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X,袁XX與某保險公司,梁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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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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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陜0722民初196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城固縣人民法院 2020-02-24
原告:袁XX,男,漢族,住城固縣,現租住城固縣。
原告:蘇X,女,漢族,系袁XX妻子,住址同上。
委托訴訟代理人:申XX,系城固縣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權限:特別授權委托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蘇XX,男,漢族,住城固縣,系蘇X叔父,委托代理權限:特別授權委托代理。
被告:梁X,男,漢族,住城固縣,系陜EXXXXX號自卸低速貨車駕駛員,車主。
委托訴訟代理人:邵X,系城固縣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權限:一般授權委托代理。
被告:,住所地:陜西省城固縣。
社會統一信用代碼:XXXXXXXXXXXXXXXXXX。
負責人:樊X,系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系某保險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委托代理。
原告袁XX、蘇X與被告梁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袁XX、蘇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梁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袁XX、蘇X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房屋受損、拆除重建或加固維修的工資、材料費(以評估機構評估費用為準)、精神撫慰金、誤工費、交通費、損失費等各項費用合計30萬元;2、本案產生的評估費、損失費,由被告梁X承擔。
本案事實與理由:2019年5月19日11時05分,被告梁X駕駛陜EXXXXX號貨車,沿城固縣城石路由北向南行駛至25km+600m半彎道時,因機動車方向失靈駛出道路,撞上道路外左側原告的自建房(磚混結構兩層),致原告的自建房受損、陜EXXXXX號貨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本次事故由城固縣交警大隊認定被告梁X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
被告駕駛的陜EXXXXX號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為此原告主張的各項合理費用,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全部給原告理賠,剩余損失由被告梁X理賠。
原告的具體損失訴求部分,以人民法院委托有評估資質的評估金額計算理賠。
本案發生后,原被告商處無果,依據《交安法》、《侵權責任法》、《機動車強制保險條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請人民法院公正裁決。
原告為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第一組證據:1、原告袁XX、蘇X二人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證明原告的身份情況;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明二原告無事故責任、被告梁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3、城固縣XX鎮XX村委會出具證明一份,證明本案所涉房屋系原告袁XX自建及所有。
第二組證據:XX房XX組(8張),證明原告的樓房被被告梁X的汽車撞爛的事實。
第三組證據:兩次評估報告、評估費發票、異議申請書、回復函,證明:原告的樓房被撞爛評估費用為38627.92元、兩次交鑒定評估費10000元的事實。
第四組證據:代稅發票,證明原告對撞毀房屋制作光盤支付450元的事實。
第五組證據:收款收據,證明原告房被被告撞毀后,找村、鎮、法院訴訟支付材料打印、復印費241元的事實;第六組證據:租房協議書、交房租收條、房東身份證明、房權證復印件,證明原告的房被撞爛無法居住,原告在縣城租房居住、支付一年的房租費5500元的事實。
第七組證據:誤工天數、清單、工資證明、務工證明、務工單位營業執照、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的房被撞爛,原告找各級組織、找評估機構、找人民法院先后誤工2人30天,共計60天的事實。
第八組證據:房屋倒塌時砸壞東西照片,證明二原告的房被被告撞毀、墻體倒塌砸壞沙發一套、桌子一張的事實。
第九組證據:交通費票據36張,證明原告的樓房被被告撞毀,原告先后找各級組織,評估機構支付交通費3000元的事實。
被告梁X辯稱:一、本起交通事故是因答辯人車輛方向失靈導致,屬無意行為。
事故僅致被答辯人房屋門頭圈受損,并不影響房屋整體結構,進行維修即可。
但被答辯人要求重新修建房屋,這明顯不符合實際情況。
二、被答辯人要求賠償的費用無法律依據。
1、本起事故僅對其財產造成損失,那么就財產損失進行賠償。
而被答辯人要求賠償誤工費、精神損失費、交通費,均無任何法律依據,應當依法駁回。
2、對于砸壞的沙發和桌子,以及受損的房屋,應當通過鑒定部門進行鑒定確定其費用,并不是被答辯人憑空估算,且其主張的費用明顯過高,不僅與事實不符,且無法律依據,應當駁回其訴求。
三、因原告過高估算其損失,導致訴訟標的過高,故其訴訟費應由原告自行承擔。
被告梁X為支持自己的辯解意見,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1、被告梁X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各一份。
證明:被告身份信息;2、保險單一份。
