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XX與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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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5民初972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 2020-01-13
原告:董XX,男,漢族,住河南省鎮平縣。
委托代理人:孔XX,浙江錦豐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無錫市濱湖區、15號13樓15-1301B、15-1302單元,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200836003XXXX。
負責人:王XX。
委托代理人:徐XX,浙江騰遠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縣、長春路北側東方名城1#樓101-106門面,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623748916XXXX。
負責人:張XX。
原告董XX訴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案經訴前調解,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孔XX、被告甲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徐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乙保險公司未到庭提交書面答辯狀。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請為:1、判令被告甲保險公司在其承保蘇BXXXXX號重型普通貨車的交強險無責任死亡傷殘、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范圍內支付原告12000元;2、判令被告乙保險公司在其承保皖S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的交強險無責任死亡傷殘、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范圍內支付原告12000元;3、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經庭審查明:2018年6月17日23時02分許,晴,董XX駕駛豫R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豫RXXXXX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在G2501杭州繞城高速由南向北行駛至69km+700m處,與前方排隊緩行的彭陽林駕駛的浙A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浙AXXXXX號重型集裝箱半掛車追尾相撞,致使浙A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浙AXXXXX號重型集裝箱半掛車與前方周冰雄駕駛蘇BXXXXX號重型普通貨車追尾相撞,蘇BXXXXX號重型普通貨車再與前方郭爽駕駛的皖S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皖SXXXXX號重型低平板半掛車追尾相撞,事故發生后豫R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豫RXXXXX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起火燃燒,并燃至浙A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浙AXXXXX號重型集裝箱半掛車后部,造成董XX受傷,四輛機動車及豫R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豫RXXXXX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浙A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浙AXXXXX號重型集裝箱半掛車所運載的貨物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繞城公路大隊認定,董XX承擔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確定彭陽林、周冰雄、郭爽在此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先后前往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二醫院、河南大學附屬南石醫院治療,共花費醫療費393054.11元。后經南陽南石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評定原告傷殘程度符合九級傷殘。
另查明,被告甲保險公司承保了蘇BXXXXX號重型普通貨車交強險、被告乙保險公司承保了皖S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正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副本)、急診病歷、出院記錄、醫療住院、門診收費票據、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健康、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由于他人過錯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理應獲得賠償。本案原告受傷系原告自身過錯造成,但本案被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承保了本起事故中無責車輛交強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被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應對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損失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在各自交強險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承擔賠償責任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董XX12000元;
二、被告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董XX12000元。
如果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200元,由原告董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賬號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收到《上訴費用交納通知書》次日起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開戶行、指定賬號詳見《上訴費用交納通知書》。
審判員 褚衍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施水嬌
代書記員 王 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