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XX與徐X、甲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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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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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921民初239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孝昌縣人民法院 2020-01-17
原告:黃XX,男,漢族,湖北省廣水市人,住廣水市,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湖北律之心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特別授權,即代為立案,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調解、和解,代收法律文書等。
被告:徐X,男,漢族,湖北省廣水市人,住廣水市,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漢陽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100755134XXXX。
負責人:劉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姜XX,湖北廣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薛XX,男,漢族,山東省陽谷縣人,住山東省陽谷縣,被告:聊城市僑潤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陽谷縣工業園區。
法定代表人:梁XX,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聊城市陽谷縣。
負責人:王X,該公司經理。
被告:王X甲,男,漢族,安徽省蕭縣人,住安徽省宿州市蕭縣,被告:上海菱輝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業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116MAXXX3RL7J。
法定代表人:修X,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丙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黃浦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000667775XXXX。
負責人:王X乙,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X,湖北弘愿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范XX,男,漢族,湖北省大悟縣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大悟縣,被告:丁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112MAXXXBRH7T。
負責人:韋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湖北維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熊X,男,漢族,四川省內江市人,住四川省內江市東興區,被告:曹XX,男,漢族,湖北省大悟縣人,住湖北省大悟縣,被告:5保險公司,住所地:孝感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900880814XXXX。
負責人:陶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湖北睡虎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孫XX,男,漢族,湖北省咸寧市人,住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被告:6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1200055410XXXX。
負責人:張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姜XX,湖北廣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黃XX與被告徐X、被告、被告薛XX、被告聊城市僑潤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僑潤物流公司)、被告、被告王X甲、被告上海菱輝物流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范XX、被告、被告熊X、被告曹XX、被告、被告孫XX、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黃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被告甲保險公司及被告6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姜XX、被告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丁X、被告丁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被告5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到庭參加訴訟,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徐X、被告薛XX、被告聊城市僑潤物流有限公司、被告王X甲、被告上海菱輝物流有限公司、被告范XX、被告熊X、被告曹XX、被告孫XX的訴訟,是其對自身訴訟權利的處分,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各被告連帶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394270元;2、本案訴訟費、公告費等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8年1月24日19時30分許,原告黃XX駕駛鄂SXXXXX號車行駛至京港澳高速公路1072KM處時,被徐X駕駛的鄂AXXXXX號車刮擦后又撞上由薛XX駕駛的魯PXXXXX(魯PXXXXX)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右尾部,造成三車不同程度受損。
續前事故發生后,王X甲駕駛的滬EXXXXX(滬AXXXXX)重型集裝箱半掛車從后方駛來,在減速過程中車輛失控,車頭向左側超車道偏移,致使正在超車道內行駛的由范民東駕駛的鄂AXXXXX小型普通客車避讓不及撞上滬EXXXXX(滬AXXXXX)車車頭左側后又被后方同車道行駛的由熊X駕駛的鄂KXXXXX小型普通客車撞上車輛尾部,導致鄂AXXXXX小型普通客車失控撞上前方因事故停于行車道的鄂SXXXXX車尾部,推行鄂SXXXXX車與鄂AXXXXX號和魯PXXXXX(魯PXXXXX)車再次相撞,造成鄂SXXXXX車駕駛員黃XX及乘坐人劉艷娥受傷、六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
