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范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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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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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5民終2973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1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邵陽市大祥區。
負責人:李XX,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湖南復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范XX,女,漢族,新寧縣人,住新寧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XX,湖南越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人壽保險邵陽市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范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寧縣人民法院(2019)湘0528民初155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人壽保險邵陽市支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其不承擔賠償責任。事實和理由:1、范XX以湘E×××××號車發生自燃燒毀車輛為由,要求人壽保險邵陽市支公司承擔保險賠償責任,而其提供的可證明車輛自燃的依據僅為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該證明內容所稱“范XX駕駛湘E×××××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邵永高速白倉連接線地段時,車輛發生自燃”這一記錄是根據當事人的口述認定,交警部門并沒有經過其他目擊證人及專業、權威機構出具的車輛自燃鑒定意見書米認定該車輛為自燃,這一證據不符合證據的三性,應不予以采納;2、原判以范XX的行為沒有被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認定為刑事案件為由判令進行保險賠償不當。
范XX辯稱,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處理適當,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范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人壽保險邵陽市支公司按保險合同約定賠償車輛損失365000元,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承擔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由人壽保險邵陽市支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范XX系湘E×××××車輛所有人,該車輛在購買時由浙江蕭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圍支行提供按揭貸款。2017年7月20日,范XX為湘E×××××車輛向人壽保險邵陽市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期間為2017年7月21日至2018年7月20日。人壽保險邵陽市支公司所承保的商業保險險種中,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和自燃損失險的保險責任限額為365000元。同時,該商業保險的保險單中載明,本保單第一受益人為浙江蕭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圍支行。2018年6月15日,范XX駕駛湘E×××××車輛,在邵永高速白倉連接線地段,車輛發生燃燒。邵陽縣公安消防中隊接到報警后,出動消防官兵,將火撲滅,但車輛已全部燒損。邵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于2018年6月15日出具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其在“道路交通事故得到的事實”部分,述稱“車輛發生自燃”。某保險公司因懷疑湘E×××××車輛發生燃燒是人為縱火,實施保險詐騙,遂于2018年8月29日向邵陽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報警。受邵陽縣公安消防中隊委托,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災物證鑒定中心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關于奧迪Q7(湘E×××××)汽車火災原因認定意見》,認定“該車輛起火原因具有放火嫌疑,建議公安機構進一步調查”。2018年10月8日,邵陽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通知某保險公司,該局已對報案受理初查。邵陽市公安局大祥分局經審查,認為某保險公司報案所稱湘B×××××車主涉嫌詐騙的犯罪事實沒有證據證明,遂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書》。此后,某保險公司一直未對范XX給予賠償。
庭審中,范XX、人壽保險邵陽市支公司均認可,湘E×××××車輛經燃燒后,已成廢鐵。同時,范XX表示,人壽保險邵陽市支公司按保險責任賠償后,車輛的全部權利歸人壽保險邵陽市支公司。
本案訴訟過程中,一審法院通知浙江蕭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圍支行參加訴訟,該行表示,因范XX正常還款,且下欠按揭貸款金額只有4萬余元,因此不參加本案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范XX為其所有的湘E×××××車輛向人壽保險邵陽市支公司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和自燃損失險的保險責任限額為365000元。在發生與承保險種相關的保險事故后,人壽保險邵陽市支公司應按約定給予賠償。本案中湘E×××××車輛發生燃燒后,車主范XX以車輛自燃報案,邵陽縣公安交警部門也認定是車輛自燃。雖然人壽保險邵陽市支公司認為車輛被燒系車主為實施保險詐騙而對車輛人為縱火所致,并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災物證鑒定中心亦認定車輛起火原因具有放火嫌疑,建議公安機構進一步調查,但接受報案的邵陽市公安局大祥分局經審查,認為湘E×××××車主涉嫌詐騙的犯罪事實沒有證據證明,故決定不予立案。因此,根據當事人所能提供的現有證據,尚不能認定湘E×××××車輛燃燒系人為縱火所致,人壽保險邵陽市支公司拒絕向投保人范XX給予賠償,理由不充分,其應該依其所承保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和自燃損失險,按約定的保險責任限額向范XX履行賠償義務。由于湘E×××××車輛的價值已基本喪失,故人壽保險邵陽市支公司應按保險責任限額賠償365000元。范XX向人壽保險邵陽市支公司投保時,雖約定第一受益人是浙江蕭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圍支行,但浙江蕭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圍支行已明確表示不參加本案訴訟,放棄其基于受益人地位的相關請求權,則人壽保險邵陽市支公司保險公司應將賠償款全部支付給投保人范XX。范XX在庭審中同意人壽保險邵陽市支公司按保險責任賠償后,有關該車輛的權利歸于人壽保險邵陽市支公司,不違反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準許。范XX要求人壽保險邵陽市支公司保險公司向其給付利息和所花費的律師費用,無法定和約定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據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九條規定,判決:一、人壽保險邵陽市支公司向范XX支付賠償款365000元;二、燒損后的湘E×××××車輛的全部權利歸于人壽保險邵陽市支公司;三、駁回范XX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3388元,由人壽保險邵陽市支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本院確認一審認定的事實。
本院認為,本案系保險合同糾紛。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能否認定案涉車輛自燃。范XX主張案涉車輛行駛途中發生燃燒,系自燃,但除了自己的陳述及邵陽縣交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中在“道路交通事故得到的事實”中有“車輛發生自燃”的表述外,未能提供車輛自燃的原因及相關證據。人壽保險邵陽市支公司主張范XX故意縱火點燃涉案車輛,涉嫌保險詐騙,并主動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災物證鑒定中心受邵陽縣公安消防大隊的委托,對案涉車輛起火原因進行了勘查,并出具了《關于奧迪Q7(湘E×××××)汽車火災原因認定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該意見認定:“該車輛存在兩處起火部位,分別位于車輛駕駛室內第二排座椅中部和車輛發動機艙前部。”其結論為:“此起汽車火災的起火原因排除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火災的可能,排除排氣管烤燃引發火災的可能,該車輛起火原因具有放火嫌疑,建議公安機構進一步調查。”盡管該中心同時出具的《鑒定書》確認在上述意見認定的兩外起火點部位提取的檢材均未能檢出“汽油、煤油、柴油和油漆自然稀釋劑成分”,但同時對未檢出助燃劑的原因解釋為“因該車輛發生火災時間距現場勘驗時間較長,加之車輛燒損嚴重,如使用助燃劑也因取樣時間間隔較長或燃燒完全等因素無法檢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偽不明的,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的規定,范XX主張案涉車輛系自燃,但不能合理解釋案涉車輛存在兩處獨立的著火點的原因,也不能提供案涉車輛或所載物自燃的查證線索。盡管公安機關對案涉車輛是否有人為縱火進行偵查后,認為犯罪事實沒有證據,決定不予立案。但公安機關亦未能合理排除車輛系人為縱火的可能性。范XX未能提供案涉車輛自燃的相關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故人壽保險邵陽市支公司提出“案涉車輛不是自燃”的上訴理由,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人壽保險邵陽市支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湖南省新寧縣人民法院(2019)湘0528民初1556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被上訴人范XX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3388元,二審案件受理費6775元,共計10163元,由被上訴人范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彭莎娜
審 判 員 朱一泓
審 判 員 劉新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代理書記員 劉 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