證明:被告駕駛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的事實。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本案事故車輛在我公司僅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事故發生后,我公司已在交強險內給司機梁X賠付財產損失2000元,故對原告起訴的損失,保險公司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某保險公司為支持自己的辯解意見,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交強險賠款計算書,證明某保險公司于2019年5月19日已向投保人梁X支付交強險賠款2000元的事實。
在庭審質證中,被告梁X、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提交的第一組、第二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本院確認有效,予以采信。
對第三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認可第一次的鑒定意見和費用,不認可第二次鑒定意見和鑒定費用。
對第四、第五證據的形式要件有異議,不認可其證明目的。
對第六組證據,出租人沒有房產手續,該證據不符合法律規定。
對第七組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不認可。
對于原告的受損房屋進行賠償,鑒定結果已包含人工工資。
第八組證據,對于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不認可證明目的。
對第九組證據,交通費票據連號,交通費用應該坐的是班車,不應該是出租車,與事實嚴重不符。
庭審質證中,原告袁XX、蘇X和被告梁X對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無異議,本院確認有效,予以采信。
本院經過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對于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2019年5月19日11時5分許,被告梁X駕駛陜EXXXXX號自卸低速貨車,沿城固縣城石路(城固縣城至石槽河)由北向南行駛至25km+600m處半轉彎時,因機動車方向失靈駛出道路撞上道路外左側袁XX家的自建房屋,致袁XX房屋受損、陜EXXXXX號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本起事故經城固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現場勘查,認定梁X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被告某保險公司經過勘查現場,當日從梁X投保的機動車交強險內賠付梁X財產損失2000元。
原告袁XX、蘇X房屋受損的問題,訴訟中,在法院主持下,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選定陜西秦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其受損房屋價值進行評估。
該公司經過勘查,于2019年8月6日作出秦價漢評字[2019]158-43號《價格評估報告》,評估結論為:本次評估的價格在評估基準日的評估價格為22606元。
評估報告送達后,原告袁XX、蘇X不服評估結論,認為該評估報告中所列房屋受損部位嚴重失實,評估價格無法修復,要求重新鑒定。
經鑒定單位派員答疑解釋,確實存在遺漏毀損部位的問題,被告梁X同意重新鑒定。
經過評估鑒定的法定程序后,本院委托陜西博彤價格評估有限公司給予評估鑒定。
該公司在現場勘查時,與法院案件承辦人員一起,經過對原告受損房屋的勘查,確定了受損房屋的部位和物件。
受損房屋的基本情況如下:
原告袁XX、蘇X被撞的房屋位于城固縣城石路25km+600m半轉彎道路外左側處,房屋三間半(正房三間、樓梯半間)兩層磚混結構。
被告梁X駕駛陜EXXXXX號自卸低速貨車,滿載礦石,駛離道路,撞向原告袁XX、蘇X房屋一層客廳右側立柱,將立柱撞斷,客廳右側墻體損毀,客廳進戶門變形,鋁合金窗及護欄受到不同程度損壞。
客廳進戶門門頭上方橫梁斷裂;客廳前檐挑頭處的橫梁與墻體產生裂紋;客廳內,與被撞客廳立柱相連的縱向大梁,因立柱被撞斷失去支撐,導致大梁前半部分向下輕微彎曲;客廳內擺放的三人沙發1個受損。
因一樓客廳立柱損毀和大梁斷裂受損,導致二樓地面、墻體和房屋前檐頂部水槽橫梁產生裂紋。
2019年12月27日,陜西博彤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陜博彤評字(2019)第12063號《關于袁XX、蘇X所屬房屋因交通事故造成受損價值的價格評估報告》。
對于受損房屋需要重建和加固維修的費用評估如下:
袁XX、蘇X受損房屋明細表拆除及清運單位:元序號項目數量單位機械人工費清運費合計備注1二樓前橫梁10.80m1200.00200.001400.000.24*0.242一樓頂橫梁7.35m900.00200.001100.000.24*0.243一樓前橫梁7.35m900.00200.001100.000.4*0.24一樓立柱3.64m400.00200.00600.005鋁合金窗3.00個600.00600.00補材料耗損6二樓墻面17.70㎡1858.50800.002658.50含邊墻維護成本7一樓墻面22.43㎡2355.57800.003155.57合計10614.07重建及加固單位:元序號項目數量單位機械人工費清運費合計備注(含模具租賃費)1二樓地面加固18.71㎡200.00350.00550.002二樓前橫梁10.80m2160.001202.143362.140.24*0.24,3一樓頂橫梁7.35m1470.001092.852562.850.24*0.24,4一樓前橫梁7.35m1470.001183.402653.400.4*0.2,5一樓主梁立柱3.64m910.001100.242010.240.24*0.5,6一樓加固立柱3.64m910.001100.242010.240.24*0.5,7鋁合金窗4.32㎡100.00648.00748.008鐵門6.89㎡200.001514.701714.709二樓墻面17.70㎡973.502035.503009.0010一樓墻面22.43㎡1233.872579.913813.7811外瓷46.87㎡703.041640.422343.4512內墻粉刷22.43㎡224.34336.51560.8513護欄4.32㎡200.00475.20675.2014屋頂撿漏1.00項2000.002000.00合計28013.85總計38627.92評估結論為:評估總價格為38627.92元。
庭審中,原告將起訴標的變更為100968.92元,其中:房屋修復費用38627.92元、誤工費6600元、精神損失費6000元、交通費3000元、沙發和桌子1000元、兩次評估費10000元、損失費30000元、打印材料費241元、房屋租賃費1年5500元。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質證意見,歸納雙方當事人爭議焦點如下:
