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XX麥麥提艾力、海力XX艾買提與木沙XX艾山、昌吉市金絲路商貿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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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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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兵03民終15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三師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11
上訴人(原審原告):熱XX.麥麥提艾力,男,維吾爾族,現住巴楚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努爾買XX.馬木提,新疆納迪爾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原告):海力XX.艾買提,女,維吾爾族,現住巴楚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布莎XX.買買提依明,新疆納迪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木沙XX.艾山,男,維吾爾族,現住圖木舒克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昌吉市金絲路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昌吉市。
負責人:蔣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薩XX.吐爾松,新疆新韻律師事務所律師。
翻譯人艾山江.熱XX,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三師人民法院工作人員。
上訴人熱XX.麥麥提艾力、海力XX.艾買提因與被上訴人木沙XX.艾山、昌吉市金絲路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昌吉金絲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圖木休克墾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的(2019)兵0302民初29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熱XX.麥麥提艾力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努爾買XX.馬木提、海力XX.艾買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布莎XX.買買提依明,被上訴人木沙XX.艾山、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薩XX.吐爾松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昌吉金絲路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熱XX.麥麥提艾力、海力XX.艾買提的上訴請求:一、請求撤銷原判,改判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剩余的經濟損失82396.25元;二、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簽訂的賠償協議是由被上訴人事先準備,且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書寫,上訴人對于協議內容及賠償標準并不知曉,也未向上訴人提供賠償協議;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交通強制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受害人艾米如拉.熱XX的死亡賠償金額110000,對于剩余部分291767.5元按照同等責任劃分為145883.75元,二項合計即應當賠償受害人各項經濟損失255883.75元,扣除已經向上訴人賠付的173487.5元,剩下的82396.25元應當由各被上訴人予以賠償。
被上訴人木沙XX.艾山答辯稱,請求法庭依法公正判決。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答辯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2017年9月29日達成賠償協議,已對死者艾米如拉.熱XX的各項經濟損失173487.5元進行了賠償,且雙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賠償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被上訴人也已按照賠償協議賠償完畢,故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被上訴人昌吉金絲路公司因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出答辯意見。
原審原告熱XX.麥麥提艾力、海力XX.艾買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請求判令被告木沙XX.艾山承擔原告人身損害賠償金82396.25元,被告昌吉市金絲路商貿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對被告木沙XX.艾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二、訴訟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4月30日21點49分左右,被告木沙XX.艾山駕駛新BXXX87號中型貨車,到圖木舒克市玉磊石料廠購買礫石的過程中將艾米如拉.熱XX碾壓,導致艾米如拉.熱XX死亡。后圖木舒克市交警大隊作出(2017)223號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熱XX.麥麥提艾力和被告木沙XX.艾山承擔同等責任。被告木沙XX.艾山駕駛的新BXXX87號中型貨車掛靠在被告昌吉金絲路公司名下,投保于某保險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相互簽訂賠償協議書,對事故死亡者艾米如拉.熱XX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等費用,某保險公司賠償173487.5元賠償金,被告木沙XX.艾山賠償6512.5元,原告也收到賠償款18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熱XX.麥麥提艾力、海力XX.艾買提的被害人艾米如拉.熱XX的死亡補償費17786元X20年﹦355720元,喪葬費28172.5元,誤工費每天175元X15人X3天﹦787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共計401767.5元中,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110000元后剩余291767.5元的50%即145883.75元,共計賠償金為255883.75元,扣除以前支付的173487.5元,剩余82396.25元應由各被告承擔賠償的訴訟請求,沒有證據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無效,即(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在本案中,原告未向法庭提交上述協議書無效的證據。2019年9月29日雙方自愿簽訂賠償協議書,此協議書中無遺漏的賠償項目,并且被告按照協議書履行賠償義務,原告也收到了賠償金。協議書是在雙方自愿和平等的基礎下簽訂的,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照協議遵守承諾。被告昌吉金絲路公司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予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一、駁回原告熱XX.麥麥提艾力、海力XX.艾買提的訴訟請求;二、案件受理費930元(原告已支付),由原告承擔。
二審中,上訴人熱XX.麥麥提艾力、海力XX.艾買提向本院提交巴楚縣恰爾巴格鄉奧依闊塘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一份,擬證實上訴人親屬15人辦理死者艾米如拉.熱XX的喪葬事宜三天的事實。
經庭審質證被上訴人木沙XX.艾山質證稱,請求人民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做是否確認的意見。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質證稱,對真實性無異議,但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對上訴人的經濟損失被上訴人已經給予賠償,無重復訴訟的必要。
本院對于上訴人提交的巴楚縣恰爾巴格鄉奧依闊塘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但因與本案爭議事實不具有關聯性,故不予采納。
二審查明事實、采信證據與原審一致。
本院認為,二審爭議焦點為:雙方簽訂的賠償協議是否有效的問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訂立雙方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上訴人熱XX.麥麥提艾力接受上訴人海力XX.艾買提的全權委托與被上訴人木沙XX.艾山、某保險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達成賠償協議,并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協議上書簽字。上訴人熱XX.麥麥提艾力和被上訴人木沙XX.艾山另外又達成一份維吾爾文賠償協議,該協議內容與三方達成的協議內容一致,表明上訴人熱XX.麥麥提艾力知曉上述賠償協議的內容,可視為其在自愿的前提下放棄要求賠償其他款項的權利,且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也已完全履行其賠償義務,故該協議合法有效。上訴人熱XX.麥麥提艾力、海力XX.艾買提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人熱XX.麥麥提艾力、海力XX.艾買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上訴人預交)1860元由上訴人熱XX.麥麥提艾力、海力XX.艾買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尹 惠 欣
審判員 麥麥提艾力.艾孜則
審判員 褚 彩 霞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艾尼皮古力.艾克拜爾
書記員 祖麗皮亞.木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