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X與魏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豫1024民初273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鄢陵縣人民法院 2020-01-17
原告:劉XX,男,漢族,居民,住河南省鄢陵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奎,河南三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魏XX,男,漢族,居民,住河南省鄢陵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漢族,居民,住河南省鄢陵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
住所地:許昌市魏武路與天瑞街交叉口六合花園小區。
負責人:蘇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楚XX,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該公司員工。
原告劉XX與被告魏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2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劉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奎,被告魏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楚XX、郭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要求被告賠償給原告劉XX造成的醫療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車輛損失費、評估費、交通費等共計68609.93元,后變更訴訟請求為166335元;2、本案所產生的訴訟費、鑒定費及其它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7月9日11時40分許,在河南省鄢陵縣××處(鄢陵縣××路只樂鄉劉英橋北路段),被告魏XX駕駛其本人所有的豫K×××××小型普通客車由北向南行駛時,與由西向東行駛的原告劉XX駕駛的兩輪電動車相撞,后豫K×××××小型普通客車與道路東側頭北尾南劉永杰停放的豫K×××××重型自卸貨車相撞,造成原告劉XX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后鄢陵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魏XX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劉XX、劉永杰不承擔責任。豫K×××××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責任限額為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且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被告魏XX辯稱:事故屬實,魏XX投保有交強險和50萬元商業三者險且不計免賠,賠償責任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我公司墊付醫療費10000元,需扣除;2、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事故認定書明確顯示豫K×××××無責,根據相關規定無責方賠償12100元,無責方先支付原告;3、訴訟費、鑒定費不予承擔。
本院經審理查明:1、2018年7月9日11時40分許,在河南省鄢陵縣××處(鄢陵縣××路只樂鄉劉英橋北路段),被告魏XX駕駛其本人所有的豫K×××××小型普通客車由北向南行駛時,與由西向東行駛的原告劉XX駕駛的兩輪電動車相撞,后豫K×××××小型普通客車與道路東側頭北尾南劉永杰停放的豫K×××××重型自卸貨車相撞,造成原告劉XX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后鄢陵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魏XX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劉XX、劉永杰不承擔責任。豫K×××××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責任限額為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且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2、2018年7月9日至2018年11月7日,原告劉XX在鄢陵縣中醫院住院治療121天,診斷為骨盆骨折、外傷后頭痛、多處損傷,花去醫療費42288.12元。2019年7月17日許昌建安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原告劉XX傷殘等級的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劉XX外傷致骨盆多發骨折遺留畸形愈合評定為十級傷殘;原告劉XX為此支付鑒定費1140元(鑒定費1000元、檢查費140元)。2019年1月6日,河南省易德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原告劉XX的兩輪電動車損失評估為2000元;原告劉XX為此支付評估費300元。
被告魏XX為原告劉XX墊付費用42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為原告劉XX墊付費用10000元。
3、2018年河南省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1874.19元,居民服務業和其他服務業人均工資為39522元。
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戶口本、身份證、保險單、駕駛證、行駛證、住院病歷、出院證、診斷證明、醫療費票據、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評估報告書、評估費票據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在從事道路交通活動中都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鄢陵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魏XX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劉XX、劉永杰不承擔責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認定。被告魏XX駕駛的豫K×××××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責任限額為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且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故原告劉XX的損失應首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責任劃分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如仍有不足,由被告魏XX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劉XX因本起交通事故所導致的損失項目及數額為:1、醫療費42288.12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6050元(50元×121天);3、營養費2420元(20元×121天);4、誤工費19490.30元(39522元÷365天×180天,根據原告傷情,誤工期限酌定為180天);5、護理費13101.81元(39522元÷365天×121天);6、殘疾賠償金63748元(31874.19元×20年×10%);7、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為5000元;8、鑒定費1140元;9、車輛損失費2000元;10、評估費300元;11、交通費酌定為2400元;原告劉XX以上損失共計157938.23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劉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車輛損失費、評估費、交通費等共計157938.23元,扣除被告某保險公司及被告魏XX為原告墊付費用14200元,實再付143738.23元。原告劉XX超出上述數額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劉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車輛損失費、評估費、交通費等共計143738.23元;
二、駁回原告劉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627元,減半收取1814元,原告劉XX負擔227元,被告魏XX負擔158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智勇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 劉若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