一、兩個鑒定機構評估的房屋加固、修復費用不一致,法院應當采信哪一個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二、事故發生后,原告對撞毀房屋請人制作被撞房屋光盤支付450元、支付打印復印費241元、租賃房屋費、誤工費用、交通費和損壞的沙發等費用是否應當得到支持本院認為,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雙方當事人爭議焦點問題:一、對于被撞房屋的修復費用,兩次鑒定,都是在本案訴訟中,由當事人提出鑒定評估申請,經過雙方協商和搖號選定,并由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機構,程序合法。
第一次鑒定是由陜西秦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屋修復價格評估為22606元。
從其評估明細表和其評估人員的答疑解釋證明,該公司鑒定人員在勘查房屋被撞毀的部位和構件時,僅對一樓客廳右側立柱和客廳門頭上方的斷裂橫梁進行了評估,沒有對客廳前檐挑頭處的橫梁與墻體產生裂紋、客廳內的彎曲的大梁和二樓地面、墻體和房屋前檐頂部水槽橫梁產生裂紋的加固修復作出價格評估,評估結論有失客觀性。
原告不服該評估結論,要求重新鑒定,被告梁X同意重新鑒定,故對陜西秦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秦價漢評字[2019]158-43號《價格評估報告》,本院不予采信。
第二次重新鑒定,由本院委托陜西博彤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價格評估報告。
現場勘查時,該公司評估人員與法院案件承辦人(原告已到現場,勘查前已通知被告梁X,但其在勘查時拒不到場)現場詳細核定房屋被撞部位和構件,綜合考量以后房屋整體結構的安全性,對被撞毀損的客廳右側立柱、客廳門頭橫梁斷裂需要拆除重建;對客廳內彎曲的大梁需添加立柱,確保房屋整體安全;對一樓前檐挑頭處的橫梁與墻體產生裂紋和二樓地面、墻體和房屋前檐頂部水槽橫梁產生的裂紋,均需加固修復。
陜西博彤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陜博彤評字(2019)第12063號《價格評估報告》,評估結論為:價格評估總價格為38627.92元。
該報告對被撞房屋部位、物件勘查詳實,價格計算合理,符合實際,本院確認有效,予以采信。
二、本起交通事故,被告梁X承擔全部責任。
雙方爭議的上述損失,合理部分被告應當給予賠償。
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房屋租賃費5500元、誤工費6600元、交通費3000元,要求過高,不符合實際。
其房屋被撞后,原告及其家人在外租房居住,并為處理交通事故和房屋修繕、損失評估等事宜,確需產生誤工、交通費用。
本院根據原告家人居住地的經濟消費狀況,酌情確定其一年房屋租賃費3000元。
誤工費,經核實,事故發生前,因原告二人在本縣縣城務工,事故發生后,原告找所在村鎮組織調解和協商處理事故遺留問題,為此原告正常收入確已減少,造成損失。
本院根據原告的年齡、身體狀況,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收入實際,酌情按照一人十五天每天130元的標準,確定原告誤工費1950元。
交通費,根據原告務工所在地與被撞房屋所在地的普通客車的價格,酌情確定交通費550元。
事故造成原告三人沙發毀損,被告梁X自愿承諾賠償沙發損失1000元,原告同意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之請求,因精神損害撫慰金是針對受害人的人身遭受侵害,造成受害人嚴重精神損害,受害人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本起交通事故僅造成原告財產損失,沒有造成原告人身傷害,原告的該項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額外支付房屋損失費30000元,無事實依據,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被告梁X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未確保安全,撞入原告的房屋,導致原告的房屋及其其他財產嚴重受損。
本起事故經城固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勘查認定梁X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對于事故造成的損失,被告梁X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事故造成的損失,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梁X駕駛的陜EXXXXX號車,事發前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強險,本期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首先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賠償。
不足部分,由被告梁X給予賠償。
事故發生后被告某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內足額賠償梁X財產損失2000元,故,被告某保險公司對本案原告所訴的損失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事故造成原告的損失,被告梁X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六)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袁XX、蘇X房屋修復費38627.92元、沙發損失1000元,誤工費1950元、交通費550元、租房租賃費3000元、制作光盤價款450元、打字復印費241元,共計45818.92元,由梁X賠償。
限被告在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履行清結。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00元,減半收取2900元,鑒定費10000元,合計12900元,由袁XX、蘇X承擔3955元(訴訟費1955元、鑒定2000元),由梁X承擔8945元(訴訟費945元、鑒定費8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漢平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劉翯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