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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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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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403民初45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 2020-01-30
原告:安XX,男,漢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河南福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負責人:王X甲,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河南浩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安XX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安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安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評估費132706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6月20日13時35分許,案外人王利駕駛原告所有的豫N×××××號寶馬牌轎車沿碭山縣S101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至394K+500路段時,因撿拾手機觀察疏忽與案外人邵明星駕駛的皖L×××××號車追尾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經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第3413212019060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利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原告作為投保人及車主在被告處為涉案車輛投保有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后與被告協商賠償事宜未果,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貴院維護原告合法權益。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在核實事故屬實,駕駛證、行駛證合法有效且無免責情形的前提下,首先應當有三者車輛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付,超出部分我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事故過程為駕駛人在行車過程中撿拾手機導致事故發生,其駕駛人存在嚴重過錯,依法減輕我公司的賠償責任。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6月20日13時35分許,王利駕駛原告安XX所有的豫N×××××號寶馬牌轎車沿碭山縣S101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至394K+500路段時,因撿拾手機觀察疏忽與邵明星駕駛的皖L×××××號車追尾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經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第3413212019060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利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安XX在被告處投保有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對豫N×××××號寶馬牌轎車的車損申請鑒定,經本院委托河南省億豐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鑒定車輛損失為128506元,花費評估費3000元。本次事故豫N×××××號車產生施救費700元,皖L×××××號車產生施救費500元。
本院認為,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都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原告投保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被告應當在投保人提出賠償要求后及時核保,給予足額理賠。本案中,原告安XX所有的豫N×××××號車的車損為128506元、評估費3000元、產生施救費為700元,共計132206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依法賠付原告安XX。皖L×××××號車產生施救費500元,原告雖持有施救費票據,但未提供已賠償過三者車主憑證,故對該部分施救費的訴請不予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安XX保險理賠款132206元;
二、駁回原告安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54元減半收取1477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 培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郭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