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X甲與楊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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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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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224民初191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懷集縣人民法院 2020-02-19
原告:鄧X甲,男,漢族,住廣東省懷集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鄧X乙,男,住廣東省懷集縣,由懷集縣閘崗鎮龍福村民委員會推薦代理。
被告:楊X,男,漢族,住廣東省佛山市三水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肇慶市、15卡,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200895286XXXX。
負責人:梁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區XX,女,該公司員工。
原告鄧X甲與被告楊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鄧X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鄧X乙和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區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鄧X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在交強險、商業第三者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殘疾賠償金、鑒定費合計87322元給原告;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2月27日,楊X駕駛粵H×××××小車行駛至懷集恒福時代城門口時,與鄧X甲駕駛的粵H×××××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和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懷集縣公安交警大隊認定楊X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懷集縣人民醫院診斷為右足內側楔骨骨折等傷,在該院住院治療128天。后委托廣東華杰法醫鑒定所作傷殘鑒定,評定為十級傷殘。原告于2016年5月1日起在懷集縣懷城鎮永光居委會樓上居住并在懷城工作到現在,應認定為城鎮居民。粵H×××××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第三者保險,且在保險期內。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訴訟中,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營養費6000元。
某保險公司辯稱,一、粵H×××××號車輛在我司購買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責險50萬元(不計免賠),保險期限均為2017年7月23日至2018年7月23日,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事故發生后,我司已墊付鄧X甲醫療費用16000元、粵H×××××車輛維修費用1450元、粵H×××××車輛維修費用2438.88元,并根據(2019)粵1224民初116號、(2019)粵12民終1097號判決支付鄧X甲護理費、交通費26400元。二、原告與我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前期已起訴至法院,并經懷集縣人民法院(2019)粵1224民初116號初審和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12民終1097號終審判決,我司已賠付結案。原告本次起訴為同一當事人、同一法律關系,且損失也在第一次起訴前已發生,根據“一事不再理”的民事審判原則,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其起訴。三、原告的傷殘鑒定程序不合法、結論不合理,請求法院依法不予采納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重新鑒定。(一)原告的傷殘鑒定為單方委托,鑒定時缺少了賠償義務人在場,剝奪了賠償義務人的知情權,鑒定程序不合法。(二)本案原告為右側內側鍥骨骨折、第2跖骨近端骨折,對其足弓機構的內側縱弓,外側縱弓,橫弓結構影響較少,鑒定報告未對內側縱弓,外側縱弓,橫弓角度進行測量,鑒定方法不規范、依據明顯不足。四、答辯人不是侵權人,也從未在任何場合口頭或書面形式表示過對本事故不承擔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因此訴訟費不應由答辯人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2月27日,楊X駕駛粵H×××××小車自南行駛至懷集恒福時代城門口時,因不按規定掉頭與鄧X甲駕駛的粵H×××××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鄧X甲受傷的交通事故。懷集縣公安交警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楊X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受傷后被送到懷集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至2018年7月5日出院,診斷為右側內側楔骨骨折、右側第2跖骨近端骨折等傷狀,住院治療128天。出院時醫囑注明加強營養等。2018年9月4日,原告自行委托廣東華杰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殘程度等進行評定,該所經鑒定于同年9月5日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被鑒定人鄧X甲的損傷符合交通事故所致的損傷特征;右側內側楔骨骨折、右側第2跖骨近端骨折、右側中間楔骨、外側楔骨骨折(骨折對位對線不好、移位),現其右足足弓結構部分破壞,右足足弓功能(支撐、行走、負重等功能)受影響,評定構成十級傷殘。本案立案后訴訟中,某保險公司對原告傷殘鑒定有異議申請重鑒,本院遂搖珠選定廣東通濟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傷殘程度進行重新鑒定。2019年12月24日,經鑒定該鑒定中心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被鑒定人鄧X甲的損傷未構成傷殘等級。某保險公司并已支付該鑒定費1956元。
另查明,肇事車輛粵H×××××小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5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曾就其醫療費、營養費等損失另案提起訴訟[(2019)粵1224民初1804號]。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但原告因交通事故所致的損傷在自行委托鑒定后還在繼續治療,其治療效果尚未穩定,自行進行鑒定的時機不當,故本院對原告自行委托的司法鑒定意見不予采納;在本案訴訟中經委托重新鑒定,廣東通濟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認為被鑒定人鄧X甲的損傷未構成傷殘等級,更具真實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因原告的損傷不構成傷殘級別,故對原告主張要求賠償傷殘賠償金、自行委托的鑒定費的訴訟請求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對原告主張營養費,原告已在另案中主張判賠,故在本案也不予支持。關于重新鑒定的鑒定費,根據其鑒定結論,也應由原告負擔。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鄧X甲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983.06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991.53元,由原告鄧X甲負擔;重鑒鑒定費1956元,由原告鄧X甲負擔(該費用某保險公司已墊付,由鄧X甲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該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莫小飛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 劉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