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北京三元出租汽車有限公司等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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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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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2民初29416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2020-01-08
原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北京市東城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01801119XXXX。
負責人:郭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X,北京證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謝XX,男,漢族,住北京市通州區。
被告:北京三元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14101143XXXX。
法定代表人:邵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男,該公司職員。
原告與被告謝XX、被告北京三元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元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崔X,謝XX,三元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謝XX、三元公司共同賠償某保險公司損失42169.2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謝XX、三元公司共同承擔。事實和理由:龐大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龐大公司)為車牌號為×××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限額為500192元,保險期限自2017年10月10日至2018年10月10日。2017年11月29日11時左右,在海淀區西直門北大街文慧橋北,謝XX駕駛車牌號為×××的車輛與郭靖宇駕駛的車牌號為×××的車輛發生接觸,造成車牌號為×××的車輛受損。此次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謝XX負全部責任。2017年12月份,龐大公司就車輛損失94169.2元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并出具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某保險公司向龐大公司支付了全部理賠款。某保險公司在支付理賠款后取得了向謝XX等人進行追償的權利。
謝XX、三元公司共同辯稱,不同意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謝XX與三元公司對于訴爭車輛的修理項目和費用有異議,事故發生后車牌號為×××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以及三元公司投保的保險公司均未進行定損,車輛修理過程、拆解過程以及結算均由龐大公司單獨進行,謝XX與三元公司均不知情。龐大公司對其車輛維修后未向法庭提交事故修理拆解的材料、事故發生時的照片以及定損單。從現有照片看,本次事故造成車牌號為×××的車輛后部保險杠受損,后部大燈并未受損,車輛前部并未受損。龐大公司向某保險公司理賠謝XX與三元公司均不知情,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陽光保險公司)支付理賠款謝XX與三元公司亦不知情。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龐大公司為車牌號為×××的奔馳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限額為500192元,保險期限自2017年10月10日至2018年10月9日。車牌號為×××的車輛登記在三元公司名下,車輛所有權人為三元公司,三元公司與謝XX簽署承包合同,上述車輛由謝XX負責營運。三元公司為該車輛在陽光保險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5萬元,含不計免賠)。2017年11月29日11時30分,在海淀區西直門北大街文慧橋北,謝XX駕駛車牌號為×××的車輛、郭靖宇駕駛車牌號為×××的車輛、馬昧爽駕駛車牌號為×××的車輛均由北向南行駛,車牌號為×××的車輛前部與車牌號為×××的車輛后部接觸,致使車牌號為×××的車輛頭部與車牌號為×××的車輛尾部接觸,造成三車受損。此次事故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隊清河大隊認定,謝XX負事故全部責任,郭靖宇與馬昧爽無責任。
上述事故發生后,該車輛由中捷通(北京)汽車技術服務有限公司豐臺分公司拖至北京之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維修,龐大公司支付拖車費1200元、車輛維修費92969.21元,以上共計94169.21元。龐大公司就上述損失請求某保險公司理賠。2017年12月5日龐大公司出具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將向三元公司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某保險公司。2018年1月12日,某保險公司通過轉賬方式向龐大公司支付理賠款94169.2元。陽光保險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給付某保險公司5.2萬元。
上述事實,有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交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保單、北京增值稅普通發票、車輛維修單、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中國銀行國內支付業務付款回單及各方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車牌號為×××的車輛與謝XX駕駛的三元公司所有的車輛(車牌號為×××)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車輛受損,交管部門認定謝XX負全部責任。龐大公司基于其與某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關系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某保險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向龐大公司理賠94169.2元,龐大公司出具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將向三元公司索賠的權利轉讓給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取得了在給付賠償款范圍內向全責方進行追償的權利。謝XX承包三元公司的出租車進行運營,三元公司與謝XX均認可謝XX發生交通事故時系履行職務行為,故三元公司應承擔給付某保險公司賠償款的責任。鑒于三元公司投保的陽光保險公司已經給付某保險公司5.2萬元,故三元公司應給付某保險公司剩余款項即42169.2元。三元公司和謝XX對車牌號為×××的車輛維修項目及維修費用存在異議,但經本院釋明,三元公司與謝XX均表示對于維修項目的合理性及維修費用的合理性不申請鑒定,故本院對于三元公司和謝XX的上述抗辯意見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北京三元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給付原告某保險公司理賠款42169.2元;
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27元,由被告北京三元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負擔,于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于素娟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書記員 陳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