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肖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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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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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6民終18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682708952XXXX。
負責人:彭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彭X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肖XX,男,漢族,戶籍所在地四川省綿竹市,經常居住地四川省綿竹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鐘XX,綿竹市城中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謝XX,男,漢族,住四川省綿竹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四川貞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肖XX、謝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2019)川0683民初215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原判,改判上訴人在交強險范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二、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根據《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條之規定,駕駛大中型拖拉機應當持有G證駕照,謝XX持A2駕照駕駛大中型拖拉機,屬于無證駕駛,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條款免責情形,上訴人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肖XX答辯: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謝XX沒有經交警部門認定為準駕不符,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上訴人應當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謝XX答辯: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綿竹交警大隊并未認定謝XX屬于無證駕駛,投保車輛為低速貨車,保險單的機動車種類載明的很清楚,持有A2證駕駛本案車輛,并沒有增加保險風險,上訴人拒賠沒有理由。
肖XX向一審法院的訴訟請求:一、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交通事故損失110000元;二、請求判令謝XX賠償交通事故損失費及精神撫慰金8000元,合計113450元;三、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謝XX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2018年10月4日01時30分許,肖XX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駕駛川FXXXXX輕型特殊結構貨車沿漢清路由北向南行駛,行駛至漢清路漢旺鎮牛鼻村路段與在路面停放的謝XX所有的四川UXXXXX運輸型拖拉機發生碰撞,事故致兩車損,肖XX受傷。事故發生后肖XX被送往綿竹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65天后出院,出院醫囑:……傷后休息140天。肖XX住院期間花去住院治療費85547.36元以及門診費2077.7元。謝XX向肖XX支付了20300元的醫療費,某保險公司向肖XX支付了10000元醫療費。
綿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本次交通事故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肖XX負事故主要責任,謝XX負事故次要責任。
另查明,四川UXXXXX運輸型拖拉機實際所有人為謝XX,登記所有人為楊明會,該車輛系楊明會賣于謝XX,未過戶。四川UXXXXX運輸型拖拉機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且在保險期內。謝XX持有的駕駛證為準駕車型A2。
另查明,肖XX之傷經德陽正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被鑒定人肖XX因交通事故右踝關節嚴重損傷致踝關節僵硬跖屈活動功能喪失屬八級傷殘,左側4-9肋骨骨折、右側3-6肋骨骨折并左側4-9肋骨錯位畸形屬九級傷殘,右足多發嚴重骨折致右側足弓結構完全破壞屬九級傷殘,右側股骨頭骨折伴右側髖關節脫位致右髖關節活動障礙屬十級傷殘,左內踝骨折致左側踝關節功能活動障礙屬十級傷殘,左足多發骨折致左側足弓結構部分破壞屬十級傷殘。傷殘鑒定花費1000元。
還查明,肖XX于在綿竹市,屬居住城鎮的居民。
另查明,2019年11月8日,肖XX與謝XX之間達成交通事故賠償協議:超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肖XX的醫療費限額10000元,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的部分(包含再醫費23000元),肖XX自愿承擔超出交強險部分80%責任,謝XX承擔超出交強險20%的責任。扣除謝XX已經支付的醫藥費20300元,謝XX一次性賠償給肖XX各項損失費用共計36000元,雙方當事人的賠償權利和義務終止。同日,謝XX向肖XX支付了36000元。
