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許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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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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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524民初4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金寨縣人民法院 2020-02-24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六安市、二層201室。
負責人:王XX,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安徽公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許XX,男,漢族,住安徽省金寨縣。
原告與被告許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被告許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許XX賠償某保險公司已支付廖開宏的賠償款19545元及其相應利息。事實和理由:2018年7月28日7時10分,許XX駕駛無號牌三輪汽車,沿209省道由江店往葉集方向行駛,行駛至209省道新城區鳳城路段時,與廖開宏駕駛的NAXXX30號小型客車發生追尾碰撞,致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經金寨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許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由于廖開宏駕駛的皖NAXXX30號小型客車在我司投保有不計免賠車損險,事故發生后,廖開宏向金寨縣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我司賠償廖開宏車輛損失19400元,承擔訴訟費145元。上述款項已支付。
許XX對發生交通事故的經過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但辯稱車輛損壞只有尾燈、后蓋和保險杠,在本地維修費用不超過3000元,廖開宏堅持到六安去維修,導致費用過高。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下列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對于當事人雙方存在爭議的維修費用問題,本院認定如下:
廖開宏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經審理已由本院作出(2019)皖1524民初1387號民事判決書,認定車輛損失為19400元。
本院認為,本案是因機動車交通事故引起的代位行使賠償權利糾紛,因此本案案由應確定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許XX駕駛無三輪車發生交通事故,經公安機關認定許XX負事故全部責任,許XX依法應當對案外人廖開宏的NAXXX30號小型客車的損失予以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某保險公司在支付相關賠償款之日,取得代位行使賠償的權利。但某保險公司要求許XX賠償訴訟費及相關賠償款利息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許XX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原告某保險公司關于廖開宏車輛損失款19400元。
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9元,減半收取計144.5元,由被告許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譚 霖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兼書記員饒德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