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XX與張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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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05民初244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開封市禹王臺區人民法院 2020-01-13
案由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適用程序
簡易
訴訴訟參與人
原告:孫XX,男,漢族,住河南省開封市順河回族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蘇XX,河南王松華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張XX,男,漢族,住開封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500799192XXXX。
住所地:安陽高新區、七層。
負責人:裴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侯XX,河南航帆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訴訟請求
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14725.06元、住院伙食補助750元、營養費300元、誤工費73035元、護理費1623元、交通費300元、傷殘賠償金63748.38元、精神撫慰金6000元、鑒定費700元,以上共計161181.44元;
2、判令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查查明事實
2017年9月9日16時58分許,河南省開封市大梁路與夷山大街交叉口北側,被告張XX駕駛豫BXXXXX小型面包車沿夷山大街由北向南行駛至事故地點向東左轉彎時,與原告孫XX駕駛的新索尼牌自行車沿大梁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事故地點時相撞,造成原告孫XX受傷、兩車損傷的傷人交通事故。經事故認定,被告張XX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孫XX不負該事故責任。被告張XX駕駛的豫BXXXXX小型面包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僅投保有交強險。
自2017年9月9日至2017年9月29日,原告孫XX被送到開封市第二中醫院住院治療20天,主要診斷:腰1椎體壓縮性骨折等,經本院(2017)豫0205民初1810號民事判決書已處理,被告某保險公司交強險醫療損失限額10000元已使用完畢,死亡傷殘限額已使用3747.39元,剩余106252.61元。后自2018年10月12日至2018年10月27日,原告孫XX在開封市第二中醫院住院治療15天,主要診斷:骨折病類、取出內固定裝置。原告孫XX支付醫療費13961.06元。
2019年7月26日,經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河南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孫XX因交通事故受傷的傷殘等級進行鑒定,該鑒定機構于2019年8月6日出具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書(河南大學司鑒中心[2019]臨鑒字第169號)的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孫XX交通事故致腰1壓縮性骨折,按照《人體損傷致殘程度等級》傷殘等級條款之規定屬十級傷殘,原告孫XX支付鑒定費700元、鑒定檢查費764元。
確
定確定損失數額
醫療費14725.06元(13961.06元+76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50元(50元/天×15天)、營養費300元(20元/天×15天)、誤工費14076.33元(原告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實際誤工情況,結合原告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護理費按居民服務業、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的標準計算,本院酌定誤工期為150天,本院(2017)豫0205民初1810號民事判決書已支持20天應予以扣除,即39522元/年÷365天×130天)、護理費1623元(原告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護理人員的實際誤工情況,結合原告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護理費按居民服務業、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的標準計算,即39522元/年÷365天×15天,原告訴請在其范圍內)、殘疾賠償金63748.38元(31874.19元/年×20×0.1)、精神撫慰金本院酌定5000元、鑒定費700元、交通費300元,以上共計101222.77元。肇事車輛豫BXXX11小型面包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僅投保有交強險,事故認定被告張XX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交強險醫療損失限額10000元已使用完畢,死亡傷殘限額已使用3747.39元,剩余106252.61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應賠償原告孫XX85447.71元(14076.33元+1623元+63748.38元+5000元+700元+300元),被告張XX應賠償原告孫XX15775.06元(14725.06元+750元+300元)。
裁裁判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內容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孫XX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鑒定費、交通費等共計85447.71元;
二、被告張XX賠償原告孫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共計15775.06元;
三、駁回原告孫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第一、二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理賠款直接支付至原告孫XX在中國工商銀行開封城東支行6217XXXXXXXXXXXX187賬戶上。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為1762元,由原告孫XX負擔600元,被告張XX負擔228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93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 鵬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趙月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