閆X與劉X、某保險公司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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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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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晉0215民初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2020-01-22
原告:閆X,男,漢族,無業,現住大同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大同市云州區杜莊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劉X,男,漢族,無業,現住大同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區。
負責人:陸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史X,該公司員工。
原告閆X訴被告劉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閆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文斌,被告劉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史X,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閆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賠償醫療費44526.36元、誤工費18000元、護理費9000元、營養費6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600元、殘疾賠償金62070,鑒定費1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2000元、電動車損失1000元,一共131633.18元。2.請求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不足部分由被告劉X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9月10日10時10分許,劉X駕駛的×××號五菱牌小型客車,由東向西行駛至省道302線大同縣段西坪崗東300米處時,與同向行駛的閆X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閆X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本事故經大同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事故責任認定,閆X承擔同等責任,劉X承擔同等責任。劉X所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人財保大同市分公司投保了一份強制保險。
被告劉X辯稱,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均予認可,事故發生后給原告墊付醫療費11000元,要求賠付時予以核減。
被告人財保大同市分公司辯稱,原告訴請的賠償數額偏高,但對事故的發生的事實以及事故責任的劃分無異議。
原告閆X圍繞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供了證據,本院在庭審中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充分的質證,兩被告對原告所舉證據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記錄在卷予以佐證。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以及本院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9月10日10時10分許,劉X駕駛其所有的×××號五菱牌小型客車,由東向西行駛至省道302線大同縣段西坪崗東300米處時,與同向行駛的閆X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閆X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本事故經大同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事故責任認定,閆X承擔同等責任,劉X承擔同等責任。劉X所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人財保大同市分公司投保了一份強制保險。事故發生后,被告劉X給原告墊付了醫療費11000元。
事故發生后,原告閆X于2018年9月10日入住大同市,經診斷為:急性閉合性顱腦損傷、左側額葉及右側顳葉腦挫裂傷、左側額部硬膜下血腫,蛛網膜下腔出血、額骨左側骨折、頭皮軟組織損傷;于2018年11月5日出院,共計入院治療56天。2019年12月16日,通過大同市云洲區公安局分局交通管理大隊委托,山西金盾司法鑒定中心作出鑒定意見:閆X顱腦損傷達十級傷殘。
關于造成閆X人身損失及財產損失的賠償項目及數額的確定:
醫療費:原告主張44526.36元,有醫療費票據可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主張5600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確認。
營養費:原告主張了出院后兩個月的營養費每天100元,即6000元。本院認為,原告對該項主張未提供醫囑證明,本院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同中法【2018】111號文件以及公安部關于“三期”評定規范,酌情支持營養費3000元。
護理費:原告主張按90天計算,每天100元,共計9000元。本院認為,原告的該項主張未提供醫療機構的意見,本院參照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同中法【2018】111號文件以及公安部關于“三期”評定規范的規定,酌情支持護理費100元/天×60天=6000元。
殘疾賠償金:原告主張31035元/年×20年×10%=62070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確認。
誤工費:原告主張100元/天×180天=1800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鑒定費:原告主張1500元,有鑒定費票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主張5000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確認。
交通費:原告主張2000元,本院根據實際情況,予以確認。
電動車損失:原告主張1000元,其對該車損失雖未進行鑒定,本院參照購車價格及交通事故損害事實,對其主張費用予以確認。
以上共計人身損失148696元;財產損失1000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以及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侵犯公民人身以及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原告閆X因交通事故造成自身及財產損失,事故雙方應當按照處理交通事故相關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本起事故中原告閆X被告劉X均承擔同等責任,所以,對造成閆X人身及財產損失雙方各自承擔50%的賠償責任。但被告劉X所有的車輛×××號車輛在被告人財保大同市分公司投保有強制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應當先由被告人財保大同市分公司在投保車輛×××號車強制保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閆X10000元,在死亡賠償限額賠償內賠償原告護理費6000元、殘疾賠償金62070元、誤工費18000元、鑒定費1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2000元,共計94570元,在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1000元。合計賠償原告閆X10000元+94570元+1000元=105570元。剩余醫療費用44526.36元+5600元+3000元-10000元=43126元。由原告閆X自行承擔43126元×50%=21563元,由被告劉X賠償原告閆X43126元×50%=21563元,因劉X前期墊付了11000元,所以賠償時應核減11000元,即劉X實應賠償原告閆X21563元-11000元=10563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六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X賠償原告閆X10563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履行;
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投保車輛×××號車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閆X10557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履行;
駁回原告閆X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66元,由原告閆X負擔173元。由被告劉X負擔11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1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康剛仁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葛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