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09郁XX與邵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蘇0583民初1720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0-01-14
原告:郁XX,男,漢族,住江蘇省昆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蔣X,昆山市開發區律勝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邵X,男,漢族,住江蘇省昆山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583951158XXXX,住所地江蘇省昆山開發區。
主要負責人:徐XX,系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XX,江蘇沉浮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郁XX訴被告邵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蔣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潘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邵X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74155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月14日12時56分許,被告邵X駕駛蘇E×××××小型汽車沿昆山市柏廬北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昆太路路口遇北向南交通信號燈為紅燈時右轉彎,車輛前部與沿昆太路由東向西遇路口東向西直行交通信號燈為綠燈時進入路口向西同行的由原告駕駛的搭載莊梅香一人的AAXXXX電動自行車右側發生碰撞,造成原告與莊梅香受傷及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發后,原告被立即送醫救治。2018年1月22日,昆山市交巡警大隊出具了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邵X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不負責任。另經原告查實,被告邵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與商業險,且事故發生時均在投保期內,理應在交強險與商業險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原告要求強制險與商業險一并處理。
被告邵X未作答辯。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的經過和責任認定無異議,肇事車輛在我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含不計免賠。我司愿意在保險限額責任內承擔賠付義務。另,對原告被認定十級傷殘有意見,我司認為原告評殘的基礎主要是基于廣濟醫院做出的精神障礙的診斷,但因原告年事已高,出現記憶力欠佳,睡眠不好,頭痛頭暈等癥狀應屬正常生理反應,與交通事故沒有必然因果關系,所以認為評定為十級傷殘欠妥。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月14日,被告邵X駕駛蘇E×××××小型汽車沿柏廬北路由北向南行駛至事發路口遇北向南交通信號燈為紅燈時右轉彎,車輛前部與沿昆太路由東向西遇路口東向西直行交通信號燈為綠燈時進入路口向西通行的由原告郁XX駕駛的搭載莊梅香一人的AAXXXX電動自行車右側發生碰撞,造成郁XX、莊梅香倒地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經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邵X負該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郁XX、莊梅香無責任。
事故當天,原告被送至昆山市第三人民醫院入院治療,住院期間為2018年1月14日至2018年1月22日。為此,原告花去醫療費10543元。2019年4月3日,蘇州市廣濟醫院司法鑒定所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診斷原告為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輕度受限。2019年4月25日,蘇州同濟司法鑒定所作出鑒定意見書,認定原告因車禍致顱腦損傷遺留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輕度受限構成十級殘疾;建議原告傷后一人護理二個月;營養期為三個月。為此,原告花去鑒定費4562元。
經查,蘇E×××××小型轎車登記在被告邵X名下,邵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為蘇E×××××小型轎車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50萬元,含不計免賠),保險期間2017年9月13日至2018年9月13日。
上述事實由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復印件、病歷、出院記錄、費用匯總清單、醫療費票據、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以及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對于原告在本案交通事故的損失本院認定如下:
1、關于醫療費。根據原告提交的醫療費發票、費用匯總清單等證據,經本院核算認定原告醫療費10543元。
2、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住院共計8天,本院按照本地區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酌定50元/天計算,本院認定原告住院伙食補助費為400元(8天×50元/天)。
3、關于營養費。鑒定意見書建議原告傷后三個月營養期,本院認定原告營養費為4500元(90天×50元/天)。
4、關于護理費。鑒定意見書建議原告傷后一人護理二個月,因原告起訴主張的護理天數為51天,本院認定原告護理費為5100元(100元/天×51天)。
5、關于殘疾賠償金。經蘇州同濟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構成十級殘疾。本院認為蘇州同濟司法鑒定所系具備相應鑒定資質的專門機構,鑒定人員也具備相應的資格,在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足以否認鑒定結論的前提下,本院對蘇州同濟司法鑒定所的鑒定結果予以采信。本院認定原告的殘疾賠償金為42480元(47200元×9年×0.1)。
6、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原告傷殘情況,本院認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5000元。
7、關于交通費。原告雖未舉證,但該項費用系原告就醫、復診所必然發生的,故本院綜合考慮原告傷情、就醫次數、往返路程等,酌情認定500元。
8、關于鑒定費。本院根據鑒定費票據認定為4562元。被告邵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為蘇E×××××小型轎車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50萬元,含不計免賠)。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邵X對本案事故負全部責任,原告因事故導致各項損失共計73085元應當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郁XX7308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執行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案件受理費642元,減半收取計321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76。
審判員 張志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吳曉菲
書記員 李志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