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丁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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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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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105民初6515號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 2020-01-08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濟南市。
負責人:高XX,職務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山東齊魯(青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丁XX,男,漢族,住濟南市。
原告與被告丁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丁XX經本院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賠款88904.99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付保費5444.2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上兩項的違約金,自2018年8月24日計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日1%的標準計算實際給付之日;4、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7年12月4日,被告丁XX與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了《個人貸款合同(彩虹如意貸)》,貸款金額為人民幣100000元。被告就該筆貸款向原告投保了貸款保證保險,原告向被告簽發了《中國大地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保單約定被保險人為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人為被告,保險金額為118900元。貸款發放后,因被告丁XX未按期償還貸款,被保險人向原告提出理賠,原告作為保險人于2018年8月24日向被保險人作出理賠,賠付金額共計88904.99元。同時,被告未付保費共計5444.20元。
被告未到庭應訴,亦未進行答辯。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提交如下證據:1、《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貸款保證保險投保單》、《中國大地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各1份;2、個人貸款合同、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借據、電子賬戶交易流水各1份。3、索賠申請書、《代償債務與權益轉讓確認書》各1份、個貸保證保險系統截圖打印件1份。
原告提交的3份證據,其來源及形式均符合有關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1月17日,被告丁XX向原告遞交投保單,申請為其個人貸款投保。原告據此于2017年11月30日向被告出具了《中國大地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1份,保單號為257100150100120433,保險單主要載明:1、原告為被告在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河北銀行)的貸款提供保證保險,保險金額為118900元,每月保費率1.5%,每月保險費金額1500元;2、保險期間自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放之日起,至清償貸款全部本息之日止。3、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貸款達到80天,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保險人理賠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項和未付保費;4、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上述全部款項的,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理賠當日開始計算,按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
2017年12月4日,被告與河北銀行簽訂《個人借款合同1份,約定由被告向河北銀行借款10萬元,借款期限為36個月,按月支付本金及利息。合同簽訂當日,河北銀行支付給被告借款10萬元。被告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連續按合同約定支付借款本息及保費,此后一直未再支付。2018年8月24日,原告向河北銀行支付理賠款88904.99元,包括貸款本金及利息。
原告主張被告丁XX支付未付所欠保費5444.20元,按每月1500元,自2018年6月4日開始,計算至2018年8月24日理賠之日止,共計5444.20元。
原告主張被告丁XX支付違約金,以欠款總額94349.19元為基數,自2018年8月24日理賠之日之日開始計算至被告付清欠款之日止,按每天千分之一計算。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保證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被告丁XX取得河北銀行發放的貸款后,未按照約定的期限償還借款本息,原告為此向河北銀行履行了賠付義務。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被告丁XX應支付原告全部理賠款項及所欠保費,并支付違約金。原告要求被告丁XX支付理賠款88904.99元、保費5444.20元,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丁XX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標準支付違約金,明顯高于其實際的經濟損失,本院酌定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被告未到庭應訴,放棄對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應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丁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理賠款88904.99元。
二、被告丁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所欠保費5444.20元。
三、被告丁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違約金,以94349.19元為基數,自2018年8月24日至被告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17元,減半收取1258.5元,由被告丁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曲洪濤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書記員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