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財產保險股份XX與崔X、劉X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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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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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遼1421民初5646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綏中縣人民法院 2020-03-02
原告:某財產保險股份XX,地址:河北省秦皇島市。
負責人:肖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系河北秦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崔X,男,住遼寧省綏中縣。
被告:劉X,女,住遼寧省綏中縣。
原告某財產保險股份XX訴被告崔X、劉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2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財產保險股份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被告崔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X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財產保險股份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判令被告崔X向原告賠償損失合計120000元,并支付利息;二、判令被告劉X對被告崔X上述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三、由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與理由:2018年1月18日,被告崔X違法駕駛被告劉X所有的遼PXXXXX號車輛與龍景山駕駛的蓄力車及時寶城駕駛的掛車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崔X承擔全部責任,被告劉X所有的車輛已在原告處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經綏中縣人民法院判決原告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各項經濟損失120000元,原告賠償后有權向二被告追償,判決書生效后,原告支付了120000元賠償款,因此,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現向貴院起訴,請依法判決。
被告崔X辯稱,同意原告追償12萬元。
被告劉X未作答辯。
本院認定事實如下:二被告系夫妻,遼PXXXXX號車輛登記在被告劉X名下,2018年1月8日15:30許,被告崔X駕駛該車沿102線由西向東行駛,當行至事故地點時因操作不當,與前方龍景山的畜力車碰撞,之后又與相對方向行駛的時寶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碰撞,造成龍井景山時寶城、何乃輝及牲畜受傷,三方車輛及貨物與樹木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綏中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于2018年2月8日作出的綏公交認字【2018】054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崔X負事故全部責任。之后受害人分別將原被告訴至本院,經本院判決原告在交強險限額按比例對被害人給予賠償,合計賠付12萬元。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判決書等在卷為憑,這些材料已經開庭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崔X無證駕駛車輛,在行駛過程中操作不當,造成人員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原告在交強險范圍內已對傷者進行賠付,依法律規定原告有權向被告主張權利追償賠付款。該車輛雖然登記在劉X名下。但二被告系夫妻關系,故應當共同承擔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最高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十八條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崔X、劉X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人民幣12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350元,由二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恩旭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書記員 高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