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XX與被告胡X、被告江蘇融悅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被告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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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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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115民初1621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21
原告:張XX,女,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侯XX,江蘇寧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胡X,男,漢族。
被告:江蘇融悅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114302750XXXX,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雨花臺區(qū)。
法定代表人:劉XX,經(jīng)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100834905XXXX,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qū)、37號。
負責人:婁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上海恒量(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XX與被告胡X、被告江蘇融悅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融悅公司)、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侯XX,被告胡X,被告江蘇融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三被告賠償因本次交通事故產(chǎn)生的各項損失合計204248元。事實和理由:2017年11月24日15時44分,其騎行電動自行車沿鄰里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鄰里大道中瑯大廈路段時,因避讓臨時停在路邊的胡X駕駛的車牌號為蘇A×××××的小型客車不及,撞到車輛后部,造成兩車損壞、其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谷里中隊認定,張XX負同等責任,胡X負同等責任。蘇A×××××小型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其傷情經(jīng)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其因本次交通事故產(chǎn)生各項損失:醫(yī)療費63392.7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元(30元/天×4天)、營養(yǎng)費3600元(30元/天×120天)、護理費12000元(100元/天×120天)、誤工費28000元(3500元/月×8個月)、交通費1000元、殘疾賠償金944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476元、財產(chǎn)損失1360元、鑒定費2900元,要求三被告按責任比例賠償204248元。其與被告就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故訴至法院。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蘇A×××××小型客車在其處投保交強險以及限額10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含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因被保險機動車投保時為非營運車輛,而事故發(fā)生時,該車輛系江蘇融悅公司租賃給胡X使用,其性質發(fā)生改變,系營運車輛,據(jù)此,其主張商業(yè)三者險部分免賠;對于張XX單方委托的傷殘鑒定,其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鑒定費、訴訟費其不承擔。
被告江蘇融悅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其是汽車租賃公司,胡X因是四川籍而無法在南京上牌照,所以在其處以以租代購的形式購買車輛,用于上下班通勤,并不是營運車輛;其不同意承擔訴訟費、鑒定費。
被告胡X辯稱:對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因其是四川籍無法在南京上牌照,所以在江蘇融悅公司以以租代購的形式購買車輛,用于上下班通勤,車輛貸款已由其本人結清,并不是營運車輛;其不同意承擔訴訟費、鑒定費。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事實如下:2017年11月24日15時44分,張XX騎行電動自行車,沿鄰里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鄰里大道中瑯大廈路段時,因避讓臨時停在路邊的胡X駕駛的車牌號為蘇A×××××的小型客車不及撞到車輛后部,造成兩車損壞,張XX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谷里中隊認定,張XX負同等責任,胡X負同等責任。蘇A×××××小型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以及限額10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含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張XX傷后于2017年11月25日入中國人民解放軍南京軍區(qū)南京總醫(yī)院治療,住院3天,出院診斷為:1.左側脛骨平臺骨折,2.左膝關節(jié)積液,3.高血壓3級(極高危組),4.慢性胃炎。2019年4月25日,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南京軍區(qū)南京總醫(yī)院進行“骨折內固定取出術”,住院1天,出院診斷為:1.左脛骨平臺骨折內固定術后,2.高血壓。共計產(chǎn)生醫(yī)療費63301.21元(含伙食費40元),胡X墊付醫(yī)療費25000元。
2019年7月4日,張XX委托南京金陵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殘等級、誤工期限、護理期限、營養(yǎng)期限進行鑒定。2019年8月8日,南京金陵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張XX左膝關節(jié)功能喪失25%以上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限以總計240日為宜,護理期限以總計120日為宜,營養(yǎng)期限以總計120日為宜。張XX支付鑒定費2900元。
案件審理中,張XX提交南京市江寧區(qū)春盛電器經(jīng)營部營業(yè)執(zhí)照及誤工證明,擬證明其存在誤工損失。誤工證明載明:茲證明張XX系春盛電器經(jīng)營部員工,2015年4月入職,月工資2500元,自2017年11月24日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無法正常工作,未向張XX發(fā)放工資。
