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王X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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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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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民終541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17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
負責人:李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河南五色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甲,男,漢族,住河南省商水縣,系王耀光之父。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乙,女,漢族,住河南省商水縣。系王耀光之母。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丙,男,漢族,住河南省商水縣,系陳永真之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X,男,漢族,住河南省商水縣,系陳永真之父。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康X,女,漢族,住河南省商水縣,系成陳永真之母。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丁,男,漢族,住河南省商水縣,系陳永真長子。
法定代理人:王X丙,系王X丁之父。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男,漢族,住河南省商水縣,系陳永真次子。
法定代理人:王X丙,系王XX之父。
上述七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秦XX,河南眾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XX,男,漢族,住河南省商水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河南晟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匯區。
負責人:姜X,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甲、王X乙、王X丙、陳XX、康X、王X丁、王XX、劉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商水縣人民法院(2019)豫1623民初437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被上訴人王X甲、王X乙、王X丙、陳XX、康X、王X丁、王XX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秦XX,被上訴人劉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服金額600000元;2、本案的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1、一審法院按照城鎮標準計算各被上訴人的相關損失錯誤,其相關損失應按農村標準進行計算;2、一審判決陳永真損失中被撫養人生活費計算錯誤,在本次事故發生時,康X未到60周歲,陳XX剛滿60周歲,且其戶籍為農村戶籍,不符合被撫養人的定義,不應支持其二人的被撫養人生活費訴請;3、一審判決王耀光損失中精神撫慰金60000元過高,應以不超過40000元為宜。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王X甲、王X乙、王X丙、陳XX、康X、王X丁、王XX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適當,甲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劉XX答辯稱,其對一審判決無異議,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審判決。
王X甲、王X乙、王X丙、陳XX、康X、王X丁、王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各被告賠償各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被扶養人生活費、車損、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家屬處理喪葬事宜費用等共計1176002.5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7月27日18時30分許,在商水縣××大道東××柴××標志牌東200米處,劉XX駕駛豫P×××××號小型普通客車與陳永真駕駛的兩輪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陳永真及兩輪電動車乘車人王XX、王耀光受傷,后陳永真、王耀光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河南省商水縣交警大隊事故中隊出具第411623120190000890號事故認定書依法認定劉XX負事故同等責任、陳永真負事故同等責任、王XX無責任、王耀光無責任。另查明豫P×××××號小型普通客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在甲保險公司投保有100萬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陳永真父母有三個子女,均已成年。另查明,①河南省2018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1874.19元;②河南省2018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55997元。③河南省2018年城鎮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20989.15元。
一審認為,陳永真及王耀光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王XX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傷的事實清楚,商水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的事故認定書合法、正確,一審法院予以采信。陳永真、王耀光及王XX的合理損失依法應當得到賠償。劉XX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因其駕駛的肇事車輛豫P×××××號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在甲保險公司投保有100萬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原告的損失應由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保險限額內先行賠付,不足部分由甲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按照事故責任比例賠付原告60%的損失,仍然不足的部分再由侵權責任人劉XX賠償。陳永真因此次事故損失如下:醫療費624.9元、死亡賠償金637483.8元(31874.19元/年×20年)、喪葬費27998.5元(55997元/年÷12月/年×6月)、精神撫慰金酌情認定400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363811.9元(20989.15元/年×12年+20989.15元/年÷3×8年×2)車輛損失2400元、鑒定費400元,以上共計1072719元。王耀光因此次事故損失如下:醫療費277.5元、死亡賠償金637483.8元(31874.19元/年×20年)、喪葬費27998.5元(55997元/年÷12月/年×6月)、精神撫慰金酌情認定60000元,以上共計725759.8元。王XX因此次事故損失如下:醫療費8809.7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50元/天×20天)、營養費400元(20元/天×20天)、護理費2165.5元(39522元/年÷365天/年×20天)、交通費酌情認定400元,以上共計12775.2元。由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王XX醫療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共計11663.1元,賠償陳永真醫療費、精神撫慰金、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車損、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各項損失共計56342.15元,賠償王耀光醫療費、精神撫慰金、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各項損失共計53994.75元。由甲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按照事故責任比例賠償王XX醫療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共計667.27元,賠償陳永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車損、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各項損失共計609826.17元,賠償王耀光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各項損失共計403059.03元。上述損失總額已經超出甲保險公司承保的第三者責任險限額,故甲保險公司應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王X丙、陳XX、康X、王XX、王X丁600000元,賠償王X甲、王X乙400000元。不足部分由劉XX分別賠償王XX667.27元,賠償王X丙、陳XX、康X、王XX、王X丁9826.17元,賠償王X甲、王X乙3059.03元。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王XX各項損失11663.1元、賠償王X丙、陳XX、康X、王XX、王X丁各項損失56342.15元;賠償王X甲、王X乙各項損失53994.75元;二、甲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限額內賠償王X丙、陳XX、康X、王XX、王X丁各項損失600000元;賠償王X甲、王X乙各項損失400000元;三、劉XX賠償王XX667.27元,賠償王X丙、陳XX、康X、王XX、王X丁9826.17元,賠償王X甲、王X乙3059.03元。四、駁回王X甲、王X乙、王X丙、陳XX、康X、王X丁、王XX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一、二、三項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如不按上述規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5384元,由劉XX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事實與原審一致,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各方當事人所爭議的焦點為:1、本案中兩位受害人的各項損失數額應否按照城鎮標準進行計算;2、一審法院對受害人陳永真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認定是否正確適當;3、一審法院對受害人王耀光精神撫慰金的認定數額是否于法有據。
關于第一個焦點:受害人陳永真一方在一審訴訟過程中向法庭提交的證據能夠形成證據鏈,證明其一家土地已經被征收,屬于失地農民的事實,一審法院參照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發布的豫高法【2018】372號《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失賠償項目計算標準(試行)》相關規定,按照城鎮標準計算受害人陳永真一方的相關損失數額符合本案事實及法律規定,并無不當之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本案中的另一受害人王耀光一方的相關損失也應按照城鎮標準進行計算。
關于第二個焦點:在本案交通事故發生時,受害人陳永真的父親陳XX已年滿60周歲,其母親康X已年滿55周歲,均已超過了法定的退休年齡,且其家庭所屬的土地已被征收,甲保險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二人有其他收入來源,故一審判決支持受害人陳永真的被撫養人生活費訴請,于法有據,亦無不當之處。
關于第三個焦點: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造成王X甲、王X乙之子王耀光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嚴重后果,給其家人心理及精神上造成了極大的傷害,一審法院參照相關法律規定,酌情認定其精神撫慰金為60000元并無不當之處。
綜上所述,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800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 凱
審判員 張子亞
審判員 陳翠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劉瀟
書記員周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