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張夢XX與程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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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583民初1703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0-01-15
原告:李XX,女,漢族,住安徽省宿州市靈璧縣。
原告:張X1,男,2017年生,漢族,住安徽省宿州市靈璧縣。
原告:張X2,女,2018年生,漢族,住安徽省宿州市靈璧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葉XX,江蘇譽騰律師事務所律師。同時代理上述三原告。
被告:程X,男,漢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懷遠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常熟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581842097XXXX。
負責人:陸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員工。
原告李XX、張X1、張X2與被告程X、常熟金象墻體材料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1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訴訟中,原告李XX、張X1、張X2申請撤回對被告常熟金象墻體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訴,本院予以準許。原告李XX、張X1、張X2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葉XX,被告程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XX、張X1、張X2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各損失合計684689.8元;2、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優先賠償;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9年6月23日,張X3與被告程X在XX線(XX道)22公里500米(昆山市XX道路口處)發生事故,造成張X3倒地后當場死亡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認定張X3負該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程X負該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事發時,被告程X駕駛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現因賠償事宜,原告向法院起訴。
被告程X辯稱:對事故的發生和責任認定無異議,我在本案中沒有墊付,我是被告常熟金象墻體材料有限公司公司的員工,被告常熟金象墻體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沒有墊付。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的發生和責任認定無異議,肇事車輛在我司承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后我司未墊付醫藥費,事發時,肇事車輛制動不合格,商業險應增扣10%。
本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如下:2019年6月23日,張X3與被告程X在XX線(XX道)22公里500米(昆山市XX道路口處)發生事故,造成張X3倒地后當場死亡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張X3負該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程X負該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程X駕駛的蘇E×××××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本案中張X3親屬繼承人為其配偶李XX、兒子張X1、女兒張X2。
上述事實,由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戶籍證明及當事人陳述證實,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的,賠償權利人有權要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相應損失。被告程X負事故次要責任,張X3負事故主要責任,張X3駕駛非機動車,被告程X駕駛機動車,故被告程X責任比例為35%。事發時被告程X駕駛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故應由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在商業險范圍內賠償。
關于原告損失,本院認定如下:死亡賠償金944000元,喪葬費3634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500854元,親屬誤工費、交通、住宿費5000元。
原告上述損失共計1501196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內賠償110000元,超出交強險部分1391196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按照35%的比例賠償486918.6元,被告某保險公司交強險、商業險合計賠償596918.6元。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李XX、張X1、張X2596918.6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原告李XX、張X1、張X2指定收款賬號:62×××71,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靈璧尹集分理處,戶名:李XX)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未按本判決履行義務,權利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執行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案件受理費3824元,減半收取1912元,由原告李XX、張X1、張X2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76)。
審判員 沈 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 馬雪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