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市婺城區海洪汽XX與某保險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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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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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02民初12275號 債權轉讓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 2020-02-27
原告:金華市婺城區海洪汽XX,住所地:金華市婺城區。
經營者:方愛玲,女,漢族,住金華市婺城區(公民身份號碼)。
委托訴訟代理人:薛XX,浙江一劍律師事務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金華市婺城區。
負責人:金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女,公司員工。
原告金華市婺城區海洪汽XX(以下簡稱海洪汽修廠)與被告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薛XX及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海洪汽修廠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保險賠償金人民幣87300元及利息(具體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起訴之日起算至實際履行之日);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蘭溪市賓虹物流有限公司系浙GXXXXX牌重型普通貨車車主,該車輛向被告投保交強險、車損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第三者責任險等險種,保險期限為2019年4月16日至2020年4月15日。2019年8月6日,劉育東駕駛蘭溪市賓虹物流有限公司所在的車牌號浙GXXXXX牌重型普通貨車車主,沿金華婺城區白湯下線由北向南行駛至羅埠鎮聯群村路段時,與周榮平駕駛的浙07.93436號大型拖拉機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路邊綠化路基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金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一大隊第33070242019001102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劉育東負全部責任,周榮平無責任。該次交通事故造成浙GXXXXX號牌車輛車損83000元、施救費2500元、評估費1800元。2019年10月8日,蘭溪市賓虹物流有限公司與原告達成協議,其將浙GXXXXX牌貨車車輛向保險公司索賠的權利轉讓給原告。2019年10月16日,該公司向被告寄送債權轉讓通知書,通知書并已到達被告處。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浙GXXXXX號車輛在我司投保了商業險機動車損失保險128000元以及投保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限為2019年4月16日0時至2020年4月15日24時,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具體賠償項目:1.車輛損失,對事故的發生沒有異議,對原告金華市婺城區海洪汽XX要求的賠償金額有異議。若車輛已經修理,則應提供維修發票和維修清單。若車輛并沒有實際修理,對于該車輛的損失應以實際修理的價格確定。2.施救費,本起事故發生時間為2019年8月6日,施救費發票時間為2019年10月21日,施救費是否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無法核實,故施救費不予認可。3.評估費,系原告單方委托第三方鑒定機構鑒定車輛損失,屬于擴大損失,我司不予承擔。4.利息,原告事故發生后,未向我司主張賠償,直接通過評估機構鑒定車損。主張利息損失無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利息損失不應由我司承擔。5.訴訟費用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不應當由我司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浙GXXXXX號重型普通貨車為蘭溪市賓虹物流有限公司所有,該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商業險機動車損失保險128000元以及不計免賠險等險種,保險期間為2019年4月16日至2020年4月15日。2019年8月6日,浙GXXXXX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該車駕駛員負事故全部責任。蘭溪市賓虹物流有限公司將車輛交由原告修理。2019年10月8日,海洪汽修廠與蘭溪市賓虹物流有限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書》,協議約定蘭溪市賓虹物流有限公司將浙GXXXXX號牌重型普通貨車向保險公司索賠的權利轉讓給海洪汽修廠,海洪汽修廠有權向保險公司進行車損、第三者等損失索賠,所得理賠款全部歸海洪汽修廠所有。經蘭溪市賓虹物流有限公司委托,金華市大明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評定浙GXXXXX號機動車在2019年8月6日事故中的車輛損失為83000元,評估費為1800元。在本案訴訟過程中,經某保險公司申請,本院委托金華市誠拓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案涉機動車損失為77000元。
另查明,事故發生之日,浙GXXXXX號車輛由金華重聯汽車清障服務有限公司拖車至停車場,花費拖車費1500元,同日開具了發票。后海洪汽修廠從停車場將車拖至修理廠修理,產生拖車費1000元,2019年10月21日補開施救費發票。
本院認為,浙GXXXXX號機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等險種的事實清楚,某保險公司理應對保險事故造成車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F車輛所有人蘭溪市賓虹物流有限公司將其保險理賠權益轉讓給海洪汽修廠,海洪汽修廠有權主張賠償。關于車輛損失,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和保險條款的約定,保險人賠償的是被保險標的實際遭受的損失,只要保險事故給被保險人造成客觀損失,不管是否維修,保險人都負有按照損失價值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故被告認為車輛應實際修理并提供修理費發票的抗辯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車輛損失的認定以法院委托評估結論為準。關于施救費,案涉車輛產生兩次施救費,但不存在重復開具發票的情況,人民財產金華分公司無證據證明施救費不合理,對施救費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評估費,評估費系原告為查明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屬于保險范圍,保險公司應予承擔。本案中,原告自行委托的評估結論被部分推翻,原告應自行承擔部分評估費。本院酌定原告自行委托的評估費由原告承擔300元。關于利息,海洪汽修廠向保險公司主張賠償應以轉讓人所享有的權利為限。蘭溪市賓虹物流有限公司具有向保險公司主張保險金的權利,但無權主張利息,故海洪汽修廠的利息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于法無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金華市婺城區海洪汽XX車輛損失保險金77000元、施救費2500元、評估費1500元,合計人民幣81000元。
二、駁回原告金華市婺城區海洪汽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91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金華市婺城區海洪汽XX負擔91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900元;評估費3000元(被告預交),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項 璐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書記員 鄭小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