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久久科技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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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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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02民初12052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 2020-02-17
原告:永康市久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華市永康市經濟開發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784554026XXXX。
法定代表人:吳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浙江漢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XX,浙江漢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702704529XXXX。
負責人:金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系被告工作人員。
原告永康市久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久久公司)與被告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某保險公司申請對浙GXXXXX號車輛損失進行評估。本院依法委托金華鴻文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金華鴻文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出具評估報告。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久久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承擔修理費408000元、公估費20000元,合計428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后將第一項訴訟請求變更為車輛損失354675元、公估費20000元。事實和理由:2019年9月2日16點左右,吳XX駕駛原告所有的浙GXXXXX號小型汽車在永康市道行駛時,因當時普降暴雨,車輛遇水行駛后熄火,造成車輛發動機等部位損壞。車輛在被告處投保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為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12月27日止,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后,原告向被告的全國報案熱線電話報案,被告委派了查勘員進行查勘,以發動機進水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為由,不予定損且不予賠付。無奈之下,原告只能自行委托鑒定評估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公估,并自行委托修理廠修理,現車輛修復完畢。
某保險公司辯稱,該車在本起事故中是涉水行駛導致損失,根據保險條款約定,發動機損失屬于免責范圍,本案保險未投保涉水險,原告訴訟請求中應剔除發動機的修理費用,公估費、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范圍。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告系浙GXXXXX梅賽德斯-奔馳牌小型汽車的車主,向被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827920元)、不計免賠險等險種,保險期間自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12月27日。2019年9月2日16時左右,原告法定代表人吳XX駕駛涉案車輛行經永康市道一路段時因暴雨致路面積水,導致車輛發動機進水熄火,后于同日16時23分向被告報案。報案記錄中載明出險經過“由于暴雨路面積水,本車熄火,無人傷、無財損,建議交警”。后原告委托杭州皓豐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鑒定,鑒定意見:2019年9月2日(事發日)的車輛損失為408000元,原告為此花費評估費20000元。后該車由原告自行維修完畢。審理過程中,被告對車輛損失申請重新鑒定,金華鴻文價格評估有限公司的鑒定意見:2019年9月2日(事發日)的車輛損失為354675元。
另查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以下簡稱《保險條款》)第六條第四項載明,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雷擊、暴風、暴雨、洪水、龍卷風、冰雹、臺風、熱帶風暴等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被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第十條第八項載明,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行駛證、駕駛證、保險單、《保險條款》、報案記錄、氣象證明、評估報告、評估費發票、維修清單及維修發票,被告提供的《保險條款》、查勘現場圖片及鴻文價評[2019]050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和雙方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陳述等證據所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久久公司為其所有的浙GXXXXX號梅賽德斯-奔馳牌轎車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險等,原、被告之間的財產保險合同成立并生效。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發動機進水致損是否屬于車輛損失險理賠范圍。首先,訟爭保險合同并未將保險車輛的發動機排除在保險標的之外,而發動機作為車輛不可缺少的部件,其所受損失應視為保險車輛損失的一部分。訟爭保險合同已約定因暴雨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本案保險車輛即系因暴雨受損,故保險人應對由此造成包括發動機在內的保險車輛損失承擔保險責任。其次,雖被告辯稱保險合同規定保險車輛發動機進水導致的發動機損壞,其不負賠償責任且已履行告知義務,根據此條約定,其不應對保險車輛發動機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但對于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本案中《保險條款》的保險責任部分明確約定暴雨造成的車輛損失屬于保險公司理賠范圍,后續條款中對發動機進水導致車輛損失不屬于保險公司理賠范圍的約定應當排除暴雨為主因導致的車輛損失,應是對除暴雨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發動機進水導致車輛損失情形的約定。故本案原告的合理損失354675元,被告應按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范圍內予以理賠。評估費系原告為確定損失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費用,亦應由被告承擔。綜上,原告變更后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永康市久久科技有限公司理賠款354675元及評估費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履行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60元(已減半),鑒定費20000元,合計23460元,由原告永康市久久科技有限公司負擔261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元208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江獻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代書記員 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