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XX與乙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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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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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105民初656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 2020-02-27
原告:秦XX,女,漢族,住濟南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段XX,山東懷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宗X,山東懷法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梁X,男,漢族,住濟南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山東圣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山東圣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甲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100568134XXXX),住所地濟南市。
代表人:姚榮周,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女,漢族,該公司職工,住員工宿舍。
原告秦XX與被告梁X、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秦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段XX,被告梁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李XX,被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馬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秦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其醫療費6052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900元、營養費3500元、誤工費30000元、護理費22000元、傷殘賠償金8465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53462元、交通費2000元、鑒定費2860元,共計265903元。事實和理由:2019年4月4日15時20分許,被告梁X駕駛魯AXXX00號小型客車沿濟南市天橋區國道104線由南向北行駛,行駛至國道104線454公里500米(張龍圖村口)處左轉彎,遇馬效駕駛魯AXXX36號轎車沿國道104線由北向南行駛至此,魯AXXX36號轎車前部右側與魯AXXX00號小型客車右側中后部接觸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馬效與原告秦XX受傷。該事故經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天橋區大隊認定:被告梁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馬效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秦XX無責任。魯AXXX00號小型客車登記車主系被告梁X,該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30萬元、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我司承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30萬元及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認可事實發生,對于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不予承擔。
被告梁X辯稱,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3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認可事實的發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4月4日15時20分許,被告梁X駕駛魯AXXX00號小型客車沿濟南市天橋區國道104線由南向北行駛,行駛至國道104線454公里500米(張龍圖村口)處左轉彎,遇馬效駕駛魯AXXX36號轎車沿國道104線由北向南行駛至此,魯AXXX36號轎車前部右側與魯AXXX00號小型客車右側中后部接觸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馬效與乘坐人秦XX受傷。該事故經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天橋區大隊認定:被告梁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馬效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秦XX無責任。魯AXXX00號小型客車登記車主系被告梁X,該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30萬元、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原告申請對傷殘等級、誤工時間、護理時間及人數、營養期限、后續治療費鑒定,經本院委托,泰安正合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書,其結論為1、秦XX左肩關節功能部分喪失,構成十級傷殘。2、誤工期限為200日,護理時間為80日,傷后前20日為2人護理,余均為1人護理;營養期限為70日。3、秦XX二次手術費約需12000元。
原告秦XX主張的賠償項目及舉證情況如下:
醫療費60523元,原告提交以下證據以證實:住院病歷1份、費用清單1份、醫療費單據2張、急救車發票2張,證明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山東中醫藥大學附屬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左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等癥狀,住院19天。經質證,兩被告對醫療費發票真實性無異議,但醫療費花費過高且包含許多自費藥及自費材料,應予以扣除。醫療費發票中包含一張門診預交金憑證,無法作為醫療費花費證據提交,不予認可。
住院伙食補助費1900元,原告主張住院19天,每天按照100元計算。經質證,兩被告無異議。
營養費3500元、誤工費30000元、護理費22000元,原告提交以下證據以證實:鑒定報告1份、護理協議1份、護理人員身份證復印件2份、護理人員工作證2份、護理費發票3張、護理機構工商信息1份,根據鑒定報告,營養期限為70天,每天按照50元計算,誤工期限為200天,每天按照150元計算,因其丈夫是一級傷殘,需人照料,因此原告在附近打小時工,平均每天150元,護理期限為90天,住院期間兩人護理,出院后一人護理,標準按照每人每天200元計算。經質證,兩被告主張營養費未提交任何營養費花費的憑證,請法院酌情認定,誤工費原告未提交工資收入證明及收入減少證明,不予認可,對護理天數認可鑒定報告的80天,兩名護工護理均為24小時,護理費過高,且護理費發票與一般情況不符,因此原告的此項請求不予認可。
傷殘賠償金8465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原告主張因事故構成一處十級傷殘,按照2020年城鎮標準42329元計算。經質證,兩被告主張應按照2019年城鎮標準計算,精神損害撫慰金主張過高。
被扶養人生活費53462元,原告提交以下證據以證實:戶口本1份、結婚證1份、殘疾證1份,被扶養人生活費系原告的丈夫(52歲)無收入來源,一級傷殘。經質證,兩被告主張原告的被扶養人生活傷殘是因交通事故所致,應已獲得一次性傷殘賠償金補償且原告提交的證據中無法證明被扶養人生活是否存在其他撫養人及其他收入來源,對于原告此項主張不予認可。
交通費2000元,無證據提交,請法院酌定。經質證,兩被告請法院酌定。
鑒定費2860元,原告提交發票1張以證實,經質證,被告甲保險公司主張,被告梁X主張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賠償。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交警部門根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作出的:“梁X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馬效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的責任認定,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采信。結合事故的形成過程、雙方的過錯程度,本院認定馬效與被告梁X按照三七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因事故車輛在被告甲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故甲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對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部分,應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按照70%的比例賠償,對超出保險公司賠償的項目,應由被告梁X按照7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原告秦XX的訴訟請求,本院結合其提交的證據及庭審情況認定如下:
醫療費60523元,原告提交的預交金收據不是醫療費花費憑證,不應計算在內。經計算,其共花費醫療費60423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8300元,余額52123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按照70%的比例賠償36486.1元。
住院伙食補助費1900元,系因本次事故產生,本院予以支持,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按照70%的比例賠償1330元。
營養費3500元,根據鑒定意見,營養期限70天,按照每天50元計算,本院予以支持,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按照70%的比例賠償2450元。
誤工費30000元,根據鑒定意見,誤工期限為200天,本院酌情按照2019年山東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29元計算,誤工費23194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18563元,余額4631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按照70%的比例賠償3241.7元。
護理費22000元,根據鑒定意見,護理時間為80日,傷后前20日為2人護理,余均為1人護理,按照原告聘請護工實際支出每天200元計算,護理費20000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按照70%的比例賠償14000元。
傷殘賠償金84658元,按照2019年山東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29元計算20年,乘以系數0.1,傷殘賠償金84658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
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原告因事故構成一處十級,本院酌情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
被扶養人生活費53462元,按照2019年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26731元計算20年,系數為0.1,被扶養人生活費53462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按照70%的比例賠償37423.4元,該項計入殘疾賠償金。
交通費2000元,根據原告傷情及治療情況,本院酌情支持交通費600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按照70%的比例賠償420元。
鑒定費2860元,系因本次事故產生,本院予以支持,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按照70%的比例賠償2002元。
綜上,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秦XX醫療費8300元。
二、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秦XX誤工費18563元、傷殘賠償金8465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合計104221元。
三、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秦XX醫療費36486.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30元、營養費2450元、誤工費3241.7元、護理費14000元、傷殘賠償金37423.4元、交通費420元、鑒定費2002元,合計97353.2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71元,減半收取2635.5元,由原告秦XX負擔556元,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2079.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許小玲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楊貝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