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池XX、陳XX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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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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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閩0124民初2088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閩清縣人民法院 2019-10-17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樓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100854399XXXX。
負責人:李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張XX,福建匯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池XX,男,漢族,住閩清縣。
被告:陳XX,女,漢族,住閩清縣。
原告與被告池XX、陳X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池XX、陳XX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池XX立即向某保險公司償還保險理賠款30897.14元及從起訴之日起至款項還清之日止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2.判令陳XX向某保險公司償還保險理賠款13241.63元及從起訴之日起至款項還清之日止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3.本案訴訟費由池XX、陳XX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12月6日,案外人吳秀英就閩AXXXXX號小型轎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后該車輛由吳秀英過戶給陳XX。2018年8月5日,池XX無證駕駛閩AXXXXX號車,行徑坂東樓下村五三路46號門前路段時,碰撞正常行走的行人黃清修,造成黃清修受傷的交通事故。經閩清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池XX負事故主要責任,黃清修負事故次要責任。2018年10月25日,黃清修提起民事訴訟,2018年12月14日,閩清縣人民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向黃清修賠償經濟損失44138.77元。某保險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黃清修支付賠賠款44138.77元。同時閩清縣人民法院判決認定,陳XX將車輛交給無證駕駛人池XX駕駛,應承擔30%賠償責任,池XX應承擔70%賠償責任。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現向池XX、陳XX追償44138.77元,池XX承擔70%,陳XX承擔30%。
池XX、陳XX沒有提出書面答辯。
為了證明其主張,某保險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證據:
1.(2018)閩0124民初2635號民事判決書,以此證明池XX無證駕駛閩AXXXXX號小型轎車,發生交通事故,閩清縣人民法院認定陳XX系肇事車輛所有人,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池XX駕駛,池XX承擔70%賠償責任,陳XX承擔30%賠償責任,并判決某保險公司向黃清修支付交強險賠償款44138.77元;
2.銀行回單,以此證明某保險公司已于2019年1月11日支付給黃清修賠償款44138.77元。
因池XX、陳XX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書面提出異議并提交證據,視為自愿放棄訴訟權利。經審查,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上述證據是真實有效的,予以確認,作為本案定依據并在卷佐證;
根據上述有效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本院認定如下事實:2018年8月5日,池XX無證駕駛陳XX所有的閩AXXXXX號小型轎車,行經坂東鎮樓下村五三路46號門前路段時,碰撞行人黃清修,造成黃清修受傷的交通事故。經閩清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池XX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行經沒有信號燈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未采取有效的避讓的行為是造成本事故主要原因,負事故主要責任;黃清修橫過道路,未確認安全后通過的行為也是造成本事故一個原因,負事故次要責任。2018年10月25日,黃清修提起訴訟,要求池XX、陳XX、某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其各項損失。法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8)閩0124民初2635號民事判決,認定駕駛人池XX雖未取得駕駛資格,但某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保險人應依法在交強險限額內對黃清修的合理損失優先予以賠償,故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黃清修44138.77元。2019年1月11日,某保險公司向黃清修支付賠償款44138.77元。
本院認為,池XX無證駕駛肇事車輛并發生交通事故,應負賠償責任。陳XX系肇事車輛的登記所有人,有義務對該機動車的使用予以管理,但卻將肇事車輛交給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池XX駕駛,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現某保險公司已履行完畢(2018)閩0124民初2635號民事判決確定的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的規定,某保險公司向池XX、陳XX追償44,138.77元賠償款,合法有據的,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根據(2018)閩0124民初2635號民事判決,分別要求池XX承擔70%賠償責任,陳XX承擔30%賠償責任,是合理的,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要求池XX、陳XX支付從起訴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綜上,池XX應償還某保險公司代為墊付的賠償款30897.14元及利息,陳XX應償還某保險公司代為墊付的賠償款13241.63元及利息。池XX、陳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判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池XX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某保險公司30897.14元及從2019年8月9日起至款項還清之日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二、陳XX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某保險公司13241.63元及從2019年8月9日起至款項還清之日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904元,減半收取452元,由池XX承擔316元,陳XX承擔13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美玲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劉贊強
書記員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