另查明,胡X(承租人)與江蘇融悅公司(出租人)于2016年8月21日簽訂《汽車租賃服務合同》,約定:承租人根據(jù)自身需求向出租人租賃尼桑牌品牌汽車壹輛,車牌號為蘇A×××××;租賃期限2016年8月至2019年7月止,為期36個月;承租人應在每月10號之前將每月租金2090元存入出租人提供的賬戶內;車輛保險費用及車船使用稅由承租人繳付,必須由出租人代辦,承租人到期不交保費,出租人有權收回出租車輛;在租期結束前,租賃標的車輛的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承租人在租期內只享有使用權,承租人不得將租賃標的車輛予以銷售、轉讓、轉租、轉借、抵押、投資和采取其他侵犯出租人所有權的行為,不得從事超出出租人經(jīng)營范圍的運營,不得利用租賃標的車輛從事不符合其功能的運輸,不得擅自拆解、報廢車輛,否則,由承租人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約定,租期結束后,承租人在履行各項義務、結清各項費用后,車輛殘值由承租人購買,款項已在月還款中體現(xiàn),過戶時已無須支付。2017年10月13日,杭州聯(lián)合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互聯(lián)網(wǎng)金融部出具《結清證明》,載明:“茲有本行大額分期卡客戶胡X,身份證號:,車牌號:蘇A×××××,車架號:LGXXX2E01GYXXX911,大額分期卡卡號:62×××44,開戶日期:2016年9月2日,大額分期授信額度68742元,已于2017年10月13日辦理提前還款。截止2017年10月13日,該賬戶已全部結清?!?br>庭審中,胡X陳述,其以以租代購的形式購買了案涉車輛,現(xiàn)因出了交通事故,一直未辦理過戶手續(xù)。
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保單(復印件)、醫(yī)療費發(fā)票、出院記錄、費用清單、司法鑒定意見書、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誤工證明、維修費發(fā)票、汽車租賃服務合同、結清證明、收條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證實。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中,張XX騎行電動自行車與胡X駕駛的蘇A×××××小型客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張XX負同等責任,胡X負同等責任。案涉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以及限額100萬元商業(yè)三者險(含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應當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胡X予以賠償。
就損失范圍: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120元(30元/天×4天)、營養(yǎng)費3600元(30元/天×120天)、殘疾賠償金944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476元、車輛損失136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醫(yī)療費,本院依法認定63261.21元(已扣伙食費40元);關于護理費,張XX主張的標準過高,本院依法認定9680元〔住院:100元/天×4天,出院:80元/天×(120-4)天)〕;關于誤工費,張XX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及誤工證明,載明其月工資2500元,該工資標準經(jīng)審查并無明顯不合理之處,本院依法認定20000元(2500元/月×8個月);關于交通費,本院酌定支持500元;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按照交通事故責任比例,支持3000元。綜上,張XX因本次交通事故產(chǎn)生的各項損失為:醫(yī)療費63261.2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元、營養(yǎng)費3600元、護理費9680元、誤工費20000元、交通費500元、殘疾賠償金944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476元、財產(chǎn)損失1360元,合計196397.21元。某保險公司提出對張XX傷殘等級重新鑒定,但其理由無法律依據(jù),本院對重新鑒定的意見不予采納。某保險公司抗辯被保險機動車投保時性質為非營運車輛,但江蘇融悅公司將肇事車輛租賃給胡X使用并收取租金,車輛使用性質發(fā)生改變,故其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范圍內免賠,對此本院認為,第一,胡X因不具有在南京市購車上牌的資格,根據(jù)《汽車租賃服務合同》、結清證明,胡X以以租代購的形式向江蘇融悅公司獲得案涉車輛,還款義務人、保險費的實際支付人均為胡X,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也由胡X享有、承擔,蘇A×××××小型客車實際車主應為胡X;第二,某保險公司與江蘇融悅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時,應當悉知江蘇融悅公司為汽車租賃公司,且應當了解公司的經(jīng)營業(yè)務和范圍,但仍以非營運車輛承保;第三,胡X實際使用車輛的過程中并未用于營運,江蘇融悅公司將案涉車輛租賃給胡X使用的行為也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營運性質的范疇,故對某保險公司抗辯江蘇融悅公司改變車輛性質為由,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范圍內免賠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綜上,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張XX的各項損失12136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范圍內承擔60%的賠償責任,賠償張XX45022.33元,扣除胡X墊付的25000元,某保險公司應賠償張XX因本次交通事故產(chǎn)生的各項損失141382.33元,返還胡X墊付款25000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張XX因本次交通事故產(chǎn)生的各項損失141382.33元,返還被告胡X墊付款25000元;
二、駁回原告張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711元,鑒定費2900元,合計3611元,由原告張XX負擔1661元,由被告胡X負擔1950元(此款已由原告張XX先行墊付,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返還被告胡X上述墊付款時扣除此款項支付給原告張XX)。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判員 韓文濤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吉 時
書記員 儲 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