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萬載縣龍耀汽運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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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9民終195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2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
主要負責人:鄧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湖北金煜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萬載縣龍耀汽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萬載縣(鄭鐵物流園內)。
法定代表人:胡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湖北浩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萬載縣龍耀汽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耀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云夢縣人民法院(2019)鄂0923民初61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駁回一審判決,發回重審;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本案不屬于保險責任,一審判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不合理。本案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駕駛員及實際車主一直到訴訟過程均未向上訴人報案,事故車輛在2019年1月16日再次發生交通事故,且已經理賠。本案中被上訴人雖然向交警報案,但是對車輛損失不能證明是第一還是第二次事故造成的,如果為第二次事故造成的,上訴人已經進行了賠付,不應在本案中進行賠付。本案是由于事故發生后被上訴人未及時向上訴人報案,導致造成損失無法查明,上訴人對無法確定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一審中上訴人在舉證期內申請對事故車輛的損失進行評估,一審無理由駁回上訴人的申請違反法律規定,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查明本案事故車輛的實際損失,準許上訴人的鑒定申請。2、本案事故車輛未在我司投交強險,對三者樹木損失需現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2000元,超出部分上訴人在商業險限額內承擔,一審法院未查明事故車輛承包情況,遺漏交強險承保公司,程序不合法。
龍耀公司辯稱,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本案事故發生后報過警,交警部門也出具了事故認定書,鑒定是交警部門委托的,有相應的依據,對于重新鑒定,上訴人在一審沒有提供證據證明鑒定材料、鑒定人等不符合鑒定的相關法律規定,一審駁回其重新鑒定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
龍耀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某保險公司賠償損失66910元;2、某保險公司承擔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3月10日,龍耀公司為登記在其名下的贛C×××××號重型廂式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88264元,第三者責任險100萬元,不計免賠率險),并繳納了保險費用,保險期間自2018年3月10日至2019年3月9日。2018年11月8日4時25分許,鄧堂軍駕駛贛C×××××車輛沿316國道自南向北行駛至1197KM+200M路段時,因操作不慎撞到公路邊的樹上,造成樹木受損和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2018年11月8日,云夢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鄧堂軍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毛漢斌(樹木所有人)在此事故中無責任。2018年11月12日,湖北循其本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在鑒定基準日該車的損失修復還原評估價格為56710元。龍耀公司為確定車輛損失支付評估費2800元。另龍耀公司支付施救費2130元,在交警大隊的調解下賠償了樹木所有人損失2400元,以上合計64040元。后龍耀公司索賠未果,雙方以致成訴。一審法院認為,龍耀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依法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在未及時通知保險人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情況下,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后,龍耀公司積極撥打了交警部門的報警電話,交警部門制作了事故責任認定書,對車輛損失進行了鑒定,事故的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都可以確定,某保險公司主張不承擔賠償責任沒有法律和合同依據。某保險公司未提交證據足以反駁該鑒定結論,也未提交證據證明鑒定結論存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的情形,且庭審中原告龍耀公司提交了實際修理費增值稅發票,故對該重新鑒定申請依法不予準許。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交證據證明該部分系重復計算或系新增設備,對某保險公司認為鑒定中存在著重復計算損失和新增設備損失主張,依法不予支持。龍耀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向某保險公司要求支付保險金符合合同約定,該樹木損失龍耀公司在交警部門的主持調解下已實際支付,且收款人出具了增值稅發票,某保險公司未提交相反證據反駁,對某保險公司的意見依法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鑒定費系被保險人為查明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判決:某保險公司應給付萬載縣龍耀汽運有限公司保險金64040元,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給付。案件受理費1473元,由萬載縣龍耀汽運有限公司負擔72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401元。
本院二審期間,某保險公司提供了2019年1月16日機動車輛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和當天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以證明第二事故報了保險公司后無法確定第一次的損失。本院認為該組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不予認可。經審理查明,一審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本院另查明,龍耀公司未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龍耀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的條款為《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
本院認為,1、關于某保險公司認為龍耀公司未及時向其報案導致造成損失無法查明,因此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在未及時通知保險人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情況下,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后,龍耀公司積極撥打了交警部門的報警電話。交警部門制作了事故責任認定書,對車輛損失進行了鑒定,事故的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都可以確定,某保險公司主張不承擔賠償責任沒有法律和合同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2、關于某保險公司認為一審駁回其重新鑒定的申請違反法律規定的主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的規定,某保險公司未提交證據足以反駁案涉鑒定結論,也未提交證據證明該鑒定結論存在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鑒定程序違法等情形,故一審法院對重新鑒定申請不予準許符合法律規定,某保險公司的該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3、關于某保險公司認為對第三者的樹木損失2400元應在超出交強險限額2000元的部分外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依據雙方簽訂的保險條款第二十二條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對第三者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的部分負責賠償。本案中,龍耀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輛商業保險,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因此,某保險公司認為第三責任險應當扣除交強險限額2000元的上訴理由,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云夢縣人民法院(2019)鄂0923民初612號民事判決;
二、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被上訴人萬載縣龍耀汽運有限公司保險金62040元。
一審案件受理費1473元,由萬載縣龍耀汽運有限公司負擔72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401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401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351元,由萬載縣龍耀汽運有限公司負擔5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毛 峰
審判員 鮑 龍
審判員 劉 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劉依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