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呂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20)豫16民終10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1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地:鄭州市西太康路121號
負責人:彭XX,該分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河南譯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呂XX,男,回族,住鄭州市金水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X,河南五色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呂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西華縣人民法院(2019)豫1622民初372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被上訴人呂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某保險公司賠償呂XX各項損失127076元。(爭議數額為132189元)2、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由呂XX承擔。事實和理由:本案的基本事實是:2018年11月9日16時許,呂XX父親呂明舉駕駛涉案車輛與張才駕駛三輪汽車相撞,造成張才受傷及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西華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未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出具事故證明一份。由于交警部門沒有劃分責任,不能認定呂XX應當承擔全部責任,雖然根據(2019)豫1622民初2173號民事判決書,法院認定呂XX承擔全部責任,但是其理由明顯不充分。(2019)豫1622民初2173號民事判決書所認定的事實以及所劃分的責任比例均不能適用于本案,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沒有劃分責任的情況,某保險公司僅承擔50%的賠償責任,故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全部責任明顯錯誤。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用,一審判決錯誤,明顯不符合合同約定。
呂XX辯稱,1、一審法院根據生效的法院判決書確定的案件事實,確認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的情況,符合法律規定。呂XX提交的張才訴呂明舉、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一案判決書已經生效,某保險公司作為案件中的被告,既未上訴且已經按判決書履行完畢。2、退一步說,即使另一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承擔責任,因呂XX在某保險公司投保的是車輛損失險,雙方存在財產保險合同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某保險公司也應當對呂XX的車輛損失全額賠付。3、訴訟費方面,因呂XX到某保險公司處理賠時,某保險公司拒絕全額理賠,才釀成本次訴訟,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訴訟費合理合法,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合理合法,依法應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呂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呂XX車輛損失費共計254152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認定事實:2018年11月9日16時許,呂XX父親呂明舉駕駛呂XX所有的豫A×××××號小型越野客車沿S329線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西華縣皮營鄉樓陳村路段時,與張才駕駛的由東向西行駛的三輪汽車相撞,造成張才受傷及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西華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未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出具事故證明一份。事故發生后,張才因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和車輛損失起訴呂明舉、某保險公司,經法院審理認定呂明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才無責,此案一審民事判決書已生效。因事故造成呂XX所有的車輛損壞,修理共計花費254152元。呂XX作為投保人為豫A×××××號小型越野客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限額為608396.80元,且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保險單在特別約定:本保險第一受益人為“吉致汽車金融有限公司”,單次事故賠款金額不超過10000元的,保險人可以直接支付被保險人。2019年9月30日,保險合同約定的受益人吉致汽車金融有限公司出具理賠函,寫明出險事故的理賠款賠付至被保險人指定賬戶。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呂XX是否具備原告訴訟主體資格。本案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第一受益人不是財產保險合同中的法定概念,而是雙方當事人的約定概念,呂XX車輛只是部分損失,呂XX請求的費用用于車輛的修復,呂XX為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其作為原告提起訴訟不無不當,且受益人出具有理賠函,同意將理賠款支付給呂XX,所以呂XX作為原告訴訟主體資格適格。
關于事故是否存在免賠情形。某保險公司在答辯中稱,事故車輛駕駛人存在酒駕的嫌疑,呂XX方予以否認,某保險公司無有效證據證明該事實的存在,某保險公司也未提供免賠條款的存在以及明確告知等證據,所以該抗辯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呂XX向某保險公司交了保險費,為其所有的豫A×××××號小型越野客車投保了機動車商業險,某保險公司向呂XX出具有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保險合同成立并生效,雙方均應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現呂XX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受損,某保險公司應按按照合同約定在保險限額內支付理賠款。所以,呂XX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車輛損失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呂XX請求的車輛損失,有正規的稅票、施工單,某保險公司雖有異議,沒有充分反駁的理由,也未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所以,某保險公司應賠付呂XX車輛損失254152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呂XX車輛維修費254152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11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1、某保險公司對呂XX的車輛損失是否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2、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一審訴訟費用。
第一、某保險公司對呂XX的車輛損失是否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本案呂XX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在商業保險中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呂XX的車輛因事故造成損失,某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上訴稱應按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并未提供證據證明保險合同在機動車損失險條款中約定有事故沒有劃分責任承擔50%賠償責任的內容,某保險公司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一審訴訟費用。
經審查:本案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一審法院判決由敗訴方的某保險公司承擔訴訟費用,于法有據。某保險公司上訴稱不應承擔訴訟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842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朱新章
審判員 沈華秋
審判員 曹春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何瓊瓊
書記員周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