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劉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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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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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6民終65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負責人:于X,該公司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河南睿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男,漢族,住西華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河南天圖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關XX,男,漢族,住西華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商水縣路之虎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XX,該公司經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劉XX、關XX、商水縣路之虎運輸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西華縣人民法院(2019)豫1622民初413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上訴人劉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事故發生后,鑒定機構對事故車輛現場拆解鑒定時未通知保險公司現場參與,程序違法,鑒定價格不真實,鑒定報告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2、劉XX提供的修理廠發票加蓋了兩個修理廠印章,該發票不具有真實性,劉XX也沒有提供更換車輛零部件進貨清單,不應認定。3、車輛施救費用和評估費用屬于間接損失,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劉XX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并無不當。上訴人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劉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關XX、商水縣路之虎運輸有限公司、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費、施救費、鑒定費等共計117100元。2、關XX、商水縣路之虎運輸有限公司、保險公司負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1月23日18時30分,關XX駕駛商水縣路之虎運輸有限公司所有的豫P×××××號重型貨車在遲營鄉打包廠隔壁倉庫倒車時,與劉XX所有的豫P×××××號重型貨車相撞,造成劉XX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西華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認:關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劉XX無責任。事故車輛豫P×××××號重型貨車在保險公司處投保有機動車強制保險和100萬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且不計免賠,保險期間均自2019年1月12日起至2020年1月11日止,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豫P×××××號重型貨車登記所有人為商水縣誠鑫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實際車主為劉XX,二者為掛靠關系。豫P×××××號重型貨車經西華縣人民法院委托周口市大眾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該車輛損失價值為人民幣104100元,事故車輛已在西華縣××東汽車修理廠維修,實際維修價格為(購買配件及維修費)104500元。劉XX支出評估費6500元,施救費65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關XX駕駛豫P×××××號重型貨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在本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故應對劉XX因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因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商業三責險和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承保期限內,故,保險公司應對劉XX的損失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付,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由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責險范圍內予以賠償。由于劉XX的損失已在保險限額內得到足額賠付,商水縣路之虎運輸有限公司、關XX不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對劉XX請求的賠償范圍和賠償標準確認如下:1、車輛損失:104100元;2、評估費:6500元;3、施救費:6500元,以上共計117100元。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劉XX車輛損失、評估費、施救費共計117100元。二、商水縣路之虎運輸有限公司、關XX不再承擔賠償責任。案件受理費1321元,由關XX承擔。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的證據。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劉XX因本案交通事故遭受車輛損失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上訴人應依法在其保險范圍內承擔賠付義務。
被上訴人劉XX的車輛損失有其一審鑒定及其車輛修理發票為證,上訴人主張一審鑒定拆解時未通知其到場參與、程序違法,該項理由缺乏相應的依據,且其一審庭審中亦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重新鑒定,故其主張一審鑒定不能采信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訴人關于證明修理費用的發票中包含有修理廠發票和配件發票,并不屬于上訴人主張的存在兩個修理廠問題,故一審法院綜合分析并予以確認并無不妥。本案涉及的車輛施救費用和評估費用都屬于劉XX因本次交通事故產生的直接損失,應當由上訴人一并賠償,上訴人主張不應承擔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64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子亞
審判員 劉 凱
審判員 陳翠麗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張昊
書記員周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