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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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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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4民初67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2020-01-08
原告:王XX,男,漢族,住河北省浠水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北京市東城區。
負責人:聶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北京市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給付原告修車費153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5月27日10時00分,在北京市昌平區立湯路東三旗路口,葛金虎駕駛車牌號為×××的小轎車由北向南行駛,王XX駕駛車牌號為×××的小轎車由北向南行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接觸部位損壞,無人受傷。發生事故后,經交警隊認定葛金虎負全責。事故發生后原告修車,但被告拒絕賠償,故訴至法院。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不同意承擔訴訟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5月27日10時00分,在北京市昌平區立湯路東三旗路口,葛金虎駕駛車牌號為×××的小型轎車由北向南行駛,王XX駕駛車牌號為×××的小型轎車由北向南行駛,發生交通事故,葛金虎車輛前部與王XX車輛尾部接觸,造成車輛接觸部位損壞,無人受傷。該事故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隊沙河大隊認定,葛金虎承擔全部責任,王XX無責任。事故發生后,王XX駕駛的車輛進行維修,王XX支付維修費1530元。
另查,葛金虎駕駛的車輛(車牌號為×××)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保險金額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上述事實,有王XX提交的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人信息查詢單、機動車信息查詢單、維修費發票、結算單等證據及當事人當庭陳述在案作證。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本次事故中,葛金虎駕駛的車輛與王XX駕駛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經認定葛金虎負事故全部責任。葛金虎駕駛的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故對王XX的合理損失,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過交強險部分,由葛金虎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按照葛金虎應承擔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王XX主張的修車費,本院根據修車票據予以認定為1530元。
綜上所述,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給付王XX車輛維修費153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由王XX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傅靜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張欣
書記員 劉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