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雷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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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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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8民初148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 2020-03-02
原告:李XX,男,漢族,戶籍地陜西省漢陰縣。
委托代理人:黃XX、寇X,浙江如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雷XX,男,畬族,戶籍地江西省上饒市弋陽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2203、2302、2303室。
負責人:王X。
委托代理人:徐XX,浙江騰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XX與被告雷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李XX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起訴,本院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9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寇X、被告雷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XX到庭參加訴訟,于2019年9月18日組成合議庭進行了開庭審理,原告李XX的委托代理人寇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雷XX賠償李XX醫藥費8533.8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00元、營養費3000元、護理費10920.60元、誤工費32761.80元、殘疾賠償金111148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1900元、交通費1000元、財產損失3100元,合計178064.21元;2、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1月29日,雷XX駕駛由某保險公司承保的贛EXXXXX號小型客車,與李XX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李XX人身受傷、財產損失,經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濱江大隊調查,李XX負次要責任,雷XX負主要責任。故現向法院提起上述訴請。
被告雷XX辯稱:事故發生時,是因為李XX逆向行駛,對于賠償由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醫療費要求扣除非醫保。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偏高,認可每天30元,對時間沒有異議。營養費標準,認可每天30元,時間沒有異議。護理費時間,已經過法醫鑒定,沒有異議;標準我們認為明顯偏高的,認可每天130元。誤工費要求根據其行業標準計算其誤工損失,根據其提供的證據為每月3500元。在此范圍以內,認可按照鑒定確認的時間。殘疾賠償金賠償標準,認為應當按照農村標準計算年限以及傷殘等級,傷殘等級以鑒定的為準。精神損害撫慰金偏高,請求根據事故責任情況,酌情予以認定。鑒定費,非保險理賠不應該由保險公司來承擔,交通費請求酌情予認定,在500元以內比較合理。財產損失3100元已經賠付過了。
原告李XX為證明自己的主張了證據有:事故認定書、病歷、出院記錄、診斷報告單、醫藥費收據、住院費用清單、戶口本、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居住證明、工作證明。
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1月29日雷洋清駕駛贛EXXXXX與李XX駕駛的電動自行相撞,造成兩車損壞、李XX受傷的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雷XX負事故主要責任,李XX負事故次要責任。
李XX因傷于2017年11月30日至12月8日住院治療,于2019年1月18日至1月24日再次住院治療。第二次住院治療期間產生醫療費用計8533.81元。經杭州華碩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李XX損傷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為180日、護理期為60日、營養期為60日。
再查明:某保險公司在李XX第一次住院期間醫藥費用支付了交強險10000元、商業險4784.4元。并支付了電動自行車的車損1200元。
再查明:李XX于2017年10月24日購買涉案電動自行車,購買價格為3100元。
本院認為: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雙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因事故造成李XX的賠償范圍為:1、醫藥費8533.81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每日為50元,住院期間14日,為700元。3、營養費:每日為50元,期間為60日,為3000元。4、護理費:原告要求以每日182.01元計算,未超過標準,本院予以認可,期間為60日,為10920.60元。5、誤工費:每月3500元,期間為180日,為21000元。6、殘疾賠償金:按2018年浙江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5574元計算20年,按10%計算,為111148元。7、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酌情認定為5000元。8、交通費:本院酌情認定為800元。9、財產損失費:電動自行車購買于事故發生前一個月,價格為3100元,本院酌情認定財產損失為2700元。10、鑒定費:為1900元。本次事故中,李XX負次要責任,故由其自行承擔20%。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李XX110800元,此款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李XX41441.93元,此款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
三、被告雷XX賠償原告李XX鑒定費1520元,此款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861元,減半收取1930元,由原告李XX負擔386元,被告雷XX負擔154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 清
人民陪審員 施 雄
人民陪審員 李 瑜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書 記 員 陳亞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