姜XX,男,住遼源市龍山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遼源市。
負責人:王X甲,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X乙、紀XX,該公司職員。
原告韓XX與被告、姜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韓XX未到庭、其委托代理人張XX到庭,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王X乙、紀XX到庭、被告姜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韓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伙食補助費、代理費、復印費等合計72981.16元;2.原告需要傷殘鑒定,按鑒定結論主張賠償;3.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4.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9年7月11日6時許,在東遼縣XX鎮XX村X組路段,被告姜XX駕駛吉XXXX轎車由東向西行駛向南左轉駛出道路過程中,與原告韓XX駕駛由西向東行駛的二輪電動車發生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原告韓XX受傷的事故結果,原告到遼源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34天,經診斷為“左脛骨粉碎性骨折,右側肋骨骨折,貧血原因待查”,經東遼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第20190125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姜XX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現原告無錢醫治,只好出院,現起訴到人民法院。
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沒有異議,其余質證階段發表意見。
姜XX辯稱,對事故沒有異議,對賠償沒有異議,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沒有商業險。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7月11日6時許,在東遼縣XX鎮XX村X組路段,被告姜XX駕駛吉XXXX轎車由東向西行駛向南左轉駛出道路過程中,與原告韓XX駕駛由西向東行駛的二輪電動車發生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原告韓XX受傷的事故后果。經東遼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第20190125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姜XX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韓XX無責任。原告韓XX受傷到遼源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34天,經診斷為“左脛骨平臺粉碎性骨折,右側肋骨骨折等”,花費醫療費42894.72元。
另查明,被告姜XX駕駛吉XXXX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在保險期間內。某保險公司已為原告墊付了醫療費1萬元。2019年8月13日,姜XX與韓XX達成和解協議,約定姜XX一次性賠償韓XX45000元,保險公司賠付費用歸韓XX所有,雙方和解,再不追究雙方責任,姜XX配合辦理保險理賠手續,不承擔任何費用。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出部分,依照韓XX與姜XX達成的和解協議相關約定,由韓XX自行承擔。原告發生的損失如下:1、醫療費,原告住院共花費醫療費42894.72元,結合病例、醫囑、出院診斷書,本院予以支持;2、誤工費,原告住院治療34天,出院診斷為繼續對癥治療,建議休息6-8周,對于誤工費計算標準,原告未提供證據予以佐證,被告某保險公司同意按照每天115.79元計算誤工費,本院予以支持,故誤工費為(34天+56天)X115.79元=10421.10元;3、護理費,原告住院34天,其中一級護理3天,其余為二級護理,故護理費應為3天X2人X161.93元+31天X1人X161.93元=5991.41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為34天X100元=3400元;5、律師代理費,為3000元,屬于合理費用,本院予以支持;6、復印費,該費用為50元,本院予以支持。7、車輛損失費,原告不在本次訴訟中主張,本院予以準許。上述費用,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合計26412.51元。對于某保險公司墊付的1萬元,應在賠償款中予以扣除。因原告申請的鑒定事項尚不具備鑒定條件,原告其他損失可待具備鑒定條件后另行主張。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韓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合計26412.51元(扣除已墊付的1萬元,尚需支付16412.51元);
二、駁回原告韓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00元,由原告韓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懿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書記員 李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