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甲、戴XX等與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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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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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302民初18186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 2020-01-10
原告:李X甲,男,漢族,住臨沂經濟技術開發區。
原告:戴XX,女,漢族,住臨沂經濟技術開發區。
原告:高X,女,漢族,住臨沂經濟技術開發區。
原告:李X乙,男,漢族,住臨沂經濟技術開發區。
原告:李X,女,漢族,住臨沂經濟技術開發區。
法定代理人:高X(系李X之母),女,漢族,住臨沂經濟技術開發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肖X,山東銘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X,山東銘星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臨沂市。
主要負責人:王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侯XX,山東圖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臨沂市翔利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臨沂市蘭山區。
法定代表人:汲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男,該公司職工。
原告李X甲、戴XX、高X、李X乙、李X與被告、第三人臨沂市翔利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翔利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甲、戴XX、高X、李X乙、李X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肖X、鄭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侯XX、第三人翔利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X甲、戴XX、高X、李X乙、李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貴院依法調解或裁決被告履行保險合同,賠償保險金共計60萬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親屬李運團系一名專業駕駛員,生前受被告翔利公司雇傭,受公司領導安排從事該公司所有車輛魯QXXXXX/魯QXXXXX車的駕駛,該車因運營需要分別于2018年4月21日、4月22日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上人員責任險和雇主責任險等。根據合同的約定,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保險費,被告承諾在保險期限內承擔保險責任等。2018年12月1日,原告親屬李運團受公司領導安排,駕駛該車輛行使至山深線205國道西歐普加油站路段時,案外人陳瑞勇駕駛拼裝拖拉機因操作不當與原告親屬李運團駕駛的車輛魯QXXXXX/魯QXXXXX車發生碰撞,導致兩車受損,原告親屬李運團死亡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經交警部門現場勘驗認定,雙方分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對于此次事故給原告方造成的損失,被告及第三人均未能賠償,望法院依法審理,以維護原告方的合法權益。
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保險事故的發生無異議。涉案車輛在我公司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及雇主責任險屬實,但投保人、被保險人分別為翔利公司和汲XX個人。原告訴求保險合同糾紛,主體不適格。原告主張的損失應由交通事故的侵權人在其責任范圍內先行賠付,或其主張的雇主進行賠付。在義務人賠付完畢后,再持勞動合同、保險合同、賠付憑證等所必要的材料向我公司進行保險理賠。綜上,原告訴求我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主體不適格,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被告的訴請。
翔利公司述稱,對投保事實及事故發生均無異議。李運團系我公司雇傭人員。對原告訴訟數額無異議。原告訴訟請求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超出保險范圍的部分我公司不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4月21日,翔利公司就魯QXXXXX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其中包含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20萬元/座*1座(含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8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4月21日止。
2018年4月22日,汲XX就魯QXXXXX/魯QXXXXX號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雇主責任險,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均為汲XX,被保險人所聘用員工人數為2人,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40萬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2019年4月22日止。
2018年12月1日16時05分,陳瑞勇駕駛無號牌拼裝拖拉機,在山深線205國道1988KM+200M路段起步左轉彎時,與從建陽區水吉鎮方向往浦城縣方向由李運團駕駛魯Q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魯QXXXXX車(車載王延磊)發生碰撞,造成李運團搶救無效死亡,陳瑞勇、王延磊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停靠路邊閩BXXXXX號輕型普通貨車及農田、道路設施損壞。經南平市建陽區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陳瑞勇與李運團分負本起事故的同等責任。
另查明,李運團住址為臨沂經濟技術開發區。李X甲、戴XX系李運團的父母,高X系李運團妻子,李X乙、李X系李運團的兒女。原告主張事故對方沒有賠償其損失,要求被告予以理賠。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汲XX出具證明,證實其系翔利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被告處投保雇主責任險系履行職務行為,系替翔利公司投保,所有保險權益均歸翔利公司所有。
本院認為,被告某保險公司承保魯QXXXXX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和雇主責任險的事實,各方當事人均予以認可,本院予以認定。現原告親屬李運團在駕駛該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被告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理賠責任。
車上人員責任險和雇主責任險均屬于責任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險人可以依照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保險人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一)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所負的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仲裁裁決確認;(二)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所負的賠償責任經被保險人與第三者協商一致;(三)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能夠確定的其他情形。原告主張的損失60萬元低于法律規定的范圍,而且第三人翔利公司予以認可,本院予以認定,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在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限額20萬元和雇主責任險限額40萬元范圍內分別予以理賠。對于被告提出的原告訴訟主體不適格的辯解,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李X甲、戴XX、高X、李X乙、李X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60萬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李X甲、戴XX、高X、李X乙、李X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保險金20萬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李X甲、戴XX、高X、李X乙、李X雇主責任險保險金40萬元。
上述一、二項共計60萬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付至原告李X甲賬戶(戶名:李X甲,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臨沂經濟技術開發區支行,賬號62XXX78)。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800元,減半收取計49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僅提出上訴而未能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的,視為自動撤回上訴。
審判員 王曉波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書記員 王春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