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新鄉市富盛置業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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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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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7民終64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新鄉市紅旗區-4層。
負責人:王X,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河南瀛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新鄉市富盛置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陽縣-1-1南戶。
法定代表人:陳XX。
委托訴訟代理人:齊XX,河南中原法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鄉市富盛置業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2019)豫0702民初488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一審多判決的132000元;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涉案車輛發動機涉水后的損失,與事實不符。依據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只有繳納了保險費用,才能享受對應的保險金賠償權利,涉案車輛在上訴人處投保了機動車車輛損失保險,但未投保發動機涉水險,因此對于涉案車輛因涉水造成的發動機損失項目和金額,上訴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新鄉市富盛置業有限公司辯稱,根據機動車損失險的約定,因暴雨導致的損失屬于保險人的賠償范圍。本案事發當日新鄉市降雨已達到暴雨標準。雖然機動車損失險對發動機進水損失進行了免責約定,但本案發動機進水是暴雨天氣所致,并非駕駛人失誤或有意涉水。保險責任中因果關系的判斷,應當遵循近因原則。本案中被上訴人車上人員系事發當日從原陽縣到新鄉市辦事,下午4點左右新鄉市市區突然開始降雨,并達到暴雨標準,而暴雨導致路面積水是常見現象,因此在暴雨尚未阻斷交通時,盡快駛離積水路段、避免更大的損失是大多數駕駛員會采取的做法,符合常理。因此,本案中導致發動機進水的近因是暴雨,應屬上訴人的保險責任范圍。綜上,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新鄉市富盛置業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新鄉市富盛置業有限公司保險賠償金132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后變更訴訟請求為:1、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新鄉市富盛置業有限公司保險賠償金157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6月5日17時30分許,楊成林駕駛豫G×××××號奧迪轎車行駛至新鄉市××路與文化路交叉口處時,因暴雨導致路面積水,致發動機進水后車輛損壞。豫G×××××號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為42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7月10日19時起2019年7月10日24時止,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豫G×××××號奧迪轎車登記所有人為新鄉市富盛置業有限公司。車輛經新鄉東新汽車有限責任公司維修,維修費用為157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新鄉市富盛置業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商業保險合同,為豫G×××××號轎車投保了車損險,該合同依法成立有效,一審法院予以確認。現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造成車輛損失,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約定支付保險金。豫G×××××號車輛維修費用157000元有相應單位出具的發票予以確認并且也是本案中新鄉市富盛置業有限公司由于本次事故產生的合理費用,故對上述費用予以認可。某保險公司辯稱,新鄉市富盛置業有限公司未投保涉水險,其發動機涉水損害不屬于車損險賠償范圍,一審法院認為,保險責任中因果關系的判斷應當遵循近因原則,本案中暴雨造成路面積水,車輛在雨中涉水行駛導致發動機進水后損壞,故暴雨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首要和直接原因,是引發事故之有效近因,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應當負責賠償。某保險公司所稱的“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免責條款并不適用于本案。且案發時視頻顯示,當時仍有大量車輛在路面行駛,在暴雨尚未阻斷交通時,車輛駕駛員盡快駛離積水路段,也符合常理,其對涉水行駛及保險事故的發生均無主觀故意。綜上,本案屬某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范圍,故對新鄉市富盛置業有限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157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新鄉市富盛置業有限公司15700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44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對涉案機動車的發動機損失132000元予以理賠。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稱因被上訴人新鄉市富盛置業有限公司未投保機動車涉水險,故對于案涉發動機的損失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本案事故車輛系因暴雨致路面積水,在行駛中過程中導致發動機進水后發動機損壞,在此情形下發動機的損壞通常由暴雨、涉水行使共同所致。保險責任中因果的判斷應遵循近因原則,本案中造成發動機損壞的有效近因在于暴雨導致的路面大量積水,同時根據事故發生時相關視頻,也可以證明車輛駕駛人并無涉水行使的故意,因此保險合同中關于“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的免責條款不適用本案。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因暴雨造成的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屬于某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故一審判令其賠付發動機損失并無不當。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94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馮卓群
審判員 陳 潔
審判員 浮代飛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楊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