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甲與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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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687民初9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海陽市人民法院 2020-01-08
原告:王X甲,女,漢族,住山東省海陽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山東鵬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海陽市御景苑小區-18號。
負責人:李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丙,山東海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X甲與被告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薛永奎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X甲訴稱:2018年5月6日7時50分許,馬豐生駕駛魯FXXXXX號小型轎車沿方圓路自南北行至海興北路向西左拐彎時與我發生事故,致我受傷住院治療。海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馬豐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我無責任。馬豐生的魯FXXXXX號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我的損失為:醫藥費43801元,伙食補助費2660元,殘疾賠償金67233.3元,護理費6480元,交通費500元,合計120674.3元,扣除保險公司墊付的19482.09元,共計101192.21元。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我方申請撤回對被告馬豐生的起訴。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及保額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且投保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同意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不承擔訴訟費等間接損失。我公司已經墊付了19482.09元的醫藥費,要求從總額中扣除。
經審理查明:2018年5月6日7時50分許,馬豐生駕駛魯FXXXXX號小型轎車沿方圓路自南北行至海興北路向西左拐彎時與步行的王X甲發生事故,致原告王X甲受傷住院治療。此起事故,經海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馬豐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X甲無責任。原告王X甲受傷后到海陽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實際住院38天,共花費醫療費43801元,其提供了門診病歷、住院病歷、門診收費票據、住院收費票據、住院費用清單等證據以證實其主張。被告保險公司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要求扣除非醫保用藥。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2660(住院38天,每天70元),被告保險公司有異議,同意按照每天60元計算。原告王X甲之傷殘等級、護理時間由本院委托,煙臺正禾司法鑒定所于2019年9月27日出具鑒定意見如下:被鑒定人王X甲因交通事故致右上肢損傷程度構成十級殘。傷后護理期為1人護理60日。原告根據鑒定的傷殘等級要求按照2018年山東省農村居民人均收入標準計算17年的傷殘賠償金,為67233.33元。被告保險公司對傷殘等級不認可,對計算方式無異議。原告主張護理費6480元,被告保險公司無異議。原告主張交通費500元,被告保險公司認可400元,原告同意。
另查,馬豐生駕駛的魯FXXXXX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保額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且投保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后,該公司為原告墊付醫療費19482.09元。
本院認為:公民由于過錯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部分根據侵權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賠償。此起事故,業經交警部門作出責任認定,馬豐生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王X甲不承擔責任。對該責任認定,本院予以采信。對原告主張的醫療費43801元、護理費6480元、傷殘賠償金67233.33元,因證據充分,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實際住院38天,按有關規定每天住院伙食補助費費應為60元,計2280元,對原告主張的2660元,本院不予支持。對雙方協商一致的交通費400元,本院予以認定。
綜上所述,本院認定原告王X甲的各項損失為:醫療費43801元、護理費6480元、住院伙食費2280元、傷殘賠償金67233.33元、交通費400元,共計120194.33元,扣除已付19482.09元,還應賠償100712.24元。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王X甲各項損失共計100712.24元。
二、駁回原告王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24元減半收取計1162元,由被告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陽支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山東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當事人提起上訴的,法人單位應在上訴狀上加蓋實物印章,否則上訴無效并繼續計算上訴期;上訴期滿后7日內繳納上訴費,逾期視為放棄上訴。
審判員 薛永奎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書記員 紀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