續前事故,孫XX駕駛的鄂HXXXXX(鄂HXXXXX)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撞上滬EXXXXX(滬AXXXXX)車繼續向前與魯PXXXXX(魯PXXXXX)車貨箱發生刮擦,造成四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
經交警部門認定,事故的第一階段:黃XX負此階段事故主要責任,薛XX負此階段事故次要責任,徐X無責任。
事故的第二階段:王X甲負此階段事故主要責任,熊X負此階段事故次要責任,其他人無責任。
第三階段:孫XX負此階段事故全部責任,其他人無責任。
經查,鄂AXXXXX號車車主為徐X,該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魯PXXXXX(魯PXXXXX)車車主為僑潤物流公司,該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滬EXXXXX(滬AXXXXX)車主為菱輝物流公司,該車在丙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鄂AXXXXX車車主為范XX,該車在丁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鄂KXXXXX車車主為曹XX,該車在5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
鄂HXXXXX(鄂HXXXXX)車車主為孫XX,該車在6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上列訴訟請求。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事實無異議,我公司同意在第一次、第二次碰撞中,按照無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方自愿撤回對其他被告的起訴,對于其他被告應承擔的相關費用,我公司不予承擔。
被告丙保險公司辯稱:我公司只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責任,不承擔本案訴訟費和鑒定費。
事故的第一階段對原告是否受傷不明確,也不排除原告在第一階段受傷,其車輛應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無責任賠付,商業險應對第二階段造成的損害各自承擔50%的責任,其余涉案車輛應當在交強險無責任范圍內進行賠付。
被告丁保險公司辯稱:同意甲保險公司的意見,在此次事故中如果有其他傷者沒有起訴的,我公司將在交強險預留限額給其他傷者。
被告5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事實及責任劃分無異議,對于應該由司機承擔的損失,我公司不承擔。
我方車輛第一次碰撞沒有參與,第二次碰撞中,我方車輛是次責,第三次碰撞中,我方車輛是無責,我公司將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責任,對于訴訟費和鑒定費,我公司不承擔。
前期交強險有賠付車損部分,已經賠償的應當予以扣除。
被告6保險公司辯稱:我公司對事故發生的事實無異議,對第三次碰撞的責任劃分有異議,本起事故發生在高速公路上,多車之間連環相撞,具有因果關系,對于第三次的碰撞,認定我方車輛負全部責任,我公司不認可,應當結合碰撞的原因綜合認定,孫XX在本次事故中均沒有與原告車輛有接觸,交警也沒有認定孫XX有責任,我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及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有爭議的證據及事實,本院分析、認定如下:
1、關于被告丙保險公司對孝感精誠法醫司法鑒定所作出的鄂孝感精誠【2019】臨鑒字第33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有異議,并提出在七日內申請重新鑒定。
本院認為,該司法鑒定意見書是具有相應鑒定資質的單位和人員作出的鑒定意見,被告丙保險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足以反駁上述鑒定意見的證據,本院對該司法鑒定意見書予以采信并作為計算原告相關損失的依據。
2、被告甲保險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車損評估報告書有異議。
本院認為,該評估報告書是具有相應鑒定評估資質的單位和人員作出的評估結論,被告甲保險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足以反駁上述評估結論的證據,本院對該評估報告書予以采信并作為計算原告車輛損失的依據。
經本院審理查明: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經交警部門認定,事故的第一階段:黃XX負此階段事故主要責任,薛XX負此階段事故次要責任,徐X無責任。
事故的第二階段:王X甲負此階段事故主要責任,熊X負此階段事故次要責任,范民東、黃XX、薛XX、徐X、劉艷娥無責任。
第三階段:孫XX負此階段事故全部責任,王X甲、熊X、薛XX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原告黃XX受傷后于2018年1月24日至2018年1月25日在孝昌縣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天,于2018年1月25日至2018年2月7日在武漢同濟醫院住院治療13天,于2018年10月10日至2018年10月19日在武漢同濟醫院住院治療9天,共住院治療23天,用去醫療費共計158977.39元。
2019年10月23日,經孝感精誠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黃XX人體損傷及后遺癥已構成十級殘疾;2.自受傷之日起,誤工期486日,護理期243日,營養期243日;3.前期醫療費憑醫療機構的收費收據作為賠償依據,后期醫療費:胸部損傷康復治療費及取出左尺、橈骨內固定物治療費,提供以下兩種方式供當事人處理時選擇:(1)憑醫療機構實際發生的費用據實結算;(2)如需提前結案,胸部損傷康復治療費預計1500元,取出左尺、橈骨內固定物治療費預計15000元。
原告黃XX為此支付鑒定費2000元,并且在事故發生后,原告黃XX為鄂SXXXXX號車輛花費施救費共1400元。
2018年4月2日,經湖北循其本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評估結論為:鄂SXXXXX號車輛的損失價值為42095元。
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評估費2000元。
另查明,鄂AXXXXX號車車主為徐X,該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1000000元,不計免賠);魯PXXXXX(魯PXXXXX)車車主為僑潤物流公司,該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滬EXXXXX(滬AXXXXX)車主為菱輝物流公司,該車在丙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1000000元,不計免賠);鄂AXXXXX車車主為范XX,該車在丁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1000000元,不計免賠);鄂KXXXXX車車主為曹XX,該車在5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500000元,不計免賠)。
