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喬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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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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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遼0804民初634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營口市鲅魚圈區人民法院 2020-03-09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大連市西崗區。
負責人:李X,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遼寧興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喬XX,男,漢族,無業,現住營口市鲅魚圈區。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喬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喬XX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原告賠償款11555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6年11月20日19時15分許,孫宇濤駕駛遼B×××××號吉普車沿青龍山大街由北向南行駛至宋屯加油站北路口左轉彎時,與被告喬XX駕駛的無牌號二輪摩托車相撞,致使車輛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孫宇濤負事故主要責任,喬XX負事故次要責任。遼B×××××號車輛在原告處投保車輛損失險,該車產生車輛維修費共計33850元。原告向遼B×××××號車所有人鐘誠支付了上述款項。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望依法裁判,維護原告的合法利益。
被告喬XX未作答辯,亦未提供任何證據。
原告某保險公司圍繞其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證據,本院在審理過程中進行了審查,現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證據分別為:1.原告營業執照復印件,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主體資格及被告的自然情況;2.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明事故經過及被告承擔次要責任;3.涉案車輛在系統中的保險單,證明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限額348000元;4.車損評估單及物損清單、車輛維修費發票,證明事故發生后車輛受損情況,經定損該車輛修理費33850元,實際發生維修費也是33850元;5.支付明細及回單,證明原告已向被保險人支付維修費33850元;6.索賠權轉讓書,證明車輛的被保險人將索賠權轉讓給原告。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1月20日19時15分許,孫宇濤駕駛遼B×××××號吉普車沿青龍山大街由北向南行駛至宋屯加油站北路口左轉彎時,與被告喬XX駕駛的無牌號二輪摩托車相撞,致喬XX受傷。經營口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孫宇濤駕駛遼B×××××吉普車左轉彎時未讓直行,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一個原因和過錯,故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喬XX未取得摩托車駕駛證駕駛無牌號二輪摩托車未按規定車輛行駛,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另一個原因和過錯,故負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故車輛遼B×××××號吉普車所有人為鐘誠,該車在原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限額348000元,事故發生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后,到大連中升凌志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對車輛進行了維修,原告對事故車輛進行了定損,估損清單顯示價格為33850元,維修單位按此價格出具了維修費發票。2016年12月28日原告支付給車主鐘誠理賠款22295元,2017年1月3日又支付給鐘誠理賠款11555元,計33850元。2016年12月29日鐘誠出具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承認收到賠償款11555元,并同意將向責任方追償權利轉讓給原告保險公司。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中,被告未取得摩托車駕駛證駕駛無牌號二輪摩托車同遼B×××××號吉普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經公安交通部門認定被告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故遼B×××××號車輛維修費用應由事故雙方按責任比例承擔。被告駕駛的車輛無牌無證,故對交強險財產部分應承擔2000元,對修理費33850元的其余部分31850元(33850元-2000元)應承擔30%的責任,即9555元。現原告保險公司按照法律規定向遼B×××××號車主鐘誠履行了給付保險金的義務,而該車主同意轉讓向被告追償的權利,故原告保險公司取得了對被告代位追償的權利。現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保險理賠款11555元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喬XX經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視為對自己相關權利的放棄,不影響本案的正常審理。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喬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某保險公司保險理賠款1155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9元,由被告喬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霍建軍
二0二〇年三月九日
書記員 王麗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