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XX、王X甲、王X乙與被告任XX、甲保險公司(以下簡稱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乙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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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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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遼0113民初59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沈陽市沈北新區人民法院 2020-01-10
原告:趙XX,女,,住址沈陽市沈北新區
原告:王X甲,男,,住址沈陽市沈北新區
原告:王X乙,男,住址沈陽市沈北新區
三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鄂XX,沈陽市沈北新區華盛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任XX,男,,住址遼寧省法庫縣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康平縣。
負責人:王X丙。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遼寧華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沈陽市沈河區。
負責人:李X甲。
二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遼寧華禹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XX、王X甲、王X乙與被告任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XX、王X甲、王X乙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鄂XX,被告任XX及被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醫療費97817.24元;護理費9530.4元;營養費3300元;交通費2825.03元(其中救護車825.03元,處理喪葬期間交通費2000元);死亡賠償金186710元;喪葬費34546.5元;誤工費4332(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精神撫慰金50000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王紀武(已死亡)妻子趙XX、長子王X甲、次子王X乙。2019年10月22日12時10分,王嬌駕駛遼AXXX65號重型自卸貨車由北向南行駛至沈北新區望閆線(Y104)36公里50米處時與王紀武駕駛的三輪車由南向西左轉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王紀武死亡(住院33天),經沈陽市交通警察支隊沈北新區大隊認定王紀武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王嬌承擔事故次要責任。王嬌駕駛的遼AXXX65號重型車輛所有人系被告任XX,王嬌系事故發生時的司機,該車輛在被告二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
被告人保公司康平支公司辯稱: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我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承擔合理的賠償責任。原告主張的訴訟費不在理賠范圍之內,其他意見質證后發表。死者負事故責任,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不應得到支持。另保險公司墊付了10000元給原告。
被告人保公司沈河支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限額100萬元,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因投保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負次要責任。同時,投保車輛駕駛員投保車輛存在超載情況。故對于原告損失超過交強險。這部分我公司承擔。30%基礎上扣減10%免賠額。據商業險承擔27%的賠償責任。原告主張的訴訟費不在理賠范圍之內。另外,本案死者負事故主要責任。故主張的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不應得到支持。
被告任XX辯稱:我是車主,車輛已經投保,我已經墊付了兩萬元,保險公司應負責全部賠償,并將我墊付的錢給付我,另我的車受損了,我修車花了5萬多,我希望保險公司按事故認定把我車的錢扣掉。我還有一個意見補充一下子。我打車4165,給老百姓家王柏霞的墻和果樹給壓倒了。對方希望賠償,我墊付了5000塊錢。對方王麗霞家說是多退少補。這個錢也應該按責任定,補給對方王柏霞家。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死亡證明1份、社區證明1份,門診病歷、住院病案、醫藥費票據、費用明細清單,外購藥收據、門診收費票據、住院收費票據一組、交通費票據1組,尸檢鑒定意見書一份,輔助器具費發票2張、出院小結、費用清單、出院醫囑各1份、被告任XX提供收條一份,被告乙保險公司提供保險條款、保單一份,經當事人質證,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王紀武(已死亡)妻子趙XX、長子王X甲、次子王X乙。2019年10月22日12時10分,王嬌駕駛遼AXXX65號重型自卸貨車由北向南行駛至沈北新區望閆線(Y104)36公里50米處時與王紀武駕駛的三輪車由南向西左轉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王紀武當時受傷的后果,王紀武受傷后,被送至沈陽市沈北新區中心醫院治療33天,支出醫療費95234.83元,外購藥2321元,住院期間一級護理,其中20天重癥監護,住院期間鼻飼飲食。經沈陽市交通警察支隊沈北新區大隊認定王紀武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王嬌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原因系超載)。
另查明,王嬌駕駛的遼AXXX65號重型車輛所有人系被告任XX,王嬌系事故發生時的司機,該車輛在被告二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被告乙保險公司提供保險條款及保單,保險條款中載明超載實行10%絕對免賠。事故發生后沈陽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管理中心向王紀武墊付救助基金20329.83元,并告知于2020年2月25日前將墊付款轉入該中心。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健康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本案經公安機關作出責任認定,王嬌對事故承擔次要責任,被告任XX系車輛使用人,應當依法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30%賠償責任,因遼AXXX65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人保公司康平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在人保公司沈河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險,故應由被告天安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向原告賠償,不在保險公司賠付范圍及免賠部分損失,由被告任XX負擔。原告損失認定如下:1、醫療費95234.83元(外購藥沒有醫囑,不予支持);2、護理費3754.4元(住院期間重癥監護室期間20天無需家屬護理,按照遼寧省201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居民服務業日均工資144元計算計算13天一級護理);3、營養費3300元(住院期間鼻飼飲食,本院按每天100元予以支持);4、交通費1325.03元(救護車費用825.03元,住院期間交通費本院酌定500元);5、死亡賠償金148505元(按遼寧省201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全體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701元計算5年);6、喪葬費34546.5元;7、精神撫慰金50000元;原告主張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并未提供證據,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被告乙保險公司稱要求扣除沈陽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管理中心墊付費用,因該中心已經通知王紀武及家屬返還,故對該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被告任XX要求扣除因交通事故墊付的賠償案外人的費用,并未提起反訴,本案中不予處理,可另案訴訟。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內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趙XX、王X甲、王X乙護理費3754.4元;
二、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內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趙XX、王X甲、王X乙精神撫慰金50000元;
三、被告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內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趙XX、王X甲、王X乙死亡賠償金56245.6元;
四、被告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趙XX、王X甲、王X乙醫療費3013.40元【(醫療費95234.83元-10000元)×30%×90%】-20000元(任XX墊付金額)
五、被告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趙XX、王X甲、王X乙營養費891元(3300元×30%×90%)
六、被告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趙XX、王X甲、王X乙交通費357.75元(1325.03元×30%×90%);
七、被告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趙XX、王X甲、王X乙死亡賠償金24910.03元(死亡賠償金92259.4×30%×90%)
八、被告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趙XX、王X甲、王X乙喪葬費9327.55元(34546.5×30%×90%);
九、被告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給付被告任XX墊付醫療費20000元;
十、被告任XX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內賠償原告趙XX、王X甲、王X乙醫療費2557.04元【(醫療費95234.83元-10000元)×30%×10%】;
十一、被告任XX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內賠償原告趙XX、王X甲、王X乙營養費99元(3300元×30%×10%;)
十二、被告任XX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內賠償原告趙XX、王X甲、王X乙交通費39.75元(1325.03元×30%×10%)
十三、被告任XX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內賠償原告趙XX、王X甲、王X乙死亡賠償金2767.78元(死亡賠償金92259.4×30%×10%)
十四、被告任XX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內賠償原告趙XX、王X甲、王X乙喪葬費1036.95元(34546.5×30%×10%);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十五、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500元,減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趙XX、王X甲、王X乙負擔525元,被告任XX負擔2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巨 丹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書記員 胡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