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張X等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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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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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31民初2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平山縣人民法院 2020-01-15
原告:李X,女,漢族,住石家莊市鹿泉區。
原告:張X,男,漢族,住平山縣。
二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河北日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正定縣。
負責人:崔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賈XX,河北天宏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X、張X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張X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賈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X、張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決被告給付原告修車、施救費用150000元。事實與理由:原告所有的冀AXXXXX重型貨車在被告處投保有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320000元,并附加不計免賠。2019年10月26日15時00分,馮雪飛駕駛上述貨車,沿石閆路自東向西行駛至平山縣古月鎮西黃泥村時,由于未保持安全車距,與前方陳巖駕駛的冀AXXXXX重型貨車碰撞,造成后方貨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平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馮雪飛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為救助車輛,支付施救費5000元,同時原告車輛損失嚴重,約花費180000元的修車費用,經雙方協商,無法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故提起訴訟,望判如所求。庭審中原告將訴訟請求變更為18783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車損險一份,保險金額32萬元,附加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針對原告合理合法損失在核實事故車輛行車證及駕駛員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同意在保險限額內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進行賠償。訴訟費、評估費不承擔。因本案涉及保險的保單約定了第一受益人,原告應提交第一受益人的相關證明,來證實其訴訟主體的適格性。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冀AXXXXX重型貨車為二原告合伙共有,原告提交了合伙證明。該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有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320000元,并附加不計免賠。2019年10月26日15時00分,馮雪飛駕駛上述貨車,沿石閆路自東向西行駛至平山縣古月鎮西黃泥村時,由于未保持安全車距,與前方陳巖駕駛的冀AXXXXX重型貨車碰撞,造成后方貨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平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馮雪飛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為救助車輛,支付施救費5000元,提交了平山縣車管家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出具的發票一張。原告起訴后,申請對事故車輛損失進行鑒定,我院委托廣源行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事故車輛損失進行評估,經損失鑒定損失金額為170830元,原告支付公估費12000元。事故車輛在平山縣鵬達汽修廠進行維修,維修金額為178700元,原告提交了維修明細及維修收據,庭審中同意按照法院委托公估機構確定的數額作為實際損失依據。
本院認為,被告保險公司提出本案保險合同約定第一受益人問題,因第一受益人在保險法中屬于人身保險合同規定,在財產保險中并無規定,事故車輛非推定全損,在經過維修后實際價值并未減少,故原告無須經過一汽財務有限公司同意或授權亦可向被告保險公司主張車損,綜上,原告為本案適格原告。原告所有的冀AXXXXX重型貨車在被告處投保有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限額320000元,并附加不計免賠。該車輛在保險期內發生交通事故,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付。經我院委托評估機構對事故車輛損失進行鑒定,損失金額為170830元。被告保險公司對公估數額提出異議,認為公估價格過高,因公估報告系法院依法委托鑒定機構并通過法定司法程序得出,鑒定結論具有法律效力,同時原告提交了維修明細予以佐證,原告同意按照公估報告公估數額作為車輛實際損失數額,被告保險公司在庭審中未提交足以推翻該公估結論的證據,對保險公司該辯解依法不予采信;對于原告支付的公估費12000元,該費用系為查明標的物的實際損失而支付,屬于保險公司理賠范圍,保險公司應當賠付。原告支付的施救費5000元,被告保險公司認為過高,但該費用是根據施救的實際難度予以確定,系原告實際支出的費用,屬于保險公司賠付范圍,原告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共計為187830元,未超過被告保險公司承擔保險限額,保險公司應予賠付。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二原告李X、張X車輛損失、施救費、公估費等共計18783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56元,減半收取計202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曉輝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 霍小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