以上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當庭的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病歷、門診票據、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不動產權證書、綿竹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居住登記回執、賠償協議書、收條等證據在卷予以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①謝XX所持有的準駕車型為A2的駕駛證能否駕駛四川UXXXXX運輸型拖拉機某保險公司以謝XX駕駛準駕車型不符為由拒絕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是否成立②肖XX鑒定的三期費用(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是否應予以支持精神撫慰金是否支持③超過交強險限額部分,肖XX、謝XX自愿達成將再醫費計算其中一并處理,且肖XX自愿承擔80%責任與謝XX承擔20%賠償責任的協議是否采納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焦點①某保險公司認為謝XX駕駛運輸型拖拉機需要持G證,而謝XX的駕駛證為A2,故謝XX系持駕駛車型不符的駕駛執照,從而不予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事故損失。該院認為,謝XX所持有的準駕車型為A2的駕駛證,而謝XX所駕駛的事故車輛雖為運輸型拖拉機,但行駛證上并未確定該車應為G證類型,同時從該運輸型拖拉機行駛證照片看為貨車類,同時綿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并沒有確認謝XX所駕車型不符,故不能認定謝XX所持的A2駕照不能夠駕駛四川UXXXXX運輸型拖拉機。即使謝XX所持駕照與所駕駛車輛車型不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之規定,某保險公司也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肖XX。故某保險公司以謝XX駕駛車型不符為由拒絕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不成立。
焦點②肖XX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與謝XX停放在路邊存在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發生碰撞,導致肖XX受傷,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確定賠償責任,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由謝XX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承擔。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肖XX與謝XX自愿達成協議由謝XX按20%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該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也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不予干涉。
關于焦點③,三期費用,已在證據認定中認定,在此不再贅述;精神撫慰金,肖XX屬無證駕駛車輛且負事故主要責任,故對精神損害賠償不予支持。誤工費,因肖XX未提供近三年的收入證明以及收入減少的證明,按照2018年四川省城鎮全部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為177.3元/天。護理費,按照2018年居民服務行業109.02元/天計算。
綜上,肖XX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確定為:1.醫療費85547.36元+1293.10元=86840.46元;2.鑒定費1000元;3.誤工費140天X177.3元/天=24822元;4.護理費65天X109.02元/天=7086.3元;5.殘疾賠償金33216元/年X20年X37%=245798.4元;6.再醫費23000元。上述第1項中扣除交強險醫療限額10000元,按照謝XX承擔20%的責任,謝XX應賠償肖XX15368.09元;上述第2-6項合計301706.70元,其中某保險公司在傷殘限額內賠償110000元后,按照謝XX承擔20%的責任,謝XX應賠償肖XX38341.34元。據此,謝XX還應當賠償肖XX各項損失53709.43元,扣除謝XX支付的醫療費20300元,謝XX還應賠償33409.43元。謝XX與肖XX達成賠償協議:謝XX自愿一次性賠償給肖XX各項損失費用共計36000元,雙方當事人的賠償權利和義務終止。且謝XX已向肖XX履行了該協議,故不加干涉。某保險公司除已經賠付的交強險醫療限額10000元外,某保險公司還應在交強險傷殘限額內賠償肖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110000元。
綜上,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應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肖XX賠償因交通事故遭受的各項損失共計110000元;二、駁回肖XX的其它訴訟請求。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326元,由肖XX承擔806元,謝XX承擔1520元,謝XX應在七日內繳納。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另查明,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副本)上明確載明四川UXXXXX運輸型拖拉機機動車種類為低速貨車。
二審查明的案件事實及證據與一審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案件,應當圍繞上訴請求有關的事實和法律適用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結合雙方二審訴辯意見,二審中雙方爭議焦點為:謝XX所持有的A2駕駛證能否駕駛四川UXXXXX運輸型拖拉機,上訴人能否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免責。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認為,駕駛大中型拖拉機應當持有G證駕照,謝德斌持A2駕照駕駛大中型拖拉機,屬于無證駕駛,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條款免責情形,上訴人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院認為,謝XX持有的A2駕駛證,A2駕駛證可以準駕車型為重型、中型全掛、半掛汽車列車,準予駕駛的其他準駕車型有:B1(中型客車)、B2(大型貨車)、C1(小型汽車)、C2(小型自動擋汽車)、C3(低速載貨汽車)、C4(三輪汽車)、M(輪式自行機械車),在上訴人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副本)上明確載明四川UXXXXX運輸型拖拉機機動車種類為低速貨車,屬于A2駕駛證的準駕車型,故謝XX不屬于無證駕駛,上訴人應當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25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許 斌
審判員 青加彬
審判員 王海燕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書記員 王 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