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甲;高X;運城鴻贏物流有限公司;張X甲;夏津縣聯眾物流運輸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魯1425民初363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齊河縣人民法院 2020-02-24
原告:李X甲,男,漢族,住山東省安丘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山東明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X,男,漢族,住山西省夏縣。
被告:運城鴻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二、三號房。
法定代表人:張X乙,總經理。
被告:張X甲,男,漢族,住山東省德州市臨邑縣。
被告:夏津縣聯眾物流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夏津縣經濟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張X丙。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
負責人:孫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山東眾成清泰(德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X甲與被告高X、被告運城鴻贏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張X甲、被告夏津縣聯眾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被告高X及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運城鴻贏物流有限公司、張X甲、夏津縣聯眾物流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X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貨物損失62860元、評估費3500元,計66360元,后變更為56236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8月4日00時20分許,高X駕駛車牌號為晉M×××××重型倉柵式貨車,沿S1行駛至27公里150米時,與騎、軋車行道分界線停車的張X甲駕駛車牌號為魯N×××××/魯N×××××的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相刮碰發生交通事故,致兩車及貨車不同損壞。該事故經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四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高X負主要責任,張X甲負次要責任。魯N×××××/魯N×××××的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晉M×××××貨車上的貨物系原告所有,因該事故毀損,經鑒定貨物損失價值為62860元。為此訴至法院依法判如所請。
高X辯稱,在實事求是的情況下我愿意賠償原告合理的損失,對評估報告有異議,詳見質證意見。
運城鴻贏物流有限公司在答辯狀中辯稱,答辯人于2018年1月16日與謝舒婷簽訂了購車分期付款合同書,謝舒婷與高X是夫妻關系,事故車晉M×××××號車輛實際使用人系高X,因該車屬于分期狀態,所以一直在答辯人名下,我公司不應承擔因事故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張X甲未作答辯。
夏津縣聯眾物流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某保險公司辯稱,對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在保險限額內依法承擔,我方不承擔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費,魯N×××××/魯N×××××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在我司投保交強險一份及商業三者險150萬并附加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經審理,對于原被告雙方沒有爭議的證據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高X提交的道路運輸證本院予以確認。對于雙方有爭議的事實,原告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1、提交山東天德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資產評估報告一份,證明晉M×××××號車上貨物損失為52736.43元。
證據2、提交評估發票及山東得惠價格評估報告各一份,證明原告為確定自己的損失委托評估產生評估費3500元,應當由被告承擔。
證據3、提交照片六張,證明1、高X在“運滿滿”平臺配送原告貨物,載明運輸的水果為10.5噸;2、貨物裝滿后運輸前的狀況;3、事故發生后,原告的貨物全部損壞。
證據4、提交光盤一張,證明原告的貨物已經全部損毀。
證據5、提交張X甲的陳述材料復印件及車輛的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張X甲駕駛的車輛登記單位是夏津縣聯眾物流運輸有限公司,雙方是掛靠關系。
經庭審質證,到庭被告對證據1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評估結論不認可。報告應該負相關的法律責任;現場照片明顯看出有蘋果還有梨,評估公司把水果全部按照美國八號蘋果評估沒有依據;報告載明是李X甲不認可高X的分法而不是評估公司不認可高X的分法;報告載明水果每斤2.4元沒有事實依據,水果平均價格嚴重過高,評估報告沒有說明評估價格是按照收購價格還是交易價格;評估公司沒有說明為什么沒有采納我方提交的載明收購價格的證據;對證據2的單據真實性沒有異議,因原告單方委托,評估費全部由被告承擔有異議;對證據3無異議;對證據4證明貨主是李X甲及貨物全損無異議;對證據5的真實性無法核實不予質證。
