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樊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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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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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5民終512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1-2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502915490XXXX營業場所: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
負責人:龍X,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曾XX,系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樊XX,男,漢族,貴州省畢節市人,住畢節市七星關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鐘X,貴州朗意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貴州朗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黎XX,男,漢族,貴州省畢節市人,住畢節市七星關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X,男,貴州省畢節市人,住貴陽市云巖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樊XX、黎XX、王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人民法院(2018)黔0502民初494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從貴F×××××號小型越野客車投保的交強險限額和商業險限額內直接賠償原告樊XX因本次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198540.9元。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從貴F×××××號小型越野客車投保的交強險和商業險限額內直接支付被告王XX因本次事故給原告樊XX墊付的醫療費等193091.61元。三、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從貴F×××××號小型越野客車投保的交強險和商業險限額內直接支付被告黎XX因本次事故給原告樊XX墊付的醫療費9000.00元。四、駁回原告樊XX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711.00元(已按交易程序減半收取),由原告樊XX承擔1,300.00元,由被告王XX承擔1,411.00元。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502民初494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一審原告的訴訟請求。二、一審、二審訴訟費用上訴人不承擔。事實及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楚,相關費用計算方式錯誤。1、伙食補助費:根據一審原告樊XX提供的14份病例,共計住院307天,伙食補助費應該為307天×100元/天=30700元,一審法院和上訴人都認可該筆費用,但在審理時未扣減王XX為樊XX住院期間墊付的伙食補助費25120元,將該筆費用25120元判決上訴人再次承擔,一審法院重復計算,判決上訴人支付伙食補助費共計55820元,讓上訴人多承擔25120元。2、護理費:經一審法院委托,樊XX去貴陽市一醫司法鑒定機構鑒定,誤工期180天,護理期90日,營養期90日,一審法院參照鑒定意見判決上訴人賠償樊XX9430.52元,但樊XX住院期間王XX為其墊護了護理費41040元,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賠償41040元給王XX,再重復判決護理費,讓上訴人多承擔41040元。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多承擔了66160元,請求二審依法處理。
被上訴人樊XX二審答辯稱:原判對于部分費用的判決錯誤,存在漏判決錯判的情形,請求二審予以糾正。
被上訴人黎XX、王XX二審未作答辯。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判認定的事實一致,無新的事實、證據。
二審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支付給被上訴人樊XX各項賠償款中是否扣除了被上訴人王XX為樊XX住院期間墊付的伙食補助費25120元與被上訴人王XX為其墊護了護理費41040元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之規定,本院只圍繞上訴人的上訴主張進行審理。關于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經查,原判認定被上訴人樊XX各項賠償費共計198,540.9元,對于被上訴人王XX為樊XX住院期間墊付的伙食補助費25120元、護理費41040元共計66160元,原判在本院認為中提出應扣減但未能扣減,導致上訴人多承擔了該部分賠償款不當。上訴人對此提出的上訴主張成立,本院予以糾正。故上訴人應得的各項賠償款為:198,540.9元-66160元=132380.90元。
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但判決結果錯誤,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出的上訴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人民法院(2018)黔0502民初4946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即: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從貴F×××××號小型越野客車投保的交強險和商業險限額內直接支付被告王XX因本次事故給原告樊XX墊付的醫療費等193091.61元;三、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貴F×××××號小型越野客車投保的交強險和商業險限額內直接支付被告黎XX因本次事故給原告樊XX擔負的醫療費9000.00元。)
二、撤銷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人民法院(2018)黔0502民初4946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四項(即: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從貴F×××××號小型越野客車投保的交強險限額和商業險限額內直接賠償原告樊XX因本次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198540.9元;四、駁回原告樊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從貴F×××××號小型越野客車投保的交強險限額和商業險限額內直接賠償被上訴人樊XX因本次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132380.90元。
四、駁回被上訴人樊XX的一審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711.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422元,共計8133元,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1411元,被上訴人樊XX承擔1,300.00元,被上訴人王XX承擔5422元。
如果義務人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義務,權利人可于自動履行期限屆滿后的兩年內向原審法院或其財產所在地的法院申請執行。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周鶯
審判員 殷勇
審判員 吉雪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譚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