鄂HXXXXX(鄂HXXXXX)車車主為孫XX,該車在6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500000元,不計免賠)。
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又查明,徐X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失曾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訴訟,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一、富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徐X車輛損失2750元。
二、乙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徐X車輛損失1750元。
三、被告丙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徐X車輛損失2150元(交強險400元,商業險1750元)。
四、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徐X車輛損失1150元(交強險400元,商業險750元)。
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8)鄂0921民初1290號民事調解書對上述協議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及責任劃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因各事故車輛均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原告黃XX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不足部分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根據保險合同賠償,仍有不足的和不屬保險公司賠償的部分由侵權人承擔。
根據本案事實,鄂SXXXXX號車輛駕駛人黃XX應負整個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本院酌定黃XX承擔本案60%的事故責任,滬EXXXXX(滬AXXXXX)車輛駕駛人王X甲、魯PXXXXX(魯PXXXXX)車輛駕駛人薛XX、鄂KXXXXX車輛駕駛人熊X均應負整個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本院酌定王X甲承擔本案20%的事故責任,薛XX、熊X各承擔本案10%的事故責任。
原告黃XX請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根據原告的訴請結合相關的賠償標準,本院核定原告在此事故中的損失如下:
1.醫療費158977.39元;2.后期治療費16500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1150元(23天X50元/天);4.營養費12150元(243天X50元/天);5.誤工費51792元(38897元/年÷365X486天);6.護理費25896元(38897元/年÷365X243天);7.傷殘賠償金68910元(34455元/年X20年X10%);8.被撫養人生活費2000元(母親23996元/年X5年X10%÷6);9.交通費1000元;10.精神撫慰金2000元;11.車輛損失42095元;12.施救費:1400元;13.鑒定費4000元;合計387870.39元。
因保險公司不承擔鑒定費,故鑒定費4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擔。
原告的其它損失383870.39元,本院確定由被告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58975元(醫療賠償限額10000元,傷殘賠償限額47375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600元);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59375元(醫療賠償限額10000元,傷殘賠償限額47375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被告5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58975元(醫療賠償限額10000元,傷殘賠償限額47375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600元);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5836.5元(醫療賠償限額1000元,傷殘賠償限額4736.5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被告丁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5836.5元(醫療賠償限額1000元,傷殘賠償限額4736.5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交強險部分合計188998元,超出交強險部分194872.39元(383870.39元-188998元),由丙保險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乙保險公司、5保險公司各承擔10%的賠償責任,即丙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38974元,乙保險公司、5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各賠償19487元,其他損失由原告自行承擔。
因為原告黃XX駕駛的鄂SXXXXX車輛在事故第三階段并無關聯,故該階段的車輛均與原告的損失無關,因此,鄂HXXXXX車輛的駕駛人孫XX及承保的6保險公司對原告的損失均不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丙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黃XX97949元。
二、被告乙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黃XX78862元。
三、被告5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黃XX78462元。
四、被告甲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原告黃XX5836.5元。
五、被告丁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原告黃XX5836.5元。
六、駁回原告黃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71元,減半收取1136元,由原告黃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胡火明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書記員 劉 辰附:孝昌縣人民法院開戶行:工行孝昌縣支行賬戶:18XXX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