經審查,原告提交的證據1系法院依當事人申請,委托評估機構所作出的評估報告,評估報告的評估現場調查、收集整理評估資料、評定估算形成結論三部分中詳細記載了評估過程及評估結論的形成依據,到庭被告雖有異議,但未提供法定的足以引起評估報告無效的證據,對該證據本院予以采信;對證據2評估費單據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對原告的此項主張本院將結合重新鑒定結論進行合理分擔;對證據3、4因各方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對證據5中張X甲的陳述材料本院不予采信,對其車輛的駕駛證、行駛證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運城鴻贏物流有限公司提交結婚證復印件、購車分期付款合同書、銀行轉賬憑證及還款記錄一組,證明高X與謝舒婷是夫妻關系,車輛實際所有人及使用人系高X,事故車輛已經出售給高X與謝舒婷,謝舒婷與高X按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
經庭審質證,原告對結婚證真實性無異議,對合同證明內容有異議,對收據不發表質證意見,并認為高X與運城鴻贏物流有限公司是掛靠關系;到庭被告對以上證據無異議,但高X認為雙方是掛靠關系。
經審查,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對原告認為高X與運城鴻贏物流有限公司是掛靠關系的主張,雖高X認可,但庭審中高X同時承認除了每月向運城鴻贏物流有限公司繳納車款本金和利息,不額外繳納管理費,平時車輛由其本人控制,綜上,原告所主張的掛靠關系理由不充分,不足以否定《購車分期付款合同書》所載內容,依現有證據應認定高X與運城鴻贏物流有限公司系分期付款買賣合同關系。
綜上,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8月4日00時20分許,高X駕駛車牌號為晉M×××××的重型倉柵式貨車,沿S1行駛至27公里150米時,與騎、軋車行道分界線停車的張X甲駕駛車牌號為魯N×××××/魯N×××××的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相刮碰發生交通事故,致兩車及貨車不同損壞。該事故經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四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高X負主要責任,張X甲負次要責任。
高X駕駛的車牌號為晉M×××××的重型倉柵式貨車,實際車主為高X,登記所有人為運城鴻贏物流有限公司,雙方簽訂了購車分期付款合同書。
張X甲駕駛的魯N×××××/魯N×××××的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登記所有人為夏津縣聯眾物流有限公司,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及商業三者險150萬并附加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山東天德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資產評估報告載明:李X甲的車上貨物損失為52736.43元;原告為其貨損評估花評估費3500元,其單方委托所作出的貨物損失為62860元。
本院認為,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四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認定的交通事故事實能客觀的反映交通事故的形成原因,其認定結論客觀公正,程序合法。被告某保險公司作為魯N×××××/魯N×××××的重型倉柵式半掛事故車交強險的承保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應首先在其承保的交強險財產責任限額內對原告的車輛損失先行賠償;對原告超過交強險的損失,被告高X作為晉M×××××重型倉柵式貨車的實際車主及使用人,按其車過錯承擔賠償責任;運城鴻贏物流有限公司作為事故車的登記所有人,其與被告高X系分期付款買賣合同關系,根據法律規定,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作為魯N×××××/魯N×××××事故車商業三者險的承保方,按商業三者險保險合同的約定在其車責任范圍內賠償,不足部分,夏津縣聯眾物流有限公司作為該事故車的登記所有人應按其車過錯承擔賠償責任,魯N×××××/魯N×××××車的駕駛人張X甲未到庭參與訴訟,未向本庭陳述其與該車的身份關系,因此其作為該車的使用人及侵權人應與車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次事故發生在機動車之間,參照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德州市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損害賠償責任比例(試行)》的規定,高X承擔70%的賠償責任,張X甲方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對原告主張的貨物損失本院予以支持;對其主張的評估費本院根據重新評估的減損比例進行酌情分擔。綜合原告提交的證據2及山東天德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減損比例為16.1%,經計算,被告應負擔2936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分項責任限額及商業三者險理賠款范圍內賠償原告李X甲各項經濟損失(詳見賠償清單)18101.73元,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高X賠償原告李X甲各項經濟損失(詳見賠償清單)37570.70元,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一次性付清;
三、駁回原告李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730元,由原告李X甲負擔13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26元,由被告高X負擔470元。
審判員 于俊麗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武淑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