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與被告曾XX、陸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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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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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遼0113民初75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沈陽市沈北新區人民法院 2020-03-02
原告:周X,男,,住址沈陽市沈河區
被告:曾XX,女,住址重慶市酉陽縣
被告:陸XX,男,住址重慶市酉陽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遼寧省沈陽市康平縣
負責人:閆XX。
原告周X與被告曾XX、陸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X,被告曾XX、陸X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醫療費12847.86元、伙食補助費2600元、護理費5720元,交通費1000元,救護車費用1014.18元,共計23182.04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2019年1月3日21時0分,被告陸XX駕駛遼AXXXT2號轎車由東向西行駛至董老線(X165)馬剛鄉中寺村時,與由西向東行駛的原告駕駛的遼AXXXN0號小型普通客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兩車損失,原告受傷的結果,該起事故經沈陽市沈北新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陸XX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2019年1月3日被急救車送到沈北新區中心醫院,后轉到骨科醫院,又轉到遼寧省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經檢查為頸椎間突出,膝關節積血,頭部挫傷,住院26天,休養半個月。
被告曾XX辯稱:我是車主,事故屬實。與陸XX是母子關系。對護理費、救護車的費用存在異議。
被告陸XX辯稱:同曾XX意見。
被告某保險公司未答辯。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醫療費收據一組、門診病歷、住院病案、護理費發票、營業執照復印件、護理人員身份證復印件一份,經當事人質證,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1月3日21時0分,被告陸XX駕駛遼AXXXT2號轎車由東向西行駛至董老線(X165)馬剛鄉中寺村時,與由西向東行駛的原告駕駛的遼AXXXN0號小型普通客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兩車損失,原告及石成受傷的結果,該起事故經沈陽市沈北新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陸XX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超過規定的最高行駛速度行駛,未按交通信號通行且藏匿(逃逸)的行為是造成此次事故全部原因,原告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及另一外傷者石成被急救車送到沈北新區中心醫院,后轉到骨科醫院,原告又轉到遼寧省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經檢查為頸椎間突出,膝關節積血,頭部挫傷,住院26天,住院期間二級護理,原告支出醫療費12847.86元,二次救護車費用1014.18元,原告提供護理費發票共5720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健康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本案經公安機關作出責任認定,被告陸XX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超過規定的最高行駛速度行駛,未按交通信號通行且藏匿(逃逸)的行為是造成此次事故全部原因,應當依法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曾XX作為被告陸XX的母親及案涉車輛的車主,有管理車輛及監管孩子的義務,應當知道被告陸XX有駕駛車輛的可能性,與陸XX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因遼AXXXT2號轎車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原告的損失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先予墊付,因本案存在其他傷者,在交強險醫療費限額內留一定份額。原告損失認定如下:1、醫療費12847.86元;2、伙食補助費2600元;3、護理費5720元(原告提供的護理費發票與住院二級護理天數相符,本院予以確認);4、交通費1314.18元(1014.18元系救護車費用,300元系本院酌定)。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內賠償原告周X醫療費500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內賠償原告周X護理費5720元;
三、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內賠償原告周X交通費1314.18元;
四、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內賠償原告周X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五、被告曾XX、陸XX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內原告周X醫療費7847.86元;
六、被告曾XX、陸XX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內原告周X住院伙食補助費2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0元,減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曾XX、陸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巨 丹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書記員 胡艷玉