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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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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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24民初406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泗縣人民法院 2020-01-17
原告:梁XX,男,漢族,住安徽省泗縣。
委托代理人:甲,安徽玉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109,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300MAXXXAEW7D。
負責人:張XX。
委托代理人:乙,該公司職員。
原告梁XX訴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2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梁XX及其委托代理人甲、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乙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梁XX訴稱:請求:1、判決被告賠償原告車輛配件及維修費等各項損失51350元,包括:車輛配件及維修費29870元、車輛施救費1480元、鑒定費1500元、車輛貶值損失2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6月9日,原告駕駛的由被告承保交強險和商業險的皖LXXXXX輕型貨車沿S233省道由南向北行駛至靈璧縣S233向陽鄉向陽街南蘇圩村路段時與同向行駛的由楊夫亮駕駛的收割機追尾碰撞,造成原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靈璧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的第3400192160000106553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皖LXXXXX輕型貨車的所有人是原告。本次事故導致原告車輛受損嚴重,被托運至靈璧縣靈城寶杰汽修經營部修理,汽車施救費為1480元,2019年7月2日,車輛修理完畢,汽車配件和維修費等修理費用合計為29870元。原告所有的車輛系使用僅半年的新車,雖己得到修理,但該車在事故中碰撞后損害嚴重,部分配件經修復后,很難完全恢復到事故前所具有的質量和性能等,更無法達到出廠時的標準。在汽車交易市場上,發生過交通事故車輛的估價,顯然比無事故車輛要低,原告在被告處購買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因此,原告的此項損失,應受法律保護。綜上,原告認為,由于原告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被告應當履行賠償義務,特訴至貴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某保險公司辯稱:我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不承擔訴訟費及車輛貶值費用及鑒定費。因原告自行更換駕駛艙,駕駛艙未達到更換標準。后進行評估時,評估公司因駕駛艙已經更換無法進行判斷是否需要更換,我公司要求5折進行賠償。原告當時駕駛機動車存在超載行為,我公司要求加扣20%的賠償金額。
經審理查明:2019年6月9日,梁XX駕駛皖LXXXXX輕型貨車沿S233省道由南向北行駛至靈璧縣S233向陽鄉向陽街路段時與同方向行駛的由楊夫亮駕駛的收割機碰撞,造成收割機乘坐人楊之超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靈璧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第3400192160000106553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梁XX負事故全責。事故發生后,皖LXXXXX輕型貨車在靈璧縣靈城寶杰汽修經營部進行維修,維修及配件費用29870元,施救費1480元。審理期間,原告申請對車輛價值損失進行鑒定,經鑒定,車輛價值損失為25194元,原告支出鑒定費用1500元。
另查明:原告皖LXXXXX輕型貨車核定載重1580千克,事發時,原告運輸飼料10000千克,存在超載行為。
梁XX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100萬元第三者責任險、117000元的機動車損失險,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10日。
本院認為:原告梁XX向被告為皖LXXXXX輕型貨車投保,雙方形成保險合同關系。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117000元,不計免賠。事故中,造成皖LXXXXX輕型貨車車輛損壞,原告為此支出施救費1480元,對于該款,被告應予賠償。對于原告主張車輛損失29870元,原被告雙方對于該車是否需要更換駕駛艙雙方存在爭議。被告認為不需要更換,而原告認為需要更換,原告在未經被告同意的情況下更換駕駛艙。鑒于是否需要更換駕駛艙已無專業人士或機構評估,對于駕駛艙更換材料和費用17200元(駕駛室14200元、更換駕駛室殼體3000元),本院酌情認定駕駛艙損失為14000元。據此,原告的車輛損失金額共計為26670元。對于被告認為原告駕駛機動車存在超載行為應加扣20%賠償金額的主張,《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違反安全裝載規定,但不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增加10%的絕對免賠率。原告駕駛車輛發生事故時,存在超載情況,但沒有認定超載是發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對于車輛損失26670元,按合同約定加扣10%,即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24003元。對于原告主張要求被告賠償車輛價值損失20000元及鑒定費1500元,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和合同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原告梁XX車輛損失等各項損失25483元。
二、駁回原告梁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4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275元,由原告梁XX負擔27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均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 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