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城縣京晨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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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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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502民初470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法院 2020-02-28
原告:交城縣京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呂梁市交城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41122MAXXXH4L14。
代表人:巴燕委,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山東岐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東營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500864751XXXX。
代表人:燕淑和,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山東九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交城縣京晨物流有限公司與被告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483400元、施救費19000元、鑒定費16000元,共計518400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于原告符合法律規定的訴訟請求同意在保險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涉案事故中原告車輛駕駛人員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我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后有權向其他有責方追償,本案的鑒定費、訴訟費不予承擔。
本案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一、事故發生概況:2019年8月12日3時56分左右,在陽高縣線(積大線)37KM+700m路段處,張志強駕駛晉B×××××號重型自卸貨車由西向東行駛過程中與前方停在路南邊的梁長玉駕駛的晉J×××××/晉J×××××號重型罐式半掛車(罐內裝載甲醇)相撞,相撞后兩車著火,造成張志強一人受傷,晉B×××××號重型自卸貨車和晉J×××××/晉J×××××號重型罐式半掛車車內的甲醇燒毀,和陽高縣吳家堡村委會的樹木,喬娥、郭富金、姚萬秀的玉米、喬振明的機井配套地埋線、電信公司的光纜燒壞及路面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山西省陽高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勘驗認定,張志強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梁長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二、財產損失構成:經原告申請本院委托后,東營市天元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評估評估報告,晉J×××××/晉J×××××號重型罐式半掛車車輛損失483400元,原告支出鑒定費16000元。原告因涉案事故產生施救費19000元。
三、車輛保險情況:原告所有的晉J×××××/晉J×××××號重型罐式半掛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特種車損失保險、車損險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等保險險種。保險金額主車為312200元、掛車為178400元,保險期間為2019年6月14日0時起至2020年6月13日24時止。
以上事項中,到庭當事人有爭議的事項為第二項,其他事項雙方無爭議。
本院認為,原、被告對雙方存在保險合同法律關系無異議,該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約定全面客觀履行。原告投保的涉案車輛在保險責任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失進而產生施救費,被告應當在保險金490600元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主張的鑒定費,系確定車輛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費用,被告應當支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交城縣京晨物流有限公司財產損失490600元、鑒定費16000元,共計506600元(被告將賠償款及訴訟費直接支付至原告交城縣京晨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城迎賓分理處04×××42賬戶內,行號103173300025)。
二、駁回原告交城縣京晨物流有限公司其他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984元,減半收取4492元,由原告交城縣京晨物流有限公司負擔102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439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郭桂榮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周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