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XX與交城縣晉祥瑞運輸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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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4民初16364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法院 2020-01-08
原告:馮XX,男,漢族,住山西省文水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X,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交城縣晉祥瑞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呂梁市交城縣。
負責人:李XX。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呂梁市離石區、126號。
負責人:楊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穆X,天津盈冠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馮XX與被告交城縣晉祥瑞運輸有限公司、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曹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穆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交城縣晉祥瑞運輸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此案現已審理終結。
馮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如下:1、判令上述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醫療費29645.42元,原告的訴訟請求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2、保留原告繼續訴訟權利;3、判令上述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9年9月17日,原告駕駛車輛所有人為被告交城縣晉祥瑞運輸有限公司的車牌號為晉J×××××晉J×××××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與案外人杜建勛駕駛的冀T×××××冀T×××××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事故,造成原告、乘車人王海龍受傷,雙方車輛損失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通警察支隊王慶坨大隊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第12011412019000075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案外人杜建勛不承擔責任。另原告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商業險中的司機責任險投保金額為20萬元,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起訴。
交城縣晉祥瑞運輸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辯,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某保險公司辯稱,涉案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及車上人員險(司機)20萬元、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在被保險車輛行駛證、駕駛證、運營車輛運營證及從業資格證均合法有效的情況下,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及事故認定書的認定,依法賠償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對于證據及事實部分本院認定如下:2019年9月17日,原告駕駛被告交城縣晉祥瑞運輸有限公司所有的車牌號晉J×××××晉J×××××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與案外人杜建勛駕駛的冀T×××××冀T×××××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事故,造成兩車受損,原告及乘車人王海龍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通警察支隊王慶坨大隊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第12011412019000075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案外人杜建勛、王海龍不承擔責任。被告交城縣晉祥瑞運輸有限公司為晉J×××××晉J×××××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單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保險期限均為2019年4月22日至2020年4月21日。其中商業保險單承保險種包含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保險金額200000元。原告因此次事故受傷后,于受傷當日在天津市武清區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1、肝右后葉破裂;2、十二指腸降段起始部漿肌層破裂;3、右腎上級挫傷;4、腹腔積液;5、右上腹腹膜后血腫;6、右上腹軟組織挫傷;7、右胸部軟組織挫傷。原告于2019年9月26日出院。治療期間產生住院費用26524.82元、門診費用2240.6元、用血互助金880元,上述費用合計29645.42元。
本院認為,二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作為被保險人車輛發生事故時的司機提供了合法的駕駛證件,其因此次交通事故產生的醫療費損失屬于保險合同應當賠付的范圍。本案中,原告現已產生的醫療費用超過了強制責任險保險限額,但在商業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限額內,故被告應當予以賠付。被告主張應當扣除超過交強險醫療費賠償限額(10000元)部分的15%的非醫保用藥費用,但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已向被保險人告知了上述免責條款,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原告提交的住院費用清單中哪些藥物屬于非醫保用藥,本院對于被告的此項抗辯不予采信。綜上,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3日內賠付原告馮XX保險金29645.42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1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擔負。被告擔負部分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3日內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付長鎮